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獎勵民眾檢舉非法流用漁業動
力優惠用油並提供不法線索,協助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司法警察機關
等單位偵查破案,以維護國內油品秩序,杜絕不法,貫澈政府打擊不
法決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檢舉案受理機關及聯絡電話如附表一,受理機關應詳實記錄檢舉人資
料及檢舉事實並注意保密,並應立即連絡司法警察機關等單位處理。
三、本要點所稱非法流用漁業動力優惠用油係指:
(一) 漁船未經核准擅自抽離漁業動力優惠用油、販賣或將漁業動力優惠
用油移作他用。
(二) 以不實證件、資料申購漁業動力優惠用油。
(三) 於河川流域、漁港區域埋設非法抽儲油管線、設施及設置,或以船
舶 (含漁船) 違規充當儲油船,以輸送、存放漁業動力優惠用油。
(四) 漁船加油站或辦理代購轉交漁業動力優惠用油之區漁會擅自 (或協
助) 非法流用漁業動力優惠用油。
四、前點違法事實,經檢舉查獲並經有關機關裁罰有案者,核發獎金如附
表二。
如屬數人同時共同檢舉同一違法案件,其獎金平均分配之;數人先後
檢舉同一違規案件,獎金發給最先檢舉之人。
五、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就上一月已處分確定之案件
,填具執行非法流用漁業動力優惠用油案件檢舉案件彙報表 (如附表
三) ,載明案情摘要、查扣船舶、車輛、機具等各類設施器具與容量
、查獲漁業動力優惠用油數量、獎勵對象及獎金總額,並檢附處罰文
件影本及獎金領據等相關文件,向本會漁業署請領獎金。
六、依本要點核發之獎金,其所需經費,由本會漁業署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