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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檢舉非法流用漁業動力優惠用油案件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0941320753號
法規體系: 漁業目/沿近海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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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獎勵民眾檢舉非法流用漁業動
    力優惠用油並提供不法線索,協助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司法警察機關
    等單位偵查破案,以維護國內油品秩序,杜絕不法,貫澈政府打擊不
    法決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檢舉案受理機關及聯絡電話如附表一,受理機關應詳實記錄檢舉人資
    料及檢舉事實並注意保密,並應立即連絡司法警察機關等單位處理。


三、本要點所稱非法流用漁業動力優惠用油係指:
 (一) 漁船未經核准擅自抽離漁業動力優惠用油、販賣或將漁業動力優惠
      用油移作他用。
 (二) 以不實證件、資料申購漁業動力優惠用油。
 (三) 於河川流域、漁港區域埋設非法抽儲油管線、設施及設置,或以船
      舶 (含漁船) 違規充當儲油船,以輸送、存放漁業動力優惠用油。
 (四) 漁船加油站或辦理代購轉交漁業動力優惠用油之區漁會擅自 (或協
      助) 非法流用漁業動力優惠用油。


四、前點違法事實,經檢舉查獲並經有關機關裁罰有案者,核發獎金如附
    表二。
    如屬數人同時共同檢舉同一違法案件,其獎金平均分配之;數人先後
    檢舉同一違規案件,獎金發給最先檢舉之人。


五、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就上一月已處分確定之案件
    ,填具執行非法流用漁業動力優惠用油案件檢舉案件彙報表 (如附表
    三) ,載明案情摘要、查扣船舶、車輛、機具等各類設施器具與容量
    、查獲漁業動力優惠用油數量、獎勵對象及獎金總額,並檢附處罰文
    件影本及獎金領據等相關文件,向本會漁業署請領獎金。


六、依本要點核發之獎金,其所需經費,由本會漁業署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