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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處理機密文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漁政字第1121369084號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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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一機密文書處理程序,確保公務機密,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施
    行細則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主管機密文書之範圍:
 (一) 學術研究事項: 
      1.尚未公開之科學技術或研究成果。
      2.產學合作協定中應負責守密事項。
 (二) 採購業務事項: 
      1.招標公告前之招標文件。
      2.開標前之領標、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等相關資料。
      3.決標前之底價。
      4.廠商投標文件。
      5.開標後決標前採行協商措施之審標程序及內容。
      6.採購評選委員會名單 (開始評選後或經全體委員同意公告者,不
        在此限) 。
 (三) 人事管理事項:
      1.有關人事任免、遷調、考核、考績、獎懲尚未發佈者。
      2.有關個人人事資料。
 (四) 資訊管理事項: 
      應行保密事項之電腦資料及程式。
 (五) 政風及維護事項:
      1.貪瀆及其他違法案件在偵 (調) 查中者。
      2.檢舉及交查案件。
 (六) 其他經核定業務暨各項會議決議保密之事項。


三、機密文書之收文:
    總收文人員收到機密文書後,以專用密件公文夾,交辦分文。 
    機密文書承辦單位之單位收發完成簽收後,應立即將機密文書交由單
    位主管處理。


四、機密文書之傳遞: 
 (一) 陳核 (判) 、送會、送繕等流程,「絕對機密」、「極機密」及「
      機密」等級之國家機密文書傳遞,應由承辦人親持;「密」等級之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傳遞,得經由傳遞人員傳遞。
 (二) 傳遞文書,應使用本署專用封套及黃色公文夾。 
 (三) 傳遞「絕對機密」、「極機密」及「機密」等級之國家機密文書,
      應交由指定收件人 (或承辦人) 親自簽收;「密」等級之一般公務
      機密文書,得由單位收發代為簽收。


五、機密文書之簽擬: 
 (一) 「密」等級文書之簽擬,應由業務主管人員親自處理,「機密」等
      級以上文書,宜由機關首長或幕僚長自行處理或指定專人處理。
 (二) 機密文書之處理應儘量減少處理程序,重要案件得以當面密報 (談
      ) 處理。
 (三) 機密文書如非必要,應儘量免用或減少副本,極機密及絕對機密文
      書非經主管核准,不得複製或抄錄。
 (四) 承辦人員於辦畢之案件,應於機密文書專用封套外,詳填其解密條
      件,並加蓋承辦人員職章。
      解密條件:
      1.件於公布時解密。
      2.本件至某年某月某日解密。
      3.本件於工作完成或會議終了時解密。
      4.附件抽存後解密。
      5.其他。


六、機密文書之核判: 
 (一) 「絕對機密」、「極機密」及「機密」等級之國家機密文書,應由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七條之相關人員核定;「密」等級之一般公
      務機密文書,應依其權責分層負責。
 (二) 各級主管於核判機密文件時,應對承辦人員所簽擬之機密等級,與
      解密條件審核其是否適當。


七、機密文書之繕製: 
    機密文書應指定專人負責繕打。誤繕或誤印之廢紙,應即時銷燬。


八、機密文書之用印: 
    機密文書應由專人辦理監印業務。


九、機密文書之發文:
 (一) 應由專人處理。 
 (二) 應封裝於雙封套內,內封套左上角應加蓋機密等級,密封後與上下
      封口均加蓋機密等級;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
      容之註記。
 (三) 機密文書均以掛號郵件寄發為原則,並於外封套標示清楚,如有時
      間之限制,得交由專人遞送。
 (四) 機密文書不得經由電子公文或傳真方式送達。 
 (五) 機密文書於完成發文流程後,應親交承辦人點收,不得逕送檔案室
      。


十、機密文書之歸檔: 
 (一) 承辦人員在辦理歸檔前,應檢視機密專用封套上是否已加註解密條
      件。
 (二) 單位收發應將彌封過的機密文書按條碼登錄簽收後,並於機密文書
      專用封套外加註歸檔日期,再交檔管人員。
 (三) 檔管人員未經核准,不得對機密文書檔案逕行拆封。


十一、機密文書等級之變更及解密程序: 
   (一) 承辦人如需變更機密等級,應主動簽報「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換
        或註銷處理意見表」及「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換或註銷建議單」
        。
   (二) 經核定變更原機密等級或解密案件,承辦人應簽報「機密文書機
        密等級變換或註銷通知單」,並函知相關單位。
   (三) 保管單位應立即辦理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標示等相關手續。
        1.應將案卷封面及文件上原有機密等級之註記以雙線劃去,並於
          明顯之處浮貼已列明資料經承辦人簽章之紀錄單。
        2.建議其他機關變更機密等級或解密者,於獲得答復同意後,應
          依照前項程序辦理。


十二、機密文書之保管:
   (一) 機密案件不得攜出辦公處所,其有攜離必要者,需經署長或其授
        權單位核准。
   (二) 機密文書之儲存,應與一般檔案隔離,並依機密等級分別保管,
        惟均不予掃描存檔。機密案件一經解密後,應照普通案件放置保
        管。非經解密者,不得銷毀,解密後,其銷毀方式,須依檔案法
        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保管機密文書人員調職時,應將所保管之機密文書,逐項點交單
        位主管或指定之接管人員,並列冊呈報備查。


十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處理機密文書。


十四、本作業要點,奉 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