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須知依據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
定暨本會 CAS 優良農產品標誌作業要點第九點訂定之。
二、廠商申請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 (簡稱 CAS 標章) 水產品類生產廠 (
場) 生產規範及認證評審標準如下:
1.廠區環境
1.1.廠區四週環境應保持清潔,避免成為污染源;應有適當之綠化及
防塵土飛揚等措施。
1.2.排水系統應保持良好不積水,以防止有害病媒之孳生。
1.3.廠區內禁止飼養禽、畜或其他寵物;惟警戒用犬除外,但需專區
管理。
1.4.廠區內保持空氣清新,不得產生有害氣體 (如氨、氯氣等) 、不
良氣 (異) 味或煤煙等。
2.廠房設施
廠房設施作業區域之清潔程度要求不同,可區分成一般作業區、準
清潔作業區、清潔作業區及週邊設施區。
一般作業區:原材料驗收場、原料冷凍 (藏) 庫、原材料倉庫、原
料解凍庫、蓄養池、原料處理場、內包裝容器洗滌場、空瓶 (罐)
整列場、封口後殺菌處理場、外包裝區及成品冷凍藏庫等。
準清潔作業區:配料室、加工調理場與未加熱煮熟產品之凍結區及
內包裝室等。
清潔作業區:經加熱煮熟產品之充填區或冷卻區及內包裝室等。
週邊設施區:品管 (檢驗) 室、官能品評室、更衣室、洗手消毒室
、機電室、廁所及辦公室等。
2.1.作業場所設施
2.1.1.一般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清潔作業區及週邊設施區,依清
潔度之需要應有適當的區隔;生原料處理區必須與加熱調理好
之食品作業區區隔。
2.1.2.應有足以容納各種清洗、切塊、加熱、冷卻及包裝作業等製造
或儲存設備及作業人員操作之空間,並有完善之換氣及採光設
計,一般作業區之作業檯面照度應在 100 米燭光以上;準清
潔作業區以上的作業場所其作業檯面則應在 200 米燭光以上
,檢查作業檯面則應保持在 500 米燭光以上,照度的測試高
度建議以距地板 100 公分處為測試標準;照明設施宜使用吸
頂式或隱藏式,以防積塵或凝結水產生。
2.1.3.地面應平而不滑且用不透水之材質製作,並宜有 1/100 斜度
以利排水且保持清潔;以防積水及污垢堆積。
2.1.4.應有良好排水系統,排水出口處應能防止老鼠及其它有害生物
之侵入,溝內不得裝設配管 (如水管) 等,且其排水方向應由
高清潔程度區域,排水斜度宜在 1/100 以上。
2.1.5.食品處理場所之室內屋頂應使用易於清掃之材質構築,可防止
灰塵堆積、避免結露、長黴及成片剝落等。
2.1.5.1.準清潔作業區以上之作業場所其屋頂若為力霸或A型架構等
易藏污納垢者,應加設平滑易清洗之天花板;若使用鋼筋混
泥土構築者,室內屋頂應平坦無隙縫。
2.1.5.2.平頂式屋頂或天花板應使用白色或淺色防水材料構築,並有
防黴措施且隨時保持乾淨。
2.1.5.3.準清潔作業區以上之作業場所應保持密閉,防止有害病媒、
動物或昆蟲之進入且應保持清潔。
2.1.5.4.各種空調配管及電線配管等設施宜裝在天花板上方。
2.1.6.作業環境應保持清潔,一般作業區內之獨立空間空氣落菌量宜
保持在 100 CFU/ plate/ 5min 以下;準清潔作業區宜保持在
50 CFU/ plate/ 5min 以下;清潔作業區宜保持在 30 CFU/
plate/ 5min 以下,黴菌落菌量宜保持在 10 CFU/ plate/ 5m
in 以下。
2.1.7.牆壁應以平滑無毒非吸收不透水之材質構築,壁磚接合處之隙
縫宜以不透水材質補平,以利清洗並避免長黴。
2.1.8.宜具有能迅速排除蒸氣或臭氣等設備;蒸汽、水、電氣等配管
或排氣風管應避免在產品生產線之正上方且不能有積塵或凝結
水產生。
2.1.9.應有充足之供水設備,非使用自來水者,應設置淨水或消毒設
備,水質須符合有關主管單位之規定並定期送驗,每年至少一
次以上;使用在食品接觸表面之清洗用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
標準;清洗用水管路及飲用水管路應有明顯顏色區分;地下水
源應與污染原 (如化糞池、廢棄物處理場等) 保持 15 公尺以
上之距離,以防污染。冷卻水塔亦應定期檢測,不得含有病原
菌。
2.1.10. 門、窗、換氣口及其它開放的地方,應具有防止老鼠、昆蟲
或其它有害生物侵入之設施;進出通道宜使用能自動關閉之
門扉及空氣簾,避免使用塑膠簾。
2.1.11. 生產流程配置應順暢,不得有交叉污染情形;清洗作業場所
亦應與其他加工生產線區隔,以降低污染的可能性。
2.1.12. 作業現場宜裝設洗手檯及消毒設施,以利小型器械及員工洗
手消毒使用;洗手檯及消毒設施宜用無毒非吸收性不透水之
材質構築。
2.1.13. 準清潔作業區以上的作業場所內應有溫度調節設施或通風設
備,空調設施之進風口應裝設空氣過濾設施,且過濾網及風
管應使用易清洗之材質並定期清洗;準清潔作業區以上之作
業場所 (加熱作業區除外) 宜保持正壓,空調系統進風口處
亦應和外界阻隔,以防病媒進出。
2.1.14. 作業生產線應設置金屬檢出器,以防止製造過程中不當之金
屬性外來物質的污染。
2.1.15. 除原料處理場及加工調理場內加熱作業區外,對於原料、半
成品及成品均應保持於適當溫度。
2.1.16. 易產生大量粉塵之作業場所應與其它作業場所區隔且宜有適
當之集塵設施。
2.2.倉儲設備:依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等性質之不同,應設置原物料
倉庫及低溫倉庫 (凍藏庫和冷藏庫) 。
2.2.1.原物料倉庫 (若為冷凍、冷藏原料或半成品之倉庫則同於成品
凍藏庫之要求)
2.2.1.1.具有足夠空間以儲存原物料,儲存性質不同之物品時,應加
以適當區隔。
2.2.1.2.視原物料種類及性質之不同,宜設置調節溫度、濕度及換氣
設施,以保持原材料之良好品質。
2.2.1.3.庫內應設置足夠之棧板或貨架,儲存物品應離牆且離地5公
分以上並隨時保持清潔。
2.2.1.4.應有防止老鼠及其他病媒侵入之設施。
2.2.1.5.原物料應以適當設施分類存放並明顯標示;同時應有原物料
之擺放平面圖,以利倉儲管理及先進先出的作業原則。
2.2.2.低溫倉庫 (凍藏庫及冷藏庫)
2.2.2.1.具有足夠空間以儲存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儲存性質不同之
物品時,應加以適當區隔。
2.2.2.2.凍藏庫應能保持成品之品溫低於 -18℃以下,冷風溫度應維
持在 -20℃以下;冷藏庫應能維持品溫低於 7℃以下,冷風
溫度則應維持在 0℃以下;且冷風溫度的均一性應在±1 ℃
以內。
2.2.2.3.地面、內壁及天花板應採用不透水性材質製作,且易於清理
或消毒者。
2.2.2.4.應設置棧皮或適當之設施以分類存放物品並明顯標示;儲存
物品應離牆且離地5公分以上並隨時保持清潔。
2.2.2.5.低溫倉庫應設置各類原料或成品擺放位置平面圖,以利倉儲
管理及先進先出之作業原則。
2.2.2.6.應裝設可顯示庫內溫度之溫度指示計或溫度自動記錄儀,並
應裝設溫度自動控制器或警示溫度異常變動之自動警報設備
,且與機電室相連,隨時掌控低溫倉庫之溫度。
2.2.2.7.倉儲物品應有存量記錄;產品出廠亦應有出貨記錄,內容包
括批號、出貨時間、交貨對象及產品數量等。
2.3.洗手消毒室
2.3.1.應於準清潔作業區以上作業場所之入口單獨設置,員工應經洗
手消毒後方可進入作業場所。
2.3.2.洗手消毒設施應包含腳踏式、電眼式或肘動式水龍頭、液體洗
潔劑、消毒劑、烘乾機或擦手紙巾等設施;並應設置泡鞋池或
同等功能之潔淨鞋底設施;在設置泡鞋池時,若使用含氯消毒
劑,有效餘氯濃度應維持在 200 ppm 以上。
2.3.3.洗手檯上方應明顯標示正確且易懂之洗手消毒方法,並設置指
甲刷以去除指甲內之污垢。
2.4.更衣室
2.4.1.應於洗手消毒室附近適當位置設置男女更衣室。
2.4.2.更衣室空間應足夠且有適當照明,通風良好,且有可照全身之
更衣鏡、潔塵刷、數量足夠之個人用衣物櫃及鞋架並保持清潔
。
2.5.廁所
2.5.1.應於廠區內適當位置設置數量足夠之男女廁所,且應與作業場
所區隔。
2.5.2.廁所之門扉不得正面開向食品處理區且有適當防蟲、防鼠設施
、洗手消毒設備及通風設施。
2.5.3.應有「如廁後應洗手」之標示。
3.機械設備
具有製造各該項產品之機械設備,其設計和構造應能防止危害衛生
且易於清洗、消毒並容易檢查;食品接觸面不應使用木質材料,且
應保持平滑無凹陷或裂縫;各類機械設備應建立標準作業程序;冷
凍機組冷媒配管應有適當之保護措施,並建立冷媒外洩時之緊急處
理作業程序;用於測定、控制或記錄等用途之測量儀器,應定期校
正且隨時保持精確;各生產設備應排列有序,使作業順暢避免引起
交叉污染,其能力應能符合產能之所需。
3.1.低溫生鮮水產食品
3.1.1.原料洗滌設備:易於給、排水,原料洗滌效果良好者。
3.1.2.作業檯:其表面以不銹鋼等不透水性之材料製成者。
3.1.3.搬運用器具:不得污染食品或直接接觸食品的器具。
3.1.4.廢棄物容器:廢棄物容器需有相當容量並有覆蓋,不洩漏污液
者。
3.1.5.低溫設備:配合產能,擁有足夠之凍結、凍藏、冷藏及冷卻能
力。冷凍品需維持品溫於 -18℃以下。冷藏品需維持品溫於 7
℃以下。
3.1.6.調理加工用機械器具類:隨時做好保養並保持可使用狀態,且
易於清洗。
3.1.7.秤量器:秤量器要定期校正,隨時保持精確。
3.1.8.包裝設備:容易保持清潔者。
3.1.9.金屬檢出器:隨時保持檢出細微金屬片 (針) 之功能。
3.1.10. 各種測量儀器及紀錄儀,應定期檢校,維持良好功能。
3.1.11. 產製冷凍水產品,應具有足敷產能所需之急速凍結設備,以
使產品達到急速凍結之效果。產製冷藏水產品,應具有足敷
產能所需之冷藏設備,以使產品品溫能維持 0-7℃。
3.2.罐製水產品;用於水產罐頭食品製造、調配、加工、包裝、儲存
之機器設備,如蒸煮鍋、調配桶等器具;輸送泵、馬達、軸承等
驅動裝置;生產設備、殺菌設備及殺菌條件,均須符合『罐頭食
品良好衛生規範』之相關規定;其設計和構造應能防止危害食品
衛生,且易於清洗消毒,並容易檢查,應有使用時可避免潤滑油
、金屬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之物質混入食品之構造,
其大小、位置應易於操作及保養。
3.3.乾製水產品
3.3.1.原料洗滌設備:易於給、排水,原料洗滌效果良好者。
3.3.2.作業檯:其表面以不銹鋼等不透水性之材料製成者。
3.3.3.搬運用器具:不得污染食品或直接接觸食品的器具。
3.3.4.廢棄物容器:廢棄物容器需有相當容量,不洩漏污液者。
3.3.5.低溫設備:配合產能,擁有足夠之凍結、凍藏、冷藏及冷卻能
力。
3.3.6.調理加工用機械器具類:隨時做好保養並保持可使用狀態,且
易於清洗。
3.3.7.秤量器:秤量器要定期校正,隨時保持精確。
3.3.8.包裝設備:容易保持清潔者。
3.3.9.金屬檢出器:隨時保持檢出細微金屬片 (針) 之功能。
3.3.10. 各種測量儀器及紀錄儀,應定期作檢校,維持良好功能。
3.3.11. 乾燥設施:產製乾製水產品,應具有乾燥設備,以供產品生
產所需。若使用日曬乾燥者,應有適當的防塵及防蟲設施。
3.4.品質及衛生管理設備
3.4.1.品管室應有足夠之空間供人員操作及放置各種檢驗設備,化學
分析及微生物檢驗場所宜加以區隔,另外微生物無菌操作台應
單獨設置。
3.4.2.化學分析設備應能涵蓋各項產品之品質測定,一般包括:
3.4.2.1.品溫測定用溫度計
3.4.2.2.有效餘氯測定器
3.4.2.3.秤量器
3.4.2.4.pH測定器
3.4.2.5.揮發性鹽基態氮定量裝置
3.4.2.6.水分測定裝置
3.4.2.7.官能品評設備
3.4.2.8.冷凍櫃 (-20 ℃以下)
3.4.2.9.糖度計及鹽度計
3.4.3.微生物檢驗設備一般包括:
3.4.3.1.恆溫培養箱
3.4.3.2.恆溫水浴槽
3.4.3.3.高壓滅菌釜
3.4.3.4.乾熱滅菌器
3.4.3.5.菌落計數器
3.4.3.6.顯微鏡
3.4.3.7.無菌操作台
3.4.3.8.微生物實驗之玻璃及塑膠器皿
3.4.3.9.均質機
3.4.3.10. 各類微生物檢驗用培養基及化學試劑等。
3.4.4 罐製水產品檢驗設備一般包括:
3.4.4.1.捲封測微器
3.4.4.2 罐頭真空測定器
3.4.4.3 罐頭檢漏設備或耐壓測定器
3.4.4.4 鐵皮厚度測定器
3.4.4.5 游標卡尺
4.製程管理
4.1.製造作業應確依製程作業標準及管制程序進行,並排除有污染食
品之虞的操作。
4.2.各種設備應有操作說明,作業人員應能正確操作各項設備。
4.3.作業人員應具備自主檢查能力,隨時排除不良之作業或具缺點及
不合格之半成品和成品,品管人員或生產線班、組長亦應定期查
核,確認製程依管制作業條件進行;不合格之半製品或成品應單
獨存放並予明顯標示,以免誤用;可重新利用之不良半製品亦應
明顯標示,並注意時間-溫度的管制。
4.4.各項設備應有保養維修制度,定期維護、檢查並作記錄。
4.5.清洗原料或製程中添加於產品的水質應符合飲用水之水質標準;
製程中確遵先進先出之作業原則,並符合安全衛生及作業迅速的
要求。
4.6.冷卻作業應迅速並有適當的保護措施;清洗作業應與加工現場適
當區隔,以避免交叉污染;冷卻用水亦應符合飲用水之水質標準
。
4.7.用於輸送、裝載或儲存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容器、設備及用具
宜徹底清洗消毒後方可使用在食品處理上;盛裝食品之容器不可
直接置於地上,以防污染。
4.8.針對異物混入產品之問題,應另訂有效防止及管理措施,每條生
產線應設置金屬檢出器,以防止金屬性異物混入食品;不得使用
玻璃式溫度計測試食品之品溫,應使用不銹鋼式的金屬探針。
4.9.急速凍結設備出口之品溫應能維持在 -18℃以下,以確保產品之
優良品質。
4.10. 所有食品之製造作業應符合衛生安全原則,同時亦應儘量降低
微生物可能生長或其他污染的可能性。
4.11. 製程與品質如有異常現象時,應建立矯正與防止在發生措施,
並作成記錄。
4.12. 殺菌設備之溫度計、壓力錶,至少每年送具公信力機構校正一
次。
4.13. 充填及密封包裝作業區應與其他作業場所區隔,且殺菌、充填
作業應依製程作業標準操作,並有管制記錄;產品若先充填密
封再進行加熱殺菌處理者,應有時間及溫度控制,確保產品安
全。
4.14. 低酸性罐頭食品殺菌時間、溫度及影響殺菌重要因素之監測及
記錄之間隔時間以 15 分鐘為原則,最長不應超過 60 分鐘。
4.15. 罐製水產品生產與加工之控制除應符合上述規定外並須符合『
罐頭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之規定。
5.品質管制
5.1.品質管制部門,應與製造及營業部門分開獨立,且生產製造與品
質管制之負責人不得相互兼任;另外應設品質管制委員會,負責
品管工任之執行、監督與考核。
5.2.針對各項產品訂定適當之製程及品管作業標準,其內容應包括原
材料之品質 (驗收時及前處理) 、調理加工 (溫度-時間、加工
條件如加熱溫度、重量、凍結溫度及時間、包裝作業) 、成品品
質及溫度管理、檢驗設備及量測儀器校正、食品添加物管理、倉
儲管理、運輸配送作業管理等項目;並宜收集各種生原料可能遭
受污染之詳細資料,並有檢驗報告或相關證明為依據,作為進廠
管制的參考。
5.3.使用之原料應由主管機關認可或許可進口之廠商提供;原料進廠
應有進貨紀錄,內容包括批號、數量、進貨時間、藥物殘留檢驗
報告、貨主及原料來源;原料之使用應確遵先進先出之作業原則
,冷凍原料亦應在能防止污染的條件下進行解凍。
5.4.原材料應經品管檢驗合格後,始可進廠使用,亦可由供應廠商之
證明代之;成品應經過嚴格之品質檢驗確認或品溫測試合格後方
可出貨。
5.5.檢驗及量測儀器設備應定期保養維修與校正並加以記錄,以維持
設備在適用之狀態。
5.6.品管檢驗方法如採用經修改過之簡便方法時,應定期與公認之標
準方法核對。
5.7.可能含有重金屬、藥物殘留等有害成份之原料,應確認其含量符
合有關單位之規定後方可使用。
5.8.食品添加物應設專櫃存放,由專人負責管理,其使用應符合衛生
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之規定,秤量與投料應建
立重複檢核制度,確實執行,並作成記錄。
5.9.應建立良好之異常處理與再發防止措施,以及顧客抱怨處理制度
,並注意改善或處理時效,確保產品品質及公司信譽。
5.10. 建立確實可行之成品回收系統,期能迅速回收市售之問題產品
。
5.11. 品管委員會應建立內部稽查制度,定期查核品管功能是否有效
地運作。
5.12. 成品出貨時應以先進先出為原則;進出貨之車輛應加以檢查,
避免貨品遭到污染。
5.13. 各項品管記錄應以適當之統計方法處理,記錄圖表應保管至產
品有效日期結束後半年以上。
5.14. 罐製水產品類殺菌條件之訂定及容器之密封 (封口) 須符合『
罐頭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之相關規定。
5.15. 食品包裝容器供應商應提供或檢附包材的安全性證明,如溶出
試驗及重金屬含量等衛生標準。
6.衛生管理
工廠應成立衛生管理委員會並制訂衛生管理作業標準,內容應包括
廠區理境、廠房設施、機械設備、人員、清洗消毒用品及廢棄物等
部份,作為衛生管理之執行與考核的據;並制訂清洗消毒及檢查計
畫,規定檢查頻率及項目,確實執行並作成記錄,相關紀錄至少應
保管至產品有效日期結束後半年以上。
6.1.人員衛生管理
6.1.1.新進人員應先經衛生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始得僱用,僱用後
每年應主管辦理健康檢查乙次。作業人員若感染A型肝炎、手
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性病、眼疾或傷寒等
疾病,或是帶菌期間,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
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6.1.2.作業人員在準清潔作業區以上之作業場所應戴口罩、髮網,並
穿著清潔之作業服,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6.1.3.凡與食品直接接觸之工作人員不得蓄留指甲、塗抹指甲油及配
戴飾物等。
6.1.4.手部應隨時保持清潔,工作前應用洗潔劑洗淨並加以消毒。
6.1.5.在食品處理區不得有吸煙、嚼檳榔或口香糖、飲食等可能污染
食品之行為;若有進出廁所、吐痰、擤鼻涕或其他可能污染手
部之行為應洗淨重新消毒後再行工作。
6.1.6.作業人員進入準清潔作業區以上之作業場所前應先經洗手消毒
(換鞋) 作業,方可進入。
6.1.7.作業人員處理加熱調理後之產品,應穿戴清潔之口罩及消毒過
之不透水手套。
6.1.8.品管人員應不定期進行作業人員手部塗抹、食品接觸面表面塗
抹以及作業場所之空氣落菌量測試等微生物檢查。
6.1.9.本項內容未規定者須依食品業者良好衛生規範之規定。
6.2.廠房設施、機械設備及廠區環境之衛生管理
6.2.1.作業人員確實依據清洗消毒計畫之清洗頻率及清洗方法作業並
有檢查記錄;衛生管理委員會應擬定員工教育訓練計畫,定期
舉辦有關衛生作業教育訓練課程,並作成記錄。
6.2.2.應依正確的清洗消毒步驟執行食品接觸表面 (機械設備或作業
檯面等) 之清洗消毒作業。
6.2.3.食品接觸面殺菌條件,應符合以下之標準。
6.2.3.1.使用濕熱殺菌者,應以 80 ℃以上之熱水殺菌 2 分鐘以上
,消毒食品接觸面。
6.2.3.2.使用乾熱殺菌者,則應以 110℃以上之乾熱加熱 30 分鐘以
上。
6.2.3.3.氯液殺菌法:氯液之有效餘氯量不得低於百萬分之二百:浸
入溶液中時間二分鐘以上。
6.2.4.清洗機械、水槽及儲存加工設備、零件或器具等設施,應保持
乾淨並維持良好適用狀態。
6.2.5.食品接觸表面至少每天清洗消毒一次;各食品作業區之作業環
境及機器設備至少每天清洗一次;原料冷藏庫及配料室至少每
週清洗消毒一次;內包材及食品添加物倉庫至少每月清洗消毒
一次;一般原料倉庫及包材室至少每季清洗消毒一次,廠區環
境至少每年大清掃一次。
6.2.6.原料處理、加工調理、包裝、貯存等場所內,應在適當地點設
有集存廢棄物之不透水、易清洗消毒 (用畢即廢棄者不在此限
) 之容器,並定時 (至少每天一次) 搬離廠房。反覆使用的容
器在丟棄內容物後,應立即清洗消毒。若有大量廢棄物產生時
,應以輸送帶等設施隨時迅速送至廠房外集存處理,並儘速搬
離廠區。
6.2.7.製造作業場所及倉儲設施,應採取有效措施 (如紗窗、紗網、
空氣簾、柵欄或捕蟲燈等) 防止或排除有害動物。
6.2.8.廠房內若發現有害動物存在時,應立即追查並杜絕其來源,但
其撲滅方法以不致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及內包裝材料為原則
。
6.2.9.廠房內各項設施應隨時保持清潔及良好維護狀態。
6.2.10. 冷 (凍) 藏庫內應定期整理、整頓、保持清潔,並避免地面
積水、壁面嚴重結霜、長黴等影響儲存食品衛生之情形發生
。
6.2.11. 用具及設備之清洗與消毒作業,應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
接觸面內包裝材料。
6.2.12. 管制作業區內不得堆置非即刻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物、內
包裝材料或其他不必要物品。
6.2.13. 若有儲水槽 (塔、池) ,應定期清洗並檢查加氯消毒情形。
使用非自來水者,每年至少應送請主管機關檢查一次,以確
保其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鍋爐用水、冷凍、蒸發機等用水
或洗地、澆花、消防等用水除外) 。
6.3.清潔及消毒等化學物品之管理
6.3.1.為確保清潔用品及消毒劑之適用與安全,應由衛生管理人員專
櫃管理。
6.3.2.使用消毒劑或殺蟲劑時,應在衛生管理專職人員之監督下進行
,不可污染到食品、食品接觸面或內包裝材料。
6.3.3.清潔及消毒劑應明顯標示其名稱、毒性及使用方法,並應符合
食品衛生法規之相關規定,且由衛生管理專職人員專櫃管理,
平時應上鎖。
6.3.4.調配清潔劑或消毒劑,應有衛生管理人員在場監督,清洗消毒
用品不宜置於生產製造現場。
6.3.5.打掃用具應保持乾淨,並有專用的存放場所。
6.4.廢棄物之衛生管理
6.4.1.廠房外之廢棄物放置場所應遠離烹調加工、原料及包裝作業區
,且不得有不良氣味或有害 (毒) 氣體溢出,應防有害動物孳
生及防止食品接觸面、水源及地面遭受污染。
6.4.2.廢棄物之處理應依其特性分級處理,易腐敗者至少每天清除一
次,清除後之容器應加以清洗消毒。
7.倉儲及運輸管理
7.1.倉儲物品應有存量記錄;產品出廠亦應有出貨記錄,內容包括批
號、出貨時間、交貨對象及產品數量等。
7.2.儲存中之冷凍品品溫應保持在 -18℃以下,冷藏品品溫應保持在
0 ~7 ℃,且應使用探針溫度計定期檢測產品品溫並記錄。
7.3.儲存之冷凍及冷藏品應適當標示,標示內容應與產品相一致。
7.4.冷凍及冷藏儲存區域內應裝設準確之溫度計 (±1 ℃) ,並可正
確反應庫內最高之冷風溫度,同時應備有發電機,以備斷電時之
所需。
7.5.運輸配送車輛其廂體部尺寸除應符合政府公路運輸之法令規定外
,其內部結構亦應符合國家標準規格並通過各項檢測,以確保結
構體之適用性,另外,為保持冷凍品及冷藏品之品溫,廂體應具
備以下之條件:
7.5.1.運輸廂體之隔熱效果良好並能保持密閉,其內部構造應使冷風
溫度分佈均勻,外部結構應可反射太陽輻射熱,門扉開啟時,
冷風損失量及熱量滲入應減至最低。
7.5.2.廂體內壁應使用平滑、能抗腐蝕、耐清洗,不透水、防銹,且
易於清洗及消毒之材質構築;內壁各板材之接縫少,接縫應充
填隔熱材料並應裝設適當之防漏設施,以防止冷風外洩或熱能
滲入;廂體內壁應有冷風循流溝道,以確保循流之順暢。
7.5.3.應裝設適當之溫度控制系統,確保運輸配送期間裝載貨品之品
溫冷凍品能保持在 -18℃以下,冷藏品在 0~7 ℃;同時亦應
具備安全裝置或警報設施,以利員工逃生。各種溫度顯示器或
感溫計等量測設備應定期校正,確保溫度之正確性。
7.5.4.使用獨立式冷凍 (藏) 容器或其他內裝式冷凍 (藏) 系統機組
時,應有適當之保護措施,以防止運輸期間不當的物理傷害。
7.5.5.宜裝設足以顯示廂體內正確冷風溫度之測定裝置,其溫度顯示
器應裝設於廂體外或駕駛座附近明顯且容易檢查處。
7.5.6.應有適當的設施如棚架、板材、調節板等以保持裝載貨品周圍
冷風循流之暢通,使用蓄冷板構造者除外。
7.5.7.冷風應能在裝載之貨物周圍循流順暢,避免迂迴循流等不良現
象產生;循流之冷風溫度應一致。
7.5.8.廂體結構應避免損害 (特別是緣及四角落) ,以維持隔熱層的
密閉性;門扉之襯墊、管路之出入口、排水口等設施應定期檢
測,以防止外氣之侵入。
7.5.9.應建立運輸車輛及廂體之定期維修及檢校制度,確保設備在良
好堪用狀態。
7.6.應建立運輸配送作業規範,確保溫度管理系統的有效進行,並符
合以下之作業條件:
7.6.1.裝載前,低溫廂體宜先預冷至內部空氣溫度達,15℃以下;裝
載、卸貨及運輸配送期間,冷凍品溫度應保持在 -18℃以下冷
藏品在 0~7 ℃;若裝載或卸貨作業因故中斷,廂體門扉應保
持關閉,且冷凍系統應保持運轉。
7.6.2.除了內部設備及固定貨物所需之設施外,不應放置具有突狀物
或尖角等設備或物品;運輸配送作業期間,廂體內應保持清潔
,以防污染或阻礙冷風循流。
7.6.3.運輸配送人員應有檢測產品溫度的能力,運輸配送前後均應檢
測產品品溫並加以記錄,作為准送或拒收之依據。
7.6.4.裝載前應檢查車輛及廂體內各項裝備,並確保冷凍 (藏) 系統
在良好狀態;廂體內應無結霜產生且其門扉應能與裝載區接合
良好。
7.6.5.裝載時廂體內不能含有穢物、碎片、或其他不良之異味。
7.6.6.運輸配送期間,廂體門扉之閉開頻率應降至最低。
7.6.7.冷凍系統冷媒洩漏時,應有緊急處理措施。
8.管理人員資格
工廠依分工之原則,應設置下列人員,用以督導或執行所賦予之任
務。
8.1.衛生管理人員:合於衛生署公告之「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
設置辦法」中稱之專任衛生管理人員之資格,並經食品工業發展
研究所或其他驗證機關 (構) 之「食品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訓練班
」結業,領有結業證書者。
8.2.品質及衛生檢驗人員: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或高職以上學畢業
,並經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或其他驗證機關 (構) 之「食品衛生
檢驗訓練班」結業,領有結業證書者。
8.3.從事罐頭食品之製造尚需具備下列操作人員及管理人員資格:
8.3.1.封蓋機操作人員 (僅適用於金屬罐包裝產品) :應為國中畢業
或相當國中畢業程度以上或三年以上封蓋之操作記錄、保養等
工作經驗並經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或其他驗證機關 (構) 之「
捲封技術訓練班」合格。
8.3.2.殺菌釜操作人員:應為國中畢業並經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或其
他驗證機關 (構) 之「殺菌釜操作班」訓練合格。
8.3.3.殺菌技術管理人員:應為大專畢業或相當大專程度〔高中 (職
) 畢業具三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並經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或其他驗證機關 (構) 之「殺菌技術管理班」訓練合格。
8.3.4.罐頭食品工廠之各類專門技術人員應符合『罐頭食品良好衛生
規範』及其它相關法令之規定。
9.其它
除應符合上述所列各項外,並應符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三、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水產品類品質規格標準及標示如下:
1.水產品之定義
水產品係指經前處理及加工調理作業並在適當溫度儲運販售的包裝
食品,可細分成低溫生鮮水產品、罐製水產品、乾製水產品等三大
類。
1.1.低溫生鮮水產品係指以魚、蝦、蟹、貝、頭足類等為主原料,經
卸貨、分級、選別、去頭、去尾、去內臟、去鱗、去皮 (去殼)
、清洗、整型或分切處理,保持低溫製造,並急速凍結或冷藏,
低溫運送、貯存,且有妥善包裝之食品。
1.2.罐製水產品係指以魚、蝦、蟹、貝、頭足類等為主原料,封裝於
鐵罐、鋁罐、玻璃瓶或其他密閉容器內,經脫氣密封,於封裝後
施行商業殺菌,而可在室溫下長期保存者。
1.3.乾製水產品係指以魚、蝦、蟹、貝、頭足類等為主原料,經鹽漬
、乾燥、調味、燻烤、炒煮等處理後,有妥善包裝之乾製水產產
品。
2.水產品之品質規格標準
2.1.低溫生鮮水產品
┌─────┬────────────────────┐
│項 目│標 準│
├─────┼────────────────────┤
│品溫 │冷凍水產品中心溫度須低於 -18℃;冷藏水產│
│ │品中心溫度須 0~7 ℃。 │
├─────┼────────────────────┤
│官能品質 │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或│
│ │含有異物、寄生蟲。 │
├─────┼────────────────────┤
│食品添加物│用法及用量應符合衛生署公告之『食品添加物│
│ │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的規定。 │
├─────┼────────────────────┤
│包裝 │1.內包裝應完整,且不得使用金屬材料釘封或│
│ │ 橡皮圈等物來固定包裝袋封口。包裝破裂時│
│ │ ,應立即更換且不得出售。 │
│ │2.包裝材料及方法須足以保持該項冷凍食品的│
│ │ 品質且符合衛生署公告之『食品器具、容器│
│ │ 、包裝衛生標準』。 │
└─────┴────────────────────┘
2.2.罐製水產品
┌─────┬────────────────────┐
│項 目│標 準│
├─────┼────────────────────┤
│品溫 │常溫。 │
├─────┼────────────────────┤
│食品添加物│用法及用量應符合衛生署公告之「食品添加物│
│ │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的規定。 │
├─────┼────────────────────┤
│外觀 │不得膨罐、污銹罐、彈性或急跳罐、嚴重之凹│
│ │罐現象,並不得有切罐、斷封、尖銳捲緣、疑│
│ │似捲封、捲封不平、唇狀、舌狀、側封不正常│
│ │等可能引起漏罐危險之現象。 │
├─────┼────────────────────┤
│罐內壁 │不得有嚴重脫錫、脫漆、變黑或其他特異之變│
│ │色等現象。 │
├─────┼────────────────────┤
│內容物 │不得有異臭、異味、不良之變色、污染或含有│
│ │異物。 │
├─────┼────────────────────┤
│耐壓 │加壓於罐內,一號罐以下小型罐1公斤/平方│
│ │公分 (15磅/平方吋) ,一號罐或一號罐以上│
│ │大型罐在 0.7 公斤/平方公分 (10磅/平方│
│ │吋) 經三分鐘不漏氣 │
├─────┼────────────────────┤
│保溫試驗 │經保溫實驗 (37℃,十天) ,檢查合格,且在│
│ │正常貯存狀態下,不得有可繁殖之微生物存在│
│ │。 │
├─────┼────────────────────┤
│捲封品質 │應符合 CNS827 食品罐頭用圓形金屬空罐國家│
│ │標準之規定。 │
└─────┴────────────────────┘
2.3.玻璃瓶裝之罐製水產品
┌─────┬────────────────────┐
│項 目│標 準│
├─────┼────────────────────┤
│品溫 │常溫。 │
├─────┼────────────────────┤
│食品添加物│用法及用量應符合衛生署公告之『食品添加物│
│ │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的規定。 │
├─────┼────────────────────┤
│外觀 │玻璃瓶之封蓋完整,不得有斜蓋或密閉不緊等│
│ │外觀檢查密封不完全之缺點。 │
├─────┼────────────────────┤
│內容物 │不得有異臭、異味、不良之變色、污染或含有│
│ │異物。 │
├─────┼────────────────────┤
│保溫試驗 │經保溫實驗 (37℃,十天) ,檢查合格,且在│
│ │正常貯存狀態下,不得有可繁殖之微生物存在│
│ │。 │
└─────┴────────────────────┘
2.4.殺菌軟袋之罐製水產品
┌─────┬────────────────────┐
│項 目│標 準│
├─────┼────────────────────┤
│品溫 │常溫。 │
├─────┼────────────────────┤
│食品添加物│用法及用量應符合衛生署公告之『食品添加物│
│ │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的規定。 │
├─────┼────────────────────┤
│內容物 │不得有異臭、異味、不良之變色、污染或含有│
│ │異物。 │
├─────┼────────────────────┤
│外觀 │不得膨袋、穿孔、污穢、及其他不良現象。 │
├─────┼────────────────────┤
│耐壓及熱熔│應符合 CNS11210 殺菌袋裝食品及 11247 已│
│密封部強度│包裝食品殺菌軟袋檢驗法國家標準之規定。 │
├─────┼────────────────────┤
│保溫試驗 │經保溫實驗 (37℃,十天) ,檢查合格,且在│
│ │正常貯存狀態下,不得有可繁殖之微生物存在│
│ │。 │
└─────┴────────────────────┘
2.5.乾製水產食品
┌─────┬────────────────────┐
│項 目│標 準│
├─────┼────────────────────┤
│官能品質 │不得有異臭、異味、不良之變色、污染或含有│
│ │異物。 │
├─────┼────────────────────┤
│異物 │不得有泥沙、毛髮、蟲 (卵) 體或其夾雜異物│
│ │。 │
├─────┼────────────────────┤
│食品添加物│用法及用量應符合衛生署公告之『食品添加物│
│ │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的規定。 │
├─────┼────────────────────┤
│包裝 │1.包裝以密封不透氣為原則,使用容器得採用│
│ │ 塑膠袋、玻璃瓶或鐵罐等之密封包裝,再行│
│ │ 裝箱。 │
│ │2.包裝材料及方法足以保持該項製品的品質且│
│ │ 符合衛生署公告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
│ │ 衛生標準』。 │
└─────┴────────────────────┘
3.水產品之標示規定:須遵照下列項目清楚、明顯標示,標示之項
目及內容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且輔導標示採直接
印刷方式,不得以粘貼處理。
3.1.低溫生鮮水產品之標示規定
┌────┬────────────────────┐
│項 目│應包括下類各項,並標示於零售單位包裝容器│
│ │上明顯處 │
├────┼────────────────────┤
│標示項目│ (1) 品名。 │
│ │ (2) 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 │
│ │ (3) 食品添加物名稱。 │
│ │ (4) 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
│ │ (5) 有效日期。 │
│ │ (6) 保存方法及條件。 │
└────┴────────────────────┘
3.2.罐製水產品之標示規定
┌────┬────────────────────┐
│項 目│應包括下類各項,並標示於零售單位包裝容器│
│ │上明顯處 │
├────┼────────────────────┤
│標示項目│(1) 品名。 │
│ │(2) 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 │
│ │(3) 食品添加物名稱。 │
│ │(4) 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
│ │(5) 有效日期。 │
│ │(6) 保存方法及條件。 │
└────┴────────────────────┘
3.3.乾製水產品之標示規定
┌────┬────────────────────┐
│項 目│應包括下類各項,並標示於零售單位包裝容器│
│ │上明顯處 │
├────┼────────────────────┤
│標示項目│(1) 品名。 │
│ │(2) 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 │
│ │(3) 食品添加物名稱。 │
│ │(4) 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
│ │(5) 有效日期。 │
│ │(6) 保存方法及條件。 │
└────┴────────────────────┘
4.水產品之檢驗項目、方法與標準
4.1.低溫生鮮水產品
┌─────┬─────┬─────┬───────┐
│項 目│方 法│標 準│備 註│
├─┬───┼─────┼─────┼───────┤
│化│亞硫酸│依照衛生署│0.1 以下 │蝦、貝類之低溫│
│學│鹽類 │72.10.6.衛│ (以SO2計)│生鮮水產食品 │
│ │(g/Kg)│署食字第 4│ │ │
│ │ │45266 號公│ │ │
│ │ │告食品中漂│ │ │
│ │ │白劑檢驗法│ │ │
│ ├───┼─────┼─────┼───────┤
│ │揮發性│依照 CNS14│15以下 │冷凍生食用魚介│
│ │鹽基態│51康威氏微│ │類 │
│ │氮 │量擴散法 ├─────┼───────┤
│ │(mg/10│ │25以下 │除板鰓類製品外│
│ │0g) │ │ │之低溫生鮮水產│
│ │ │ │ │品 │
│ │ │ ├─────┼───────┤
│ │ │ │50以下 │板鰓類製品之低│
│ │ │ │ │溫生鮮水產品 │
│ ├───┼─────┼─────┼───────┤
│ │動物用│依照 CNS59│須符合衛生│所有養殖為原料│
│ │藥殘留│16『抗生素│署「動物用│之低溫生鮮水產│
│ │ │殘留檢驗法│藥殘留標準│品 │
│ │ │』及日本厚│」之規定。│ │
│ │ │生省『畜水│ │ │
│ │ │產物中之殘│ │ │
│ │ │留物質檢查│ │ │
│ │ │法』 │ │ │
├─┼───┼─────┼─────┼───────┤
│微│生菌數│依據 CNS 1│3.0×10^6 │未加熱處理之水│
│生│(CFU/g│0890食品微│以下 │產品 │
│物│) │生物檢驗方├─────┼───────┤
│ │ │法-生菌數│1.0×10^5 │1.冷凍生食用魚│
│ │ │之檢驗 │以下 │ 介類 │
│ │ │ │ │2.不需加熱調理│
│ │ │ │ │ 即可供食之水│
│ │ │ │ │ 產品 │
│ ├───┼─────┼─────┼───────┤
│ │大腸桿│依據 CNS 1│10以下 │1.已加熱處理之│
│ │菌群 │0984食品微│ │ 水產品 │
│ │(MPN/g│生物之檢驗│ │2.冷凍生食用魚│
│ │) │法-大腸桿│ │ 介類 │
│ │ │菌群之檢驗│ │3.不需加熱調理│
│ │ │ │ │ 即可供食之水│
│ │ │ │ │ 產品 │
│ ├───┼─────┼─────┼───────┤
│ │大腸桿│依據 CNS 1│50以下 │未加熱處理之水│
│ │菌 │0951食品微│ │產品 │
│ │(MPN/g│生物之檢驗├─────┼───────┤
│ │) │法-大腸桿│陰性 │1.已加熱處理之│
│ │ │菌之檢驗 │ │ 水產品 │
│ │ │ │ │2.冷凍生食用魚│
│ │ │ │ │ 介類 │
│ │ │ │ │3.不需加熱調理│
│ │ │ │ │ 即可供食之水│
│ │ │ │ │ 產品 │
│ ├───┼─────┼─────┼───────┤
│ │沙門氏│依據 88.03│陰性 │所有低溫生鮮水│
│ │桿菌 │.22 衛署食│ │產品 │
│ │ (陰性│字第 88101│ │ │
│ │/陽性│7512 號公│ │ │
│ │) │告-食品微│ │ │
│ │ │生物之檢驗│ │ │
│ │ │方法-沙門│ │ │
│ │ │氏桿菌之檢│ │ │
│ │ │驗 │ │ │
│ ├───┼─────┼─────┼───────┤
│ │腸炎弧│依據 CNS12│陰性 │所有低溫生鮮水│
│ │菌 │538 食品微│ │產品 │
│ │(MPN/g│生物檢驗方│ │ │
│ │) │法-腸炎弧│ │ │
│ │ │菌之檢驗 │ │ │
└─┴───┴─────┴─────┴───────┘
4.2 罐製水產品之檢驗項目、方法與標準
┌─────┬─────┬─────┬───────┐
│項 目│方 法│標 準│備 註│
├─┬───┼─────┼─────┼───────┤
│化│pH值 │以 pH 測定│依廠內規格│ │
│學│ │器測定 │ │ │
│及├───┼─────┼─────┼───────┤
│物│糖度 │依據 CNS 1│依廠內規格│ │
│理│(OBrix│2569水果及│ │ │
│ │) │蔬菜汁飲料│ │ │
│ │ │檢驗法-糖│ │ │
│ │ │度之測定 │ │ │
│ ├───┼─────┼─────┼───────┤
│ │內容量│依據 CNS 9│符合 CNS 9│ │
│ │及固形│74食品罐頭│74 食品罐│ │
│ │量 │檢驗法-裝│頭檢驗法-│ │
│ │ (g) │量測定之規│裝量測定之│ │
│ │ │定 (罐水容│規定 │ │
│ │ │量 (20℃) │ │ │
│ │ │之 90 %乘│ │ │
│ │ │其比重) │ │ │
│ ├───┼─────┼─────┼───────┤
│ │上部空│依據 CNS97│不得大於罐│ │
│ │隙 │1 食品罐頭│內高度的十│ │
│ │ (cm) │檢驗法-上│分之一 │ │
│ │ │部空隙之測│ │ │
│ │ │定 │ │ │
│ ├───┼─────┼─────┼───────┤
│ │真空度│依據 CNS97│符合 CNS 9│ │
│ │(mmHg)│1 食品罐頭│71食品罐頭│ │
│ │ │檢驗法-真│檢驗法-真│ │
│ │ │空度之測定│空度測定之│ │
│ │ │ │規定 │ │
│ ├───┼─────┼─────┼───────┤
│ │捲封檢│依據 CNS82│符合 CNS 8│ │
│ │查 │7 食品罐頭│27 食品罐│ │
│ │ │用圓形金屬│頭用圓形金│ │
│ │ │空罐之測定│屬空罐標準│ │
│ │ │ │之規定 │ │
│ ├───┼─────┼─────┼───────┤
│ │罐內壁│依據 CNS97│不得有嚴重│ │
│ │ │3 食品罐頭│脫錫、變黑│ │
│ │ │檢驗法-罐│現象,並符│ │
│ │ │內壁之檢查│合 CNS 973│ │
│ │ │ │食品罐頭檢│ │
│ │ │ │驗法-罐內│ │
│ │ │ │壁之檢查之│ │
│ │ │ │規定 │ │
│ ├───┼─────┼─────┼───────┤
│ │動物用│依照 CNS59│須符合衛生│所有養殖為原料│
│ │藥殘留│16『抗生素│署「動物用│之低溫生鮮水產│
│ │ │殘留檢驗法│藥殘留標準│品 │
│ │ │』及日本厚│」之規定。│ │
│ │ │生省『畜水│ │ │
│ │ │產物中之殘│ │ │
│ │ │留物質檢查│ │ │
│ │ │法』 │ │ │
└─┴───┴─────┴─────┴───────┘
4.3.乾製水產品
┌─────┬─────┬─────┬───────┐
│項 目│方 法│標 準│備 註│
├─┬───┼─────┼─────┼───────┤
│化│己二烯│依據 CNS10│1.0 以下 │魚類乾製水產品│
│學│酸及其│949 食品中│ │ │
│ │鹽類 │防腐劑之檢│ │ │
│ │(g/Kg)│驗法 │ │ │
│ ├───┼─────┼─────┼───────┤
│ │亞硫酸│依照衛生署│0.1 以下 │蝦、貝類之乾製│
│ │鹽類 │72.10.6.衛│(以SO2計) │水產品 │
│ │(g/Kg)│署食字第 4│ │ │
│ │ │45266 號公│ │ │
│ │ │告食品中漂│ │ │
│ │ │白劑檢驗法│ │ │
│ ├───┼─────┼─────┼───────┤
│ │水活性│以水活性測│0.8 以下 │冷藏保存之乾製│
│ │ │定儀測定 │ │水產品 │
│ │ │ ├─────┼───────┤
│ │ │ │0.75 以下 │常溫保存之乾製│
│ │ │ │ │水產品 │
│ ├───┼─────┼─────┼───────┤
│ │動物用│依照 CNS59│須符合衛生│所有養殖為原料│
│ │藥殘留│16『抗生素│署「動物用│之低溫生鮮水產│
│ │ │殘留檢驗法│藥殘留標準│品 │
│ │ │』及日本厚│」之規定。│ │
│ │ │生省『畜水│ │ │
│ │ │產物中之殘│ │ │
│ │ │留物質檢查│ │ │
│ │ │法』 │ │ │
├─┼───┼─────┼─────┼───────┤
│微│生菌數│依據 CNS 1│3.0×106 │未加熱乾製水產│
│生│(CFU/g│0890食品微│以下 │品 │
│物│) │生物檢驗方│ │ │
│ │ │法-生菌數│1.0×105 │已加熱乾製水產│
│ │ │之檢驗 │以下 │品 │
│ ├───┼─────┼─────┼───────┤
│ │大腸桿│依據 CNS 1│10以下 │1.已加熱處理之│
│ │菌群 │0984食品微│ │ 乾製水產品 │
│ │(MPN/g│生物之檢驗│ │2.不需加熱調理│
│ │) │法-大腸桿│ │ 即可供食之乾│
│ │ │菌群之檢驗│ │ 製水產品 │
│ ├───┼─────┼─────┼───────┤
│ │大腸桿│依據 CNS 1│50以下 │未加熱處理之乾│
│ │菌 │0951 食品│ │製水產食品 │
│ │(MPN/g│微生物之檢│ │ │
│ │) │驗法-大腸│陰性 │1.已加熱處理之│
│ │ │桿菌之檢驗│ │ 乾製水產食品│
│ │ │ │ │2.不需加熱調理│
│ │ │ │ │ 即可供食之乾│
│ │ │ │ │ 製水產品 │
│ ├───┼─────┼─────┼───────┤
│ │黴菌及│依據 CNS 1│10以下 │魚類乾製水產品│
│ │酵母菌│2925 食品│ │ │
│ │數 │微生物之檢│ │ │
│ │(CFU/g│驗法-黴菌│ │ │
│ │) │及酵母菌數│ │ │
│ │ │之檢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