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查獲停泊海上未實際從事漁撈作業之漁船,由查獲單位立即通知該
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及
各民營漁船加油站停止該漁船該航次之漁船優惠用油。
二、經查獲有案之漁船其原核准之補助油槽,應由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政
府或縣 (市) 政府立即取消。
三、經查獲有案之漁船再申請進出港時應攜帶漁船油配油手冊,否則不得
出港。並由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漁船油聯合查緝小組」人員
於該等漁船進出港時抽查該船之油槽容量與漁具及漁獲。
四、經查獲停泊未配置船員或船員人數不足之漁船,第一次處新台幣三萬
元罰鍰,第二次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第三次處新台幣十五萬元罰鍰
,第四次收回漁業執照一年,第五次撤銷漁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