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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停泊海上未實際從事漁撈作業漁船之處置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0941320027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經查獲停泊海上未實際從事漁撈作業之漁船,由查獲單位立即通知該
    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及
    各民營漁船加油站停止該漁船該航次之漁船優惠用油。


二、經查獲有案之漁船其原核准之補助油槽,應由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政
    府或縣 (市) 政府立即取消。


三、經查獲有案之漁船再申請進出港時應攜帶漁船油配油手冊,否則不得
    出港。並由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漁船油聯合查緝小組」人員
    於該等漁船進出港時抽查該船之油槽容量與漁具及漁獲。


四、經查獲停泊未配置船員或船員人數不足之漁船,第一次處新台幣三萬
    元罰鍰,第二次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第三次處新台幣十五萬元罰鍰
    ,第四次收回漁業執照一年,第五次撤銷漁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