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要點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訂定。
第 2 條
臺灣省各級農會 (以下簡稱農會) 按總收益提撥用人費,設置員額依農會
設置員額及提撥用人費比率」 (以下簡稱比率表,即附表一) 行之,並規
定如下:
(一) 農會如因財力不及或經營困難,應自行降低提撥用人費及每薪點支
付金額。
(二) 農會用人費,除按上年度總收益額比例提撥基本用人費外,並得按
其上年度業務績效核算結果,遞增提撥績效用人費,以每一百分換
算績效提撥用人費百分之一,但最多不得超過年度總收益額百分之
十。
(三) 前項績效,依「農會業務績效計算表」 (以下簡稱計算表,即附表
二) 核計。
(四) 比率表中年度總收益,應依照計算表所定年度總收益額規定計算之
。
(五) 未辦金融事業之農會,其用人費除依附表一所訂標準辦理外,縣市
及基層農會得視實際情形按上年度總收益金額百分之四範圍內增撥
用人費;省農會按上年度總收益金額百分之七範圍內增撥用人費。
(六) 比率表所列提撥基本用人費及金額與提撥績效用人費率及金額,均
包括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之用人費、農會財務處理辦法附表
六之五-一一六用人費用,及附表七之五-四○一-一所提用人費
用。
(七) 農會員工每一薪點換發金額,其計算方法依計算表六 (三) 之規定
。
(八) 農會賸餘用人費,按核定員額及前項規定之薪額發放後,如於年度
終了仍有賸餘時,與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得獎金,
按下列規定提撥為聘任工績效獎金:
1.績效獎金之發給,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2.員工績效獎金之提撥,必須當年該農會綜合決算不發生虧損者。
如僅某一部門發生虧損時,該部門用人費之賸餘部分不予提撥。
但各部門提撥之員工績效獎金仍由農會全體員工分配之。
3.未依規訂定績效考核辦法或執行不確實之農會,其年度賸餘用人
費不得提作員工績效獎金。
4.績效考核辦法及獎金之發給,不得因總幹事或主管職務而予加分
或優惠待遇。
第 3 條
農會員額職等比例,依下列規定設置之:
(一) 農會員額不足四十人時,視實際業務需要,專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得置秘書一人;四十人以上,每滿四十人得增置秘書一人。
(二) 農會員額達二十人以上時,置企劃專員一人。
(三) 縣市及基層農會六職等以上員額不得超過核定總額百分之三十;省
農會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第 4 條
核准有案之辦事處,每一單位增加編制員額各一名,並按其比例增加提撥
用人費。但實際用人尚不足核定名額者,不予增加。
第 5 條
農會應依核定員額聘僱經統一考試及格之人員。但其出缺在未有合格人員
足資遞補前,如因業務需要,得僱暫代人員,其待遇不得低於五十一薪點
。
第 6 條
本要點應行計算事項,均由農會依經主管機關備案之上年度決算及有關資
料核實辦理,如發現有虛偽情事,致農會遭受損害時,有關人員應負賠償
及法律責任。
第 7 條
農會設置員額及提撥用人費之計算,均應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