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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級農會設置員額及提撥用人費計算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8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0940050006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民輔導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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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要點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訂定。


第 2 條
臺灣省各級農會 (以下簡稱農會) 按總收益提撥用人費,設置員額依農會
設置員額及提撥用人費比率」 (以下簡稱比率表,即附表一) 行之,並規
定如下:
 (一) 農會如因財力不及或經營困難,應自行降低提撥用人費及每薪點支
      付金額。
 (二) 農會用人費,除按上年度總收益額比例提撥基本用人費外,並得按
      其上年度業務績效核算結果,遞增提撥績效用人費,以每一百分換
      算績效提撥用人費百分之一,但最多不得超過年度總收益額百分之
      十。
 (三) 前項績效,依「農會業務績效計算表」 (以下簡稱計算表,即附表
      二) 核計。
 (四) 比率表中年度總收益,應依照計算表所定年度總收益額規定計算之
      。
 (五) 未辦金融事業之農會,其用人費除依附表一所訂標準辦理外,縣市
      及基層農會得視實際情形按上年度總收益金額百分之四範圍內增撥
      用人費;省農會按上年度總收益金額百分之七範圍內增撥用人費。
 (六) 比率表所列提撥基本用人費及金額與提撥績效用人費率及金額,均
      包括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之用人費、農會財務處理辦法附表
      六之五-一一六用人費用,及附表七之五-四○一-一所提用人費
      用。
 (七) 農會員工每一薪點換發金額,其計算方法依計算表六 (三) 之規定
      。
 (八) 農會賸餘用人費,按核定員額及前項規定之薪額發放後,如於年度
      終了仍有賸餘時,與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得獎金,
      按下列規定提撥為聘任工績效獎金:
      1.績效獎金之發給,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2.員工績效獎金之提撥,必須當年該農會綜合決算不發生虧損者。
        如僅某一部門發生虧損時,該部門用人費之賸餘部分不予提撥。
        但各部門提撥之員工績效獎金仍由農會全體員工分配之。
      3.未依規訂定績效考核辦法或執行不確實之農會,其年度賸餘用人
        費不得提作員工績效獎金。
      4.績效考核辦法及獎金之發給,不得因總幹事或主管職務而予加分
        或優惠待遇。


第 3 條
農會員額職等比例,依下列規定設置之:
 (一) 農會員額不足四十人時,視實際業務需要,專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得置秘書一人;四十人以上,每滿四十人得增置秘書一人。
 (二) 農會員額達二十人以上時,置企劃專員一人。
 (三) 縣市及基層農會六職等以上員額不得超過核定總額百分之三十;省
      農會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第 4 條
核准有案之辦事處,每一單位增加編制員額各一名,並按其比例增加提撥
用人費。但實際用人尚不足核定名額者,不予增加。


第 5 條
農會應依核定員額聘僱經統一考試及格之人員。但其出缺在未有合格人員
足資遞補前,如因業務需要,得僱暫代人員,其待遇不得低於五十一薪點



第 6 條
本要點應行計算事項,均由農會依經主管機關備案之上年度決算及有關資
料核實辦理,如發現有虛偽情事,致農會遭受損害時,有關人員應負賠償
及法律責任。


第 7 條
農會設置員額及提撥用人費之計算,均應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