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協助家禽業者改善生產相關設備及經營體質,以提升經營效率
及競爭力。
二、貸款對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在不重複申請其他支援產業發展之
專案農業貸款前提下,得申請本貸款。
(一) 在直轄市政府或各縣 (市) 政府備案之養禽 (含雞、鴨、鵝、火雞
及鴕鳥) 農民。
(二) 相關家禽產業從業人員:須具備中華民國養雞協會、中華民國養鴨
協會、中華民國養鵝協會、中華民國禽肉行銷發展協會、台灣區人
工飼養鴕鳥協會、台灣區電動屠宰工業同業公會或台灣省家禽孵化
商業公會聯合會等協 (公) 會之會員 2 年以上資格。
三、貸款用途:提供購買家禽或購置家禽生產經營設備及營運週轉所需資
金。
四、輔導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各縣 (市
) 政府。
五、經辦機構:
(一) 全國農業金庫。
(二) 設有信用部之農 (漁) 會。
(三) 依法承受農 (漁) 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四) 未設信用部農 (漁) 會 (不含信用部由銀行承受,目前無信用部單
位) 地區,當地或鄰近之中國農民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
銀行分行。
六、資金來源及貸款方式:由經辦機構出資直接貸放。
七、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承擔。
八、貸款條件:
(一) 貸款利率:按照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率 (2 %) 計息,並隨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調整而調整。
(二) 貸款期限:資本支出貸款最長 10 年,週轉資金貸款最長 3 年。
(三) 貸款額度:每一借款戶最高新台幣 800 萬元,其中營運週轉資金
最高新台幣 300 萬元。
(四) 貸款方式:按實際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借款人申請撥款時,
購買生產設備部分應檢具與貸款項目有關支付憑證 (統一發票、收
據或進口完稅證明等) 。
(五) 還款方式:
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分期平均攤還為原則。資本支出部分得寬緩
償還,期限最長3年。
利息:每半年繳付一次為原則。
本息償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訂定之。
(六) 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照其徵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
案件核定,借款戶擔保能力不足者,由貸款經辦機構協助送請農業
信用保證基金保證。
九、貸款審核及程序:
(一) 借款人申請本貸款時,應填妥貸款申請書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適
用「相關家禽產業從業人員」資格者,請檢附相關協【公】會 2
年以上會員之證明文件) 。
(二) 經辦機構受理申請案件,經初審合格後,按月編造貸款名冊連同貸
款申請案函送直轄市政府 (建設局) 或各縣 (市) 政府 (農業局或
經濟局或農漁局) 辦理複審,不符資格者應即退件予申請人。
(三) 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複審其擬貸款金額,是否為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審定之年度分配額度後,再將核定名冊函送經辦機構辦理核
貸,並副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 經辦機構接獲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核定名冊後,應於五日內
通知申請人辦理撥貸手續。
(五) 經辦機構辦理本貸款,應隨時與輔導機關密切配合聯繫,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應負責督導有關單位派員輔導,以確實運用貸款資金。
十、貸款總額度之控管:由中國農民銀行控管運用。
十一、申請貸款期限: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當年貸款額度用罄為止。
十二、貸款資金動用期限:借款人應於經辦機構核准貸款日起 3 個月內
動支完畢。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農業發展基金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