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提升農村酒莊酒品品質,特訂
定本作業程序。
二、申請資格
通過本會「農村酒莊評鑑」業者。
三、符合資格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書面資料,向本會指定辦理機構提出申
請:
(一) 酒品評鑑申請表 (如附件一) 。
(二) 通過農村酒莊評鑑證明資料。
(三) 同批次之生產量 (瓶裝) 資料。
四、指定辦理機構執行評鑑作業應依「農村酒莊酒品評鑑作業流程圖」 (
如附圖) 辦理各項工作,且每年辦理一次評鑑。
五、辦理酒品檢驗相關事項如下:
(一)樣品:為申請人所自產之釀造、再製、蒸餾酒等三種酒類,各類最
多以二種酒品參加評鑑為限,每一種酒品視為一樣品。
(二)採樣:申請人需無條件無償提供樣品酒,由指定辦理機構現場採樣
並彌封,統一送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三)委託檢驗機構:政府認可之檢驗單位。
(四)酒品檢驗項目為酒精度、甲醇、鉛、二氧化硫、揮發性酸、異物、
風味等,其檢驗方法及限量標準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及標準辦理。
(五)檢驗費:每一酒品檢驗費,由申請人負擔。
(六)酒品檢驗結果由指定辦理機構以密件保存一份,一份發還申請人。
六、酒品品評作業程序如下:
(一)酒品品評作業由指定辦理機構或委託專業單位組成「品酒小組」執
行。
(二)參加評鑑之樣品酒依「農村酒莊酒品品評流程及計分標準」(如附
件二)進行品評與計分。
七、酒品檢驗各項目符合限量標準且酒品品評計分平均及格者,依計分高
低排序,經農村酒莊輔導小組選薦金、銀、銅牌候選者,由指定辦理
機構函送本會認定之。
八、通過酒品評鑑得獎之酒品,由本會頒發金、銀、銅獎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