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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村酒莊酒品評鑑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0951072341號
法規體系: 農糧目/果樹及花卉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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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提升農村酒莊酒品品質,特訂
    定本作業程序。


二、申請資格
    通過本會「農村酒莊評鑑」業者。


三、符合資格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書面資料,向本會指定辦理機構提出申
    請:
 (一) 酒品評鑑申請表 (如附件一) 。
 (二) 通過農村酒莊評鑑證明資料。
 (三) 同批次之生產量 (瓶裝) 資料。


四、指定辦理機構執行評鑑作業應依「農村酒莊酒品評鑑作業流程圖」 (
    如附圖) 辦理各項工作,且每年辦理一次評鑑。


五、辦理酒品檢驗相關事項如下:
(一)樣品:為申請人所自產之釀造、再製、蒸餾酒等三種酒類,各類最
      多以二種酒品參加評鑑為限,每一種酒品視為一樣品。
(二)採樣:申請人需無條件無償提供樣品酒,由指定辦理機構現場採樣
      並彌封,統一送委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三)委託檢驗機構:政府認可之檢驗單位。
(四)酒品檢驗項目為酒精度、甲醇、鉛、二氧化硫、揮發性酸、異物、
      風味等,其檢驗方法及限量標準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及標準辦理。
(五)檢驗費:每一酒品檢驗費,由申請人負擔。
(六)酒品檢驗結果由指定辦理機構以密件保存一份,一份發還申請人。


六、酒品品評作業程序如下:
(一)酒品品評作業由指定辦理機構或委託專業單位組成「品酒小組」執
      行。
(二)參加評鑑之樣品酒依「農村酒莊酒品品評流程及計分標準」(如附
      件二)進行品評與計分。


七、酒品檢驗各項目符合限量標準且酒品品評計分平均及格者,依計分高
    低排序,經農村酒莊輔導小組選薦金、銀、銅牌候選者,由指定辦理
    機構函送本會認定之。


八、通過酒品評鑑得獎之酒品,由本會頒發金、銀、銅獎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