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推行CAS (Chinese Agric-
ultural Standards) 優良農產品標誌,以提升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
品質,維護生產者、販賣者及消費者之共同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CAS優良農產品標誌,係以國產農林水畜產品或使用國產農林水畜
產品為主原料之加工產品為適用對象,其產品類別、品質規格標準及
標示規定由本會訂定之。
三、依法設立之農民團體或營利事業,具備下列條件者,得依「CAS優
良農產品標誌評審作業程序」 (如附件壹-1) 申請認定;若同一工廠
(場) 生產不同類別農產品或農產加工品者,應分別提出申請。
(一) 產製加工食品者,其生產之工廠應備有工廠登記證及合格的品質管
制、衛生管理相關人員;產製生鮮農水畜產品或林產品等類別者應
符合第九點之規定。
(二) 工廠 (場) 之衛生管理、產品之衛生安全及包裝標示均符合食品衛
生管理法之規定,且已建立完善之品質管制制度。
(三) 產品能符合本會核定之品質規格標準及標示規定。
四、凡合乎上述第二點、第三點之規定並經認定合格者,得使用CAS優
良農產品標誌之認定標誌。CAS優良農產品標誌之認定標誌已由本
會統一訂定,並依法登記證明標章第 00000021 號註冊在案。凡擅自
使用或仿冒者,將依法追究並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公布擅用者或仿冒者
名稱及產品等內容。
五、CAS優良農產品標誌之推行,由本會依業務性質授權委託適當單位
為執行機關,負責研議及執行CAS優良農產品標誌有關事宜。
六、執行機關得為有關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或團體,其應以第三者公正
立場執行CAS優良農產品標誌業務,並具備足以圓滿執行本會委託
業務之技術人員、設備及行政、會計管理制度。
七、執行機關受本會授權委託執行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 研擬產品之品質規格標準及標示規定增修訂事宜。
(二) 受理CAS優良農產品標誌制度認定之申請。
(三) 審核申請者資格及相關品質管制資料。
(四) 評核申請者之現場軟硬體設施。
(五) 抽驗廠 (場) 內產品及市售產品。
(六) 處理CAS優良農產品標誌被擅自使用或仿冒等違規事項。
(七) 提供各項技術輔導。
(八) 備齊各項評核結果或違規事實相關資料,提報本會並建議廠商之C
AS資格認定或取消。
八、執行機關得依本會訂定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支助計畫處理手冊」提
出執行計畫,申請執行經費之補助;本會得派員監督考核其執行情形
,如有重大違失者,本會得隨時中止委託關係,並依執行進度收回補
助款。
九、本作業要點於實際推行之際,得依生鮮農水畜產品、加工食品或林產
品等類別由本會另訂「作業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