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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CAS優良農產品標誌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5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0950041515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畜牧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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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推行CAS (Chinese Agric-
    ultural Standards)  優良農產品標誌,以提升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
    品質,維護生產者、販賣者及消費者之共同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CAS優良農產品標誌,係以國產農林水畜產品或使用國產農林水畜
    產品為主原料之加工產品為適用對象,其產品類別、品質規格標準及
    標示規定由本會訂定之。


三、依法設立之農民團體或營利事業,具備下列條件者,得依「CAS優
    良農產品標誌評審作業程序」 (如附件壹-1) 申請認定;若同一工廠
     (場) 生產不同類別農產品或農產加工品者,應分別提出申請。
 (一) 產製加工食品者,其生產之工廠應備有工廠登記證及合格的品質管
      制、衛生管理相關人員;產製生鮮農水畜產品或林產品等類別者應
      符合第九點之規定。
 (二) 工廠 (場) 之衛生管理、產品之衛生安全及包裝標示均符合食品衛
       生管理法之規定,且已建立完善之品質管制制度。
 (三) 產品能符合本會核定之品質規格標準及標示規定。


四、凡合乎上述第二點、第三點之規定並經認定合格者,得使用CAS優
    良農產品標誌之認定標誌。CAS優良農產品標誌之認定標誌已由本
    會統一訂定,並依法登記證明標章第 00000021 號註冊在案。凡擅自
    使用或仿冒者,將依法追究並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公布擅用者或仿冒者
    名稱及產品等內容。


五、CAS優良農產品標誌之推行,由本會依業務性質授權委託適當單位
    為執行機關,負責研議及執行CAS優良農產品標誌有關事宜。


六、執行機關得為有關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或團體,其應以第三者公正
    立場執行CAS優良農產品標誌業務,並具備足以圓滿執行本會委託
    業務之技術人員、設備及行政、會計管理制度。


七、執行機關受本會授權委託執行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 研擬產品之品質規格標準及標示規定增修訂事宜。
 (二) 受理CAS優良農產品標誌制度認定之申請。
 (三) 審核申請者資格及相關品質管制資料。
 (四) 評核申請者之現場軟硬體設施。
 (五) 抽驗廠 (場) 內產品及市售產品。
 (六) 處理CAS優良農產品標誌被擅自使用或仿冒等違規事項。
 (七) 提供各項技術輔導。
 (八) 備齊各項評核結果或違規事實相關資料,提報本會並建議廠商之C
      AS資格認定或取消。


八、執行機關得依本會訂定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支助計畫處理手冊」提
    出執行計畫,申請執行經費之補助;本會得派員監督考核其執行情形
    ,如有重大違失者,本會得隨時中止委託關係,並依執行進度收回補
    助款。


九、本作業要點於實際推行之際,得依生鮮農水畜產品、加工食品或林產
    品等類別由本會另訂「作業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