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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外銷公糧食米稽查小組設置及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1106112 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糧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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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確保外銷公糧食米之品質,以
    維護國家信譽及形象,特依據外銷白米加工廠管理要點第十八點及二
    十二點,設置「外銷公糧食米稽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第二辦公室副主任擔任,召集人得指定
    相關業務科主管擔任領隊,執行稽查任務。


三、本小組成員,除由本會第二辦公室第一科、第三科、人事科 (政風)
    之相關業務股長職務以上人員擔任外,另由領隊就各區糧食管理處 (
    以下簡稱各糧管處) 米穀檢驗人員 (名單由第三科提供) 中遴選一至
    二人組成之。


四、本小組任務如后:
 (一) 查核各糧管處辦理外銷公糧食米作業及抽查情形。
 (二) 在外銷公糧食米碾撥期間,前往本會委託外銷白米加工廠,實施稽
      查、抽驗。
 (三) 在外銷公糧食米裝船期間,前往裝貨港口實施稽查、抽驗。
 (四) 有關外銷公糧食米業務之興革建議。
 (五) 臨時交辦事項。


五、本小組執行任務時,各該相關糧管處應充分配合、協助。


六、本小組執行任務時機,由本會第二辦公室主任或召集人視需要隨時進
    行,至其稽查方式適用外銷白米加工廠管理要點及公糧稻米驗收作業
    須知之規定。


七、本小組執行任務所需之差旅費,由本會第二辦公室統籌保留旅費項下
    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