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CAS優良食品標誌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7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0950041515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畜牧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木須知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CAS優良農產品
    標誌作業要點」第九條訂定。


二、CAS優良農產品標誌 (以下簡稱本標誌) 之推行體系 (附件貳—1
    ) 係由本會、行政院衛生署、技術委員會、推廣委員會及執行機關的
    CAS優良食品標誌工作小組組成。有關技委員會、推廣委員會與工
    作小組之組成及任務由本會另訂之。


三、為促進國產農水畜產及其加工食品產業之發展,得視需要分別訂定各
    類加工食品之品質規格及工廠 (場) 評審標準等,以作為授權使用C
    AS優良食品標誌之依據。


四、本標誌之認定對象係經現場評核通過者,且其產品須以本標誌所列之
    產品項目為限。申者需符合「CAS優良食品工廠 (場) 認定評審作
    業程序」 (附件貳—2) 、「CAS優良食品標誌評審標準」及產品
    之「品質規格與標示規定」;經執行機關評審合格之申請者.於接獲
    合格通知後一個月內與執行機關簽訂合約書,並由執行機關按申請產
    品項目授予認定編號證書。


五、本標誌由「    」與「優良食品」標準字及認定編號「第 00000021
    」構成,其圖樣、規格與印刷方式,應符合「CAS優良食品標誌使
    用要領」 (附件貳—3) 之規定。


六、本標誌僅授予認定合格且經簽約的產品使用,凡擅自使用或仿冒者,
    由執行機關確認後,提報本會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公佈廠商名稱及產品
    ,並依法追究。


七、CAS優良食品認定廠 (場) 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產品必須符合現行食品有關法令及本標誌所列各項產品之品質規格
      與衛生標準。
 (二) 自簽約日起由各執行機關依其訂定之「CAS優良食品標誌制度追
      蹤管理辦法」,不定期前往工廠 (場) 查驗品管執行情形並抽驗產
      品,廠 (場) 方不得拒絕或藉故刁難。
 (三) 自簽約日起各執行機關依其訂定之「CAS優良食品標誌制度追蹤
      管理辦法」,不定期前往市面抽樣認定產品檢驗,檢驗結果亦列為
      追蹤查驗記錄。
 (四) 前兩項追蹤查驗作業如有發現異常情形時,由執行機關通知工廠 (
      場) 限期改善並給予輔導,廠 (場) 方需在限期內完成改善並接受
      複驗。
 (五) 自簽約日起不論有無生產,須定期按認定之產品品項向執行機關提
      送自主檢驗報告乙份,其格式由執行機關依產品特性訂定。


八、CAS優良食品認定廠 (場) 一年內追蹤查驗結果加嚴級累計達三次
    ,由執行機關提報本會核備取消其認定廠 (場) 資格,並依合約書辦
    理。廠方可於改善後重新申請評審,評審合格者,原包裝袋及認定字
    號得以繼續使用。


九、CAS優良食品認定廠 (場) 的任一項認定產品若一年內產品檢驗不
    合格累計達三次或一年未曾生產或上市時,由執行機關取消該項產品
    之認定編號並提報本會備查;若該CAS優良食品認定廠 (場) 的各
    項認定產品均被取消認定編號時,則該CAS優良食品認定廠 (場)
    的工廠 (場) 認定資格即同時消失。


十、CAS優良食品認定廠 (場) 或其產品經取消認定資格或產品認定編
    號者,於取消通知函之發文日起三個月內,不得就同一工廠再提出該
    工廠 (場) 之CAS資格認定申請,亦不得以被取消認定資格之同一
    產品,再申請認證字號。


十一、CAS優良食品認定廠 (場) 或其產品經執行機關通知取消其工廠
       (場) 認定資格或產品認定編號者,應立即停止使用印有本標誌之
      產品包裝袋並回收產品,否則將依法追究並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公布
      廠商名稱及產品。


十二、CAS優良食品認定廠 (場) 接受委託代工 (OEM)  生產CAS優
      良食品時,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CAS優良食品認定廠 (場) 可接受一般食品工廠或食品販賣公
        司委託,生產合乎CAS優良食品標誌之品質規格與衛生標準及
        標示規定的食品,並於代工產品上標示委託者的品牌及本標誌。
   (二) 委託代工產品必須在受委託代工之CAS優良食品認定廠 (場)
        內完成加工廠造和包裝,方可使用本標誌。
   (三) CAS優良食品認定廠 (場) 接受委託代工生產CAS優良食品
        時,需先向相關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評審合格並與執行機關簽
        訂合約書及獲得新授予的認定編號後,方可在該項產品之包裝上
        印刷本標誌及新增申請的認定編號。
   (四) 委託代工產品包裝袋上使用本標誌時,需使用新增申請之認定編
        號,且產品包裝袋上須標明受委託工廠 (場) 之名稱、地址及委
        託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 CAS優良食品認定廠 (場) 應對委託代工產品之品質及衛生安
        全負責。


十三、承租工廠之承租者其生產之產品申請CAS優良食品認定時,需遵
      守下列規定:
   (一) 承租者應領有公司執照或商號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所承租之工廠
        應備有經濟部工廠登記證,所生產之產品項目應明載於該工廠登
        記證之主要產品項目內,且承租之廠房應在登記證許可內容內。
   (二) 承租者以承租工廠申請CAS優良食品認定時,需先向相關執行
        機關提出申請,並繳驗所承租工廠之工廠登記證、承租廠房之位
        置圖及承租雙方契約書,經執行機關審核通過後,方依一般作業
        程序進行工廠評核及產品檢驗等評審程序。
   (三) 承租者必需在CAS優良食品認定之承租工廠內完成加工製造和
        包裝,其生產之產品方可使用本標誌,且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個
        月生產數量報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得不定期查對生產數量。
   (四) 承租者在承租工廠生產的產品之包裝袋上須標明承租工廠之名稱
        、地址及承租者 (製造者) 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 承租者 (製造者) 應對其產品之品質及衛生安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