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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作物種苗檢查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151137155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國內農作物種苗管理,維持優良品種
    之遺傳特性及種苗品質,以確保健康優良種苗供應,並增進單位面積
    產量及產品品質,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種苗,指植物體之全部或部分可供繁殖或栽培之用者。經
    本部核定加入良種繁殖系統之作物品種,均應接受檢查。


三、檢查對象分為下列三級:
(一)原原種:由各農業試驗改良場所直接用原始種苗繁殖所生產之種苗
      。
(二)原種: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會或契約農家,直接用原原種
      播種,依照規定方法繁殖之種苗。
(三)採種: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鄉(鎮、市)公所、農家或契
      約農家,直接用原種播種,依照規定方法繁殖之種苗。


四、種苗之檢查分為田間與室內檢查二種;各種農作物種子、種苗檢查標
    準如附件一。


五、各級繁殖田之田間檢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田間檢查之申請,應由申辦單位於作物田間檢查適期(如附表一)
      一週前,填具良種繁殖田田間檢查申請表(如附表二)向本部種苗
      改良繁殖場提出申請,並由該場指派專人會同申辦單位人員辦理。
      各級繁殖田之田間檢查應依附件一所定各該作物檢查標準辦理。
(二)田間檢查時,如發現未符標準而得改善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三)未經田間檢查、經依前款規定通知限期改善而未完成改善,或無法
      改善者,不予辦理室內檢查。


六、種子之取樣程序如下:
(一)應在種子採收調製裝袋後,由申辦單位於預定取樣一週前,填具良
      種繁殖田室內檢查申請表(如附表三)向本部種苗改良繁殖場提出
      申請,並由該場指派專人會同申辦單位人員辦理。
(二)種子取樣方法,參用國際種子檢查協會發行之「國際種子檢查規則
      」內容辦理;種薯或幼苗之取樣方法,依附件一所定各作物檢查標
      準辦理。


七、室內檢查程序如下:
(一)應依附件一及「糧食作物良種繁殖制度及室內檢查流程」(如附件
      二)中農作物室內檢查程序及標準辦理;本須知未規範者,得參用
      種子檢查國際標準方法作為檢查依據。
(二)室內檢查未符標準但可加以改善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申請複查
      合格後,始得分配使用。


八、貯藏期間檢查程序:經室內檢查合格之種子,其貯藏期間超過六個月
    者,應由種子貯藏機關於種子分配一個半月前,申請取樣檢查其水分
    及發芽率。


九、凡原原種及原種之種苗經室內檢查合格者,於種苗分配前,應由受檢
    者在其種苗裝袋之袋口上方封貼標籤。標籤分二種,原原種者為黑色
    字體,原種者為藍色字體。標籤上應填明經營者姓名、期作別、品種
    及日期等資料,標籤由本部種苗改良繁殖場依種苗受檢數量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