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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糧物資稽查小組設置及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0931099378號
法規體系: 農糧目/農糧其他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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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加強公糧物資之管理與維護,
    特設置「公糧物資稽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辦理公糧物資機動
    性抽查任務。


二、本須知所稱公糧物資,係指本會儲存於公糧委託倉庫之稻米及其他物
    資。


三、本小組除領隊由本會農糧署 (以下簡稱農糧署) 署長指派外,其餘成
    員包括農糧署政風室、糧食產業組、糧食儲運組人員及農糧署各區分
    署 (以下簡稱分署) 查核人員 (含糧食儲運課長或辦事處主任、政風
    室主任、稽查人員二人等) 共同執行稽查任務。


四、農糧署署長得視業務需要隨時指派稽查小組領隊及成員進行稽查工作
    。


五、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查核各分署經辦轄區內公糧物資之稽查情形。
 (二) 不定期直接稽查各分署轄內公糧委託倉庫庫存公糧物資數量及品質
      等情形。
 (三) 有關公糧物資倉儲管理及安全防護之改進建議事項。
 (四) 臨時交辦事項。


六、稽查程序如下:
 (一) 本小組至各分署稽查公糧物資,應出示指派通知書 (附件一) ,由
      分署長 (或辦事處主任) 指派第三點規定之會同查核人員會同辦理
      ,並接受本小組領隊之指揮,分署應提供交通工具與相關公糧物資
      資料及稽查用具。
 (二) 稽查公糧委託倉庫地點由本小組領隊負責指定。
 (三) 本小組至受查公糧委託倉庫時,由分署人員向受查公糧委託倉庫出
      示「稽查通知書」 (附件二) 。


七、本小組稽查作業方式如下:
 (一) 稽查時由領隊負責現場指揮,分署糧食儲運課長或辦事處主任除協
      助領隊督導抽查作業之進行,並負責與公糧委託倉庫協調,其餘人
      員會同辦理稽查。
 (二) 至受查公糧委託倉庫時,稽查人員應查對前旬至稽查當時為止,所
      經收、碾撥之公糧數量情形,如有未登載者,予以查對後,責成受
      查公糧委託倉庫整理記入及填具聲明書 (附件三) ,以確定應存公
      糧數量。
 (三) 逐倉稽查前,除參考上次稽查公糧委託倉庫倉存糧食數量報告表及
      各項糧食位置分布圖外,並注意查勘標示線有否移動及所堆儲之糧
      食是否有異狀情事。
 (四) 為瞭解公糧穀堆堆儲情形,得請受查公糧委託倉庫派工協助進行公
      糧穀堆之查察及品質抽驗。
 (五) 查覺公糧穀堆堆儲有異狀或測計盈虧百分比超過負百分之五以上時
      ,由分署糧食儲運課長或辦事處主任負責立即聯繫運輸工具及工人
      於當日開始對該期別穀堆進行搬移或盤磅作業。當抽查作業遭受公
      糧委託倉庫抗拒或短少之跡象明確時,由分署政風室主任負責立即
      聯繫當地檢調單位請求支援及會同處理,同時由領隊報請本署指派
      其他分署或辦事處組成接管小組,辦理後續之盤磅移儲等作業。
 (六) 於稽查結束後,應填造「辦理稽查公糧稻穀庫存數量紀錄表」 (附
      件四) 及「辦理稽查公糧稻穀品質檢驗紀錄表」 (附件五) 各二份
      ,一份留存,一份送交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