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配合區域統籌調度供水作業,
並協助停灌區內水稻育苗中心維持營運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水稻育苗中心位於政府公告停灌區內,經當地縣(市)政府輔導或登
記有案,並繼續營運且當期作有實際供苗業績者,為本要點之救助對
象。
三、政府公告停灌致造成水稻育苗中心之損害,係指已經備料但需減少育
苗之情形;其救助基準依市場行情及考量育苗生產成本訂為每箱新臺
幣六元。
四、配合各地區稻作耕作時令時程不同,政府公告停灌之最後期限,由本
會農糧署 (以下簡稱農糧署) 另定之,並函知經濟部水利署 (以下簡
稱水利署) 及各縣市政府。
五、減少育苗救助箱數之認定方式,由縣 (市) 政府依農糧署提供所轄停
灌區最近之正常年同期作實際種稻面積,減去停灌當期作各鄉 (鎮、
市、區) 公所查報之種稻面積,再乘以每公頃使用秧苗箱數二五○箱
,而推定減育苗箱數。縣 (市) 政府於核對當地水利會所提供之停灌
區域相關資料後,迅即邀集相關鄉 (鎮、市、區) 公所及救助對象等
,召開會議確認個別救助對象之申請救助箱數後,函送農糧署當地分
署核轉農糧署。
六、農糧署於接獲當地分署函送減少育苗之救助申請案後,依救助基準及
已確認需救助之育苗箱數,核辦後彙整函送水利署,水利署依程序撥
付應分擔救助款至農糧署,由農糧署轉撥至所屬各地分署發予個別救
助對象。
七、所需經費由本會與經濟部協商相關單位共同籌措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