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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寒害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61061381號
法規體系: 農糧目/企劃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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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因應寒害導致農、林、漁、牧
    產業發生災害時,本會農糧署、林務局、漁業署、畜牧處 (以下簡稱
    本會各業務主管單位) 得依循一定程序,通報災害狀況,以採取必要
    應變措施,特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第四點
    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適用於本會寒害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前,寒害災害發生
    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本會寒害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成
    立後,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 本會各業務主管單位通報寒害規模等級及通報層級如下:
(一) 寒害規模等級:
    1.甲級規模:農業損失金額達十五億元以上。
    2.乙級規模:有寒害並造成農業損失均屬之。
(二) 通報層級:
    1.甲級規模:通報至行政院。
     2.乙級規模: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及本會農糧署。


四、通報作業:
 (一) 為爭取救災時效,本會各業務主管單位於寒害災害發生時,應即依
      照現行農業天然災害災情查報規定督導查報災情,採取必要之應變
      措施,並於第一時間同時作複式多元通報 (附表一) 。
 (二) 通報對象由本會各業務主管單位依照現行農業天然災害災情查報規
      定報送外,並將相關災情及應變措施通報本會農糧署彙整,依前點
      規定通報相關單位及人員。


五、通報方式:
 (一) 電話通報:本會各業務主管單位於接獲所主管產業發生寒害災害訊
      息時,應迅速查證,立即電話通報本會農糧署備案。
 (二) 傳真通報:本會各業務主管單位依前項完成電話通報後,應儘速以
      傳真方式補送寒害災害通報單 (如附表二) ,俾由本會農糧署彙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寒害災害通報單」 (如附表三) ,陳報主任委
      員、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秘書室主任、研考科科長及統計室。
 (三) 後續通報:應變處理期間,本會各業務主管單位應就所主管產業累
      計災情與災害處理情形適時通報,重大災情並應隨時通報最新狀況
      ,俾掌握災情及採取應變措施。


六、本會各業務主管單位應建立二十四小時寒害災害通報專責單位及人員
    緊急聯繫資料;其人員或聯繫資料有異動時,應隨時通知本會農糧署
    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