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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鰻魚養殖場登錄輔導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71347560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稱本會) 為落實鰻魚養殖場登錄作業,以及
    協助鰻魚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規範。


二、有關鰻魚養殖場之登錄及作業,由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 (以下稱基
    金會) 自律輔導辦理,基金會辦理鰻魚養殖場登錄作業前,應先訂定
    相關自律輔導措施送交本會備查。


三、基金會應派員抽查已登錄鰻魚養殖場現場作業紀錄,並於每三個月向
    本會提交登錄作業書面報告乙份。


四、本會將不定期派員巡訪已登錄鰻魚養殖場,如經發現有違反法令或本
    會所訂鰻魚養殖場登錄輔導基準情形者,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外,對於
    違規之養殖場,本會將另行通知基金會依相關自律輔導措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