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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保字第1121865094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坡地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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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查費額如下:
一、計畫面積未滿○.○五公頃者: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二、計畫面積○.○五公頃以上未滿○.二公頃者:新臺幣六萬元。
三、計畫面積○.二公頃以上未滿○.五公頃者:新臺幣九萬六千元。
四、計畫面積○.五公頃以上一公頃以下者:新臺幣十八萬元。
五、計畫面積超過一公頃未滿十公頃者:另將超過一公頃部分,每公頃增
    收新臺幣九千六百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六、計畫面積十公頃以上者:另將超過十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六
    千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第 3 條
水土保持計畫有變更時,其審查費額為原費額乘以變更部分所增、減水土
保持工程造價之絕對值,再除以原核定水土保持總工程造價計算之,且計
算至千元,未滿千元者不予計算;變更之審查費額未滿新臺幣二萬元者,
以新臺幣二萬元計。
前項變更未增加計畫面積者,其審查費額不得超過原審查費額。

第 4 條
水土保持規劃書之審查費額如下:
一、規劃面積未滿二公頃者: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規劃面積二公頃以上十公頃以下者:另將超過二公頃部分,每公頃增
    收新臺幣六千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三、規劃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另將超過十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三
    千六百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