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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漁港委辦代管事務管理執行評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11310987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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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稱本會) 為提昇主管漁港服務品質,茲對受
    本會委辦代管漁港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之漁港管理事務、港區安全
    管理及環境維護事項進行評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本會委辦代管漁港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依下列規定進行評
    核:
 (一) 評核作業區分為受委辦機關 (單位) 自評、本會漁業署評核及評核
      結果公布等程序,各受委辦機關應就漁港事務管理事項確實執行,
      於每季進行檢討及自評 (評分表如附件) ,並將自評結果於一個月
      內函報本會漁業署。本會漁業署全年辦理實地查證評核二次,原則
      於每年四月至六月間及九月至十二月間辦理。
 (二) 本要點評核小組由本會漁業署養殖沿近海漁業組組長擔任評核小組
      召集人,成員由企劃組、漁政組、遠洋漁業組、政風室、秘書室、
      會計室等相關組 (室) 組成,由養殖沿近海漁業組辦理幕僚作業;
      如有實際需要,並得委外專家單位參與共同組
      成。


三、漁港事務管理評核內容如下:
 (一) 漁港管理事務
      1人員派駐情形:是否依據漁港委辦計畫內容派駐足額管理人員。
      2委辦計畫執行情況:是否依據漁港委辦計畫內容執行各項工作。
      3漁港管理所 (站) 財務、庶務、財產、文書及檔案管理情形。
      4漁港管理費收取情況:是否確實辦理漁港管理費收款作業,對逾
        期未繳者是否催繳。
 (二) 港區安全管理及環境維護委辦事項
      1漁船及船舶停泊管制情況:是否依漁港法劃定各類船舶停泊區域
        。
      2漁船以外船舶管制情況:是否依漁港法管制漁船以外船舶。
      3港區安全管理情況:港區道路、路燈、安全防護措施及警告標誌
        等維護狀況。
      4港區環境之維護狀況:是否依據漁港計畫 (委辦) 內容維護港區
        清潔環境及執行狀況。
      5擅自占用漁港區域取締情況:是否依據漁港法查報取締違規擅自
        占用狀況。
      6港區違規攤販取締情況:是否依據漁港法取締違規攤販及執行狀
        況。
      7港區各項緊急災害救護機制:是否建立港區各項緊急災害救護機
        制及情況或專案辦理模擬演練。
      8其他經本會委辦事項執行狀況:本會委辦港區重點工作事項之執
        行狀況。


四、本會漁業署對各受委辦機關辦理本會主管漁港各項事務內容之執行情
    況,進行評核,並對執行成效區分為「優等」、「甲等」、「乙等」
    、「丙等」及「丁等」等五級評比結果,該五級評比結果其分數表示
    為:九十分以上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列甲等,七十分以上
    未滿八十分列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列丙等,未滿六十分列丁
    等。


五、漁港事務管理評核成績評定結果,由本會建議由權責機關,依下列規
    定予以適度獎勵。
 (一) 優等者,單位主管,計畫主辦人及協辦等相關人員記功一次。
 (二) 甲等者,單位主管,計畫主辦人及協辦等相關人員嘉獎二次。


六、本會漁業署將視評核成績情形,作為編列撥補漁港委辦經費之參考依
    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