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撥售公糧稻米驗收,特訂定本作業須
知。
二、本須知所稱公糧稻米係指本部委託各公糧業者加工之糙米、白米、搗
碎糙米及切碎白米。
三、本須知所使用糙米、白米品質用詞及其定義,係參照中華民國國家標
準 CNS(以下簡稱 CNS)總號二四二四糙米、總號二四二五白米標準
(附表一)。
四、公糧稻米品質驗收基準:
(一)糙米品質驗收基準:參照 CNS 總號二四二四各等級糙米標準(附表
二),並依撥售或買賣契約規定辦理。
(二)白米品質驗收基準:參照 CNS 總號二四二五各等級白米標準(附
表二),並依撥售或買賣契約規定辦理。
(三)搗碎糙米及切碎白米品質驗收基準:依撥售或買賣契約規定辦理。
(四)熱損害粒含有率最高限度基準、新鮮度驗收基準及檢驗方法及單粒
糙、白米品質判定優先順序規定如下:
1.熱損害粒含有率最高限度基準:糙米及白米均為當期米依照規定
基準,前一期者為百分之0點六,前二期者為百分之0點八,前三
期者為百分之一點三,前四期者為百分之一點八,前五期者為百
分之二點三,前六期者以上者為百分之二點八。
2.驗收經常糧之新鮮度時,以其白米之酸鹼值判定,當期者不得低
於酸鹼值六點七,前一期應不得低於酸鹼值六點五。學童用餐食
米則為當期酸鹼值六點九(含)以上,前一期為酸鹼值六點七(
含)以上。依 CNS 總號一五二一四稻米酸鹼值檢法-多粒米試
管法測定。
3.當年第一期、第二期米,指當年一期、第二期生產、經收之新穀
,其撥售期間第一期米由當年九月一日起至翌年二月底止,第二
期米由翌年三月一日起至八月底止。前期米指以本會撥售之當期
米為基準往前推算之各期別米。
4.單粒糙米品質判定優先順序:(1)熱損害粒(2)發芽粒(3)
被害粒(4)異型粒(5)碎粒(6)白粉質粒(7)未熟粒。
5.單粒白米品質判定優先順序:(1)熱損害粒(2)被害粒(3)
異型粒(4)碎粒(5)白粉質粒。
五、公糧稻米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依附表二之一規定之包袋包裝。
六、本部農糧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應指派具備米穀檢驗資格人員
(以下簡稱檢驗人員)執行檢驗工作。
七、分署檢驗人員應依稻米礱碾通知單(附表三)執行檢驗。
八、公糧稻米檢驗以於原加工場所為之為原則。必要時得依實際情形需要
由分署指定地點辦理檢驗。檢驗時應會同公糧業者負責人或其指派人
員辦理。
九、受檢公糧稻米包裝袋之袋口應內摺並縫繫標籤,內籤縫入袋內,外籤
露於袋外,內外籤之標籤種類,應依機關指示採下列其中之一方式辦
理:
(一)第一種為蓋章式標籤,於檢驗通過後加蓋檢驗章戳,其內外籤均應
加蓋廠商印戳,並標明公糧稻米類型、型態、年期別及加工日期以
資識別。
(二)第二種為追溯驗收式標籤(QR-code碼),其外籤之 QR-code 碼需
完整露出可供掃瞄確認相關加工及檢驗資訊。
十、受檢之公糧稻米,其包裝袋嚴重破損、污染或遭蟲害者,該批食米判
定不合格,不予檢驗。經重新調製包裝後,再行檢驗。
十一、受檢之公糧稻米,應堆儲於光線充足及乾燥之倉庫,以二袋並排一
列,縫口向外,每列堆高十袋,列與列間應至少空隔一公尺為原則
。若以其他方式堆儲者,不得有妨礙檢驗工作之情形。
十二、聚丙烯編織袋包裝公糧稻米之檢驗,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清點袋數:確認受檢公糧稻米數量及檢驗標籤流水號正確性。
(二)重量之檢驗:使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效期內之電子磅秤,
先校正衡器,並將受檢公糧稻米分組,每組抽選三至五袋,逐袋秤
量。平均重量未達第五點規定基準者,該組視為不合格。重量以公
斤為計算單位。
(三)抽樣:
1.二十公斤(含)以上包裝以該批總袋數依 CNS 總號一三四七六
標準取樣如下:
(1) 未滿十袋,每袋均須取樣。
(2) 十袋以上,一百袋以下,隨機取十袋。
(3) 大於一百袋,隨機取樣數為總(件)數之開平方值,其小數點
以下無條件捨去。
2.一公噸裝聚丙烯編織袋:以六號米刺隨機於上、中、下層取樣一
點,或用區段式取樣器自袋口垂直向下逢機抽取,抽取樣本數取
總袋數三分之一檢驗。
3.必要時得分組檢驗、逐包檢驗或解包檢驗之。
(四)水分之檢驗:以校驗合格之水分測定器測定三次取其平均值,其平
均值超過第四點規定基準者,該批(組)視為不合格。
(五)品質之檢驗:以會碾基準米樣品進行比對鑑定、品質規格分析,品
質未達第四點規定基準者,該批(組)視為不合格。
(六)每批公糧稻米檢驗完畢後,填具樣品米品質標籤(附表四)黏貼於
樣品米袋上,並將該袋之樣品米編號,冷藏保存至少三個月,以備
查核之需。
(七)檢驗合格者,由檢驗人員或由其監督公糧業者在包裝袋縫合之標籤
上加蓋檢驗合格印戳;或由檢驗人員依檢驗結果登錄系統,QR-code
碼經掃瞄顯示檢驗結果合格,交公糧業者妥善保管,另檢驗合格之
公糧應堆儲於清潔之棧板上,如有變質公糧業者應負賠償責任。檢
驗不合格者,原縫合標籤應當場撕毀並通知公糧業者搬移,重新調
製包裝後,再行檢驗。
十三、聚乙烯包裝(含聚乙烯/尼龍/聚乙烯三層積層塑膠膜包裝)公糧
稻米之檢驗,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清點包數:確認受檢公糧稻米數量及檢驗標籤流水號正確性。
(二)重量之檢驗:使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效期內之電子磅秤,
先校正衡器,抽選三至五袋逐袋秤量。依照 CNS 總號一二九二四
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法規定,扣除袋重與檢驗用米重量之淨重須達標
示之重量,重量以公斤為計算單位。
(三)抽樣:於裝填二氧化碳靜置結塊後或包裝後抽驗,抽樣數量參照
CNS 總號一二九二四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法規定,六百包以下抽樣三
件,六百包至一千二百包抽樣六件,一千二百零一包至二千四百包
抽樣十三件,超過二千四百包抽樣二十一件,並以漏氣包為優先抽
樣對象。漏氣包數量未達應檢驗數量部份,仍須以未漏氣包逢機取
樣檢驗。抽樣時先以目視進行判別,並將所抽取之所有樣品均勻混
合後,以均分器或四分法縮分。
(四)水分之檢驗:以校驗合格之水分測定器測定三次取其平均值,其平
均值如超過第四點規定基準者,該批視為不合格。
(五)品質之檢驗:以會碾基準米樣品進行比對鑑定、品質規格分析,品
質未達第四點規定基準者,該批視為不合格。
(六)每批公糧稻米檢驗完畢後,填具樣品米品質標籤黏貼於樣品米袋上
,並將該袋之樣品米編號,冷藏保存至少三個月,以備查核之需。
(七)檢驗合格者,由檢驗人員按該批合格之袋數核發專用標籤,並由檢
驗人員或由其監督公糧業者在標籤上加蓋檢驗合格印戳;或由檢驗
人員依檢驗結果登錄系統,QR-code 碼經掃瞄顯示檢驗結果合格,
交由公糧業者將標籤以塑膠袋包裝縫繫於專用聚丙烯編織外袋或黏
貼於聚乙烯包裝上。
十四、各公糧業者有將已檢驗完畢之公糧盜換或摻雜不合標準品者,除應
負賠償責任外,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五、檢驗人員於檢驗完畢後,應即填具驗收證(附表五)交公糧業者,
並填具公糧稻米檢驗報告表(附表六)陳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