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統一檢驗章戳之使用及管理,
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之檢驗章戳,係指本會為執行公糧稻米檢驗業務,提供米
穀檢驗人員證明其所檢查之公糧稻米品質合格所使用之章戳。
三、章戳之型式、規格由本會農糧署 (以下簡稱農糧署) 統一規定 (格式
如附件一) ,農糧署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修訂。
四、章戳之製發,由農糧署各區分署 (以下簡稱分署) 將所屬檢驗人員依
序編號填造米穀、雜糧檢驗人員名冊 (格式如附件二) 報農糧署備查
,並據以製發米穀檢驗章戳每人乙枚,同時應建立印鑑清冊,據以管
理。
五、章戳之使用,應由檢驗人員依作業權責,自行妥善保管使用,使用期
間不可寄存他人或由他人代為使用,且非經工作任務指派,不得擅自
使用章戳施行檢驗工作,如違權責一經查明即予嚴處。
六、章戳使用情形,分署應隨時作不定期之檢查核對。
七、檢驗人員如有異動、退休或離職時,應由分署將檢驗章戳收回並報農
糧署備查。
八、章戳章面如有磨損,得換發備用章,如損壞嚴重致無法使用者,應重
新製發,原章戳收回銷燬。
九、檢驗章戳如有遺失,領用人應立即登報作廢,並專案報農糧署備查,
遺失章戳號碼應停止使用,並由分署製發新章;另遺失章戳未依規定
作廢,而遭冒用致生弊端時,領用人員須負完全責任。
十、因遺失致停止使用之檢驗章戳號碼,須俟農糧署重新修訂檢驗章戳格
式時,方可重新編入使用。
十一、檢驗章戳如有偽刻冒用情事,分署應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