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管理公糧包裝用袋 (以下簡稱
包袋) 特訂定本須知。
二、公糧包袋種類及規格如附表一,本須知所稱「再用袋」係指新袋包裝
原料米經吐包後,收回再用之pp袋。「破袋」係指無法包裝公糧之
pp袋。
三、公糧包袋之購置及調配,由本會農糧署 (以下簡稱農糧署) 按所屬各
區分署 (以下簡稱分署) 實際需要統籌辦理。
四、分署應於適當地點,設置包袋儲存倉庫 (以下簡稱包袋倉庫) ,負責
將收儲之包袋按種類分別整理及保管。
五、包袋破損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 以新袋包裝原料米,經吐包或改裝而發生破損者,其得核銷之最高
破損率如下:進儲保管期間未滿三個月者為百分之三、三個月以上
未滿六個月者為百分之五,超出最高破損率部份應照價賠償。六個
月以上者按實報分署核銷。
(二) 以再用袋包裝原料米者,其破損按實列銷。
(三) 原料米吐包作業應以拆線處理,吐包後之包袋應由各委託倉庫或白
米加工廠加以選別,不堪用之破袋應報分署派員會同會計單位清點
屬實後核銷。
(四) 三層積層塑膠包裝膜包裝之自然漏氣率及破損重包率合計不得超過
百分之五。超過部份應照價賠償。
(五) 經報准核銷之不堪用破袋及三層積層塑膠包裝膜漏氣與破損包袋,
不再辦理回收,由各委託倉庫或白米加工廠自行處理。
六、包袋調撥及交接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分署轄包袋倉庫與各委託倉庫或白米加工廠間之調撥及交接,由分
署統籌辦理。
(二) 分署間緊急需用包袋,由農糧署發函通知調撥,雙方交接完畢後,
由接管分署函復撥交分署接收情形,並副知農糧署。
(三) 分署間隨米包袋,由交接雙方填造撥運接收食米及隨米包袋交接會
報表 (格式一) 以憑交接。
七、分署對包袋之收撥,應按月填造包袋收撥存量月報表 (格式二) 報農
糧署備查。
八、分署對各委託倉庫或白米加工廠之包袋收撥庫存情形,應派員稽查,
並填造稽查報告表。稽查時如發現短少情事,應即責由倉庫負責人出
具切結書,保證於五日內賠償同等級之實物,或以發生當時農糧署所
標購之價格賠償,以核銷列帳;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法辦。上述短少
情事,應并處理結果報農糧署備查。農糧署並得隨時派員稽查分署轄
包袋倉庫與各委託倉庫或白米加工廠之包袋收撥存量與管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