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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糧包裝用袋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0931131180號
法規體系: 農糧目/稻作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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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管理公糧包裝用袋 (以下簡稱
    包袋) 特訂定本須知。


二、公糧包袋種類及規格如附表一,本須知所稱「再用袋」係指新袋包裝
    原料米經吐包後,收回再用之pp袋。「破袋」係指無法包裝公糧之
    pp袋。


三、公糧包袋之購置及調配,由本會農糧署 (以下簡稱農糧署) 按所屬各
    區分署 (以下簡稱分署) 實際需要統籌辦理。


四、分署應於適當地點,設置包袋儲存倉庫 (以下簡稱包袋倉庫) ,負責
    將收儲之包袋按種類分別整理及保管。


五、包袋破損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 以新袋包裝原料米,經吐包或改裝而發生破損者,其得核銷之最高
      破損率如下:進儲保管期間未滿三個月者為百分之三、三個月以上
      未滿六個月者為百分之五,超出最高破損率部份應照價賠償。六個
      月以上者按實報分署核銷。
 (二) 以再用袋包裝原料米者,其破損按實列銷。
 (三) 原料米吐包作業應以拆線處理,吐包後之包袋應由各委託倉庫或白
      米加工廠加以選別,不堪用之破袋應報分署派員會同會計單位清點
      屬實後核銷。
 (四) 三層積層塑膠包裝膜包裝之自然漏氣率及破損重包率合計不得超過
      百分之五。超過部份應照價賠償。
 (五) 經報准核銷之不堪用破袋及三層積層塑膠包裝膜漏氣與破損包袋,
      不再辦理回收,由各委託倉庫或白米加工廠自行處理。


六、包袋調撥及交接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分署轄包袋倉庫與各委託倉庫或白米加工廠間之調撥及交接,由分
      署統籌辦理。
 (二) 分署間緊急需用包袋,由農糧署發函通知調撥,雙方交接完畢後,
      由接管分署函復撥交分署接收情形,並副知農糧署。
 (三) 分署間隨米包袋,由交接雙方填造撥運接收食米及隨米包袋交接會
      報表 (格式一) 以憑交接。


七、分署對包袋之收撥,應按月填造包袋收撥存量月報表 (格式二) 報農
    糧署備查。


八、分署對各委託倉庫或白米加工廠之包袋收撥庫存情形,應派員稽查,
    並填造稽查報告表。稽查時如發現短少情事,應即責由倉庫負責人出
    具切結書,保證於五日內賠償同等級之實物,或以發生當時農糧署所
    標購之價格賠償,以核銷列帳;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法辦。上述短少
    情事,應并處理結果報農糧署備查。農糧署並得隨時派員稽查分署轄
    包袋倉庫與各委託倉庫或白米加工廠之包袋收撥存量與管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