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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專案糧食米銷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41097269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稻作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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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辦理專案糧食米銷售,特訂定
    本要點。


二、專案糧銷售對象為公費學生、政府機關之受訓人員、榮譽國民、醫療
    榮民、社會救濟單位、法務機關及其他本會專案核定銷售者。
 (一) 公費學生:指受公費待遇之學生。
 (二) 政府機關之受訓人員:指政府訓練機關之受訓學員。
 (三) 榮譽國民:指仁愛之家之榮民等。
 (四) 醫療榮民:指榮民總醫院、三軍總醫院等住院之榮民。
 (五) 社會救濟單位:指救濟院、育幼院、安養中心等。
 (六) 法務機關:指少年輔育院、少年觀護所、法院看守所、監獄、技能
      訓練所等。

三、專案糧食米以當年期稉米供應,期別及品質規定如下:

  (一)期別: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二月底止配撥當年第一期米或其前一期
      米,翌年三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配撥當年第二期米或其前一期
      米。

  (二)品質標準:

      1.白米品質標準依國家標準(CNS)稉型白米二等標準,碾白米
        率百分之八十五。

      2.糙米品質標準依國家標準(CNS)稉型糙米三等標準。

四、專案糧食米撥售數量,每人每月最高白米十五公斤或糙米十七公斤。


五、專案糧由本會農糧署 (以下簡稱農糧署) 所屬各區分署 (以下簡稱分
    署) 受理申購,申購期間自每月廿五日起至次月五日截止,每月限購
    一次為原則,但有特殊原因時得增加一次。


六、購糧單位每次申購食米時,應檢具由機關首長或被授權之單位主管簽
    章之「專案糧食米申購書」 (如格式一) ,加蓋機關印信連同價款向
    分署提出申請。食米價款以購糧單位所簽發之支票或銀行即期保付支
    票、銀行本票或匯票繳納。


七、專案糧食米銷售價格由農糧署參酌上一年度軍糧決算價格訂定並公告
    。農糧署得視需要調整銷售價格,價格調整時,已繳清價款者,仍按
    調整前公告價格撥售,未繳清價款者,應按調整後價格辦理繳款。價
    款計算至「元」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八、分署應詳加審核「專案糧食米申購書」,符合規定者,即收取價款,
    並填發「糧食出倉單」交由購糧單位持往指定撥糧倉庫提領。若申購
    轄區外食米者,經審核無誤後,應即填發「申購證明單」 (如格式二
    ) 交由購糧單位持往撥糧分署,依前項作業繳款提領。撥糧倉庫應核
    對糧食出倉單字號、騎縫章後將經檢驗合格之食米交購糧單位提領。
    提領專案糧食米所需運輸費用由購糧單位自行負擔。


九、專案糧食米以聚丙烯 (PP) 編織袋包裝,每包淨重五十公斤,尾數
    不足整包者,以分署核定之數量撥售。


十、購糧單位提領食米時,如對品質、重量有疑義時,應於提領後三日內
    通知撥糧分署,逾期不予受理。分署應於接獲購糧單位通知後二日內
    派員會同處理。經複驗如確認該批食米不合格,購糧單位得予拒領,
    並應由撥糧倉庫重新調選或以同期別、同數量之合格食米供應。


十一、購糧單位應於分署填發「糧食出倉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全部提清,
      如有特殊情形,得由購糧單位具函並檢附「糧食出倉單」送分署辦
      理展延一次,逾期未提領或未提清者,其品質及損耗由購糧單位自
      行負責。


十二、購糧單位所申購食米應作自用不得轉售。如有違反規定者,移請主
      管機關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