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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6: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綜字第1130013474號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目/協調服務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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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俾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得依循一定程序,通報災害狀況,以
    採取必要應變措施,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適用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本部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前,災
    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本部緊急應變小組成立
    後,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通報災害種類及其主管單位或機關如下: 
(一)旱災:農田水利署。 
(二)寒害:農糧署。 
(三)漁船海難:漁業署。 
(四)動植物疫災: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五)森林火災: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六)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七)地震災害: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八)海嘯災害:漁業署。
(九)輻射災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十)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於陸域發生者為農糧署,於海域發生者
    為漁業署。
(十一)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十二)風災:綜合規劃司。
(十三)水災:綜合規劃司。
(十四)其他重大農業災害:視實際需要由各該業務主管單位或機關簽報
      部長核定後實施。


四、前點各災害主管單位或機關得就業務主管立場,於不牴觸本作業規
    定之前提下,自行訂定或修正所屬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五、通報作業: 
 (一)為爭取救災時效,各級災害權責之單位或機關(構)於災害發生或
     有發生之虞時,應即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於第一時間同時作
     複式多元通報。 
 (二)通報對象除各該災害主管單位或機關及地方政府權責單位外,並
     應依行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通
     報相關單位及人員,俾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三)需申請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搜救,其通報申請作業程序依行
     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辦理。 
 (四)災害緊急通報系統圖如附圖。


六、通報方式: 
 (一) 即時通報: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於接獲災害訊息時,應迅
      速查證,並立即以電話、即時通訊軟體或面對面對話之方式,通
      報本部各該災害主管單位或機關及地方政府權責單位;本部各該
      災害主管單位或機關應依行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與
      本部災害緊急通報系統圖規定,立即將災情及應變措施以電話、
      即時通訊軟體或面對面對話之方式,通報以下對象:
      1.第三點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及第十四款:行政院相關主管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以及本部部長、次長、主任秘書、
        綜合規劃司司長、協調服務科科長。 
      2.第三點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十三款:災害防救主管機
        關,以及本部部長、次長、主任秘書、綜合規劃司司長、協調
        服務科科長。 
 (二) 書面通報:完成即時通報後,應儘速以傳真方式補送農業部災害
      通報單(格式如附表一)。但即時通報時同步傳送該通報單電子
      檔者,無須再傳真補送。 
 (三) 後續通報:應變處理期間,各該災害主管單位或機關應將處理情
      形適時傳送通報,重大災情並應隨時通報最新狀況,俾掌握災情
      及時回應。 
    前項通報對象,得由災害主管單位或機關視災害特性及需求自行增
    加。


七、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應建立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單位及人員緊
    急聯繫資料,送本部綜合規劃司彙轉行政院;專責單位及人員或其聯
    繫資料有異動時,應隨時陳報更新。


八、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相關人員通報聯繫成效卓著者,依規定敘
    獎;違反本作業規定且情節重大者,依規定議處。


九、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發生第三點所定災害以外之重大緊急事件
    時,準用本作業規定辦理,並填送重大緊急事件通報單(格式如附表
    二)通報之。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