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鼓勵國產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外
銷,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本要點之對象如下:
(一) 已依「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辦法」之規定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
,辦理農產品出口之公司、行號,未受註銷、撤銷、廢止登記或暫
停出口處分者。
(二) 接受本會委託或補助辦理國外促銷活動計畫之農民團體、財團法人
及產業公 (協) 會。
(三) 國外銷售業者及進口商,經農民團體、財團法人及產業公 (協) 會
等相關單位推薦者。
三、候選者產生之程序:
(一) 績優農產品出口公司、行號候選者,由本會於每年四月間函請經濟
部國貿局,依第四點 (一) 1. (1) 至 (4) 之類別,提供海關通
關統計資料後,依外銷實績順序排名。
(二) 辦理本會國外促銷計畫績優之農民團體、財團法人及產業公 (協)
會等候選者,應於每年四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日止,檢具申請書一
式三份,向本會提出,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三) 對我農產品外銷有貢獻之國外銷售業者及進口商候選者,應由農民
團體、財團法人及產業公 (協) 會推薦之,並於每年四月一日起至
五月三十日止,檢具推薦書三份,向本會推薦,推薦書格式如附件
二。
四、本要點之獎勵基準如下:
(一) 辦理農產品出口之公司、行號:
1.依前一年出口值,按「農作物」、「林業」、「漁業」、「畜牧
業」四大類別,依下列規定頒獎:
(1) 「農作物」類:選取十名,其中「蔬菜及其製品」四名;「水
果及其製品」四名;「花卉」二名。
(2)「林業」類:選取二名。
(3) 「漁業」類:選取十名,其中「鰻魚及其製品」二名;「吳郭
魚與虱目魚及其製品」二名;「水產種苗與觀賞魚」二名;「
近海漁獲及其製品」二名;「遠洋漁獲及其製品」二名。
(4) 「畜牧業」類:選取六名,其中「毛豬及其製品」二名;「家
禽及其製品」二名;「草食動物及其製品」二名。
2.配合「加強農產品國際行銷方案」中具外銷競爭力或其他具市場
潛力之產品,得於前四大類別下增列獎勵名額若干名。
(二) 辦理本會國外促銷計畫之農民團體、財團法人及產業公 (協) 會:
依整合供貨業者之能力、成果報告、促銷活動期間及後續訂單業績
、促銷產品外銷實績等執行計畫成果,選取前三名者。
(三) 國外銷售業者及進口商:依銷售與進口業績、開拓產品新市場貢獻
、其他配合政府政策對臺灣農產品外銷之貢獻等項目,經農民團體
、財團法人及產業公 (協) 會等相關單位推薦,並經認定著有貢獻
者。
本要點獎勵基準不包括以國外原料為主之加工產品之外銷價值。
五、本要點獎勵之內容如下:
(一) 績優農產品出口公司、行號獎:依第四點 (一) 之規定選取之出口
公司、行號,分別頒發獎座乙座,予以獎勵。
(二) 執行農產品外銷計畫績優獎:第一名至第三名分別頒發獎座各乙座
,予以獎勵。
(三) 國外銷售業者及進口商獎:經相關單位推薦,並經認定著有貢獻者
,分別頒發獎座乙座,予以獎勵。
六、獲有前點獎勵之績優農產品出口公司、行號、農民團體、財團法人、
產業公 (協) 會及國外銷售業者、進口商得享有下列優惠:
(一) 農產品出口公司、行號優先參加本會補助辦理之國內外展覽或促銷
活動。
(二) 農民團體、財團法人及產業公 (協) 會可獲本會優先委託或補助辦
理國外促銷活動計畫。
(三) 國外銷售業者及進口商由本會邀請來臺參訪,並補助來回機票及依
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差旅費。
七、本會為辦理第四點之評鑑業務,得設評鑑小組。
八、評鑑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副
主任委員兼任,委員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本會有關單位主管及聘請
學者專家組成之;評鑑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
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代理之。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評鑑小組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九、評鑑委員應參與各申請單位之相關評鑑工作。
評鑑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會外學者專家委員參與評鑑時得支領出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