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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產品外銷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際字第0960060615號
法規體系: 國際事務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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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鼓勵國產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外
    銷,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本要點之對象如下:
 (一) 已依「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辦法」之規定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
      ,辦理農產品出口之公司、行號,未受註銷、撤銷、廢止登記或暫
      停出口處分者。
 (二) 接受本會委託或補助辦理國外促銷活動計畫之農民團體、財團法人
      及產業公 (協) 會。
 (三) 國外銷售業者及進口商,經農民團體、財團法人及產業公 (協) 會
      等相關單位推薦者。


三、候選者產生之程序:
 (一) 績優農產品出口公司、行號候選者,由本會於每年四月間函請經濟
      部國貿局,依第四點 (一) 1. (1)  至 (4)  之類別,提供海關通
      關統計資料後,依外銷實績順序排名。
 (二) 辦理本會國外促銷計畫績優之農民團體、財團法人及產業公 (協)
      會等候選者,應於每年四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日止,檢具申請書一
      式三份,向本會提出,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三) 對我農產品外銷有貢獻之國外銷售業者及進口商候選者,應由農民
      團體、財團法人及產業公 (協) 會推薦之,並於每年四月一日起至
      五月三十日止,檢具推薦書三份,向本會推薦,推薦書格式如附件
      二。


四、本要點之獎勵基準如下:
 (一) 辦理農產品出口之公司、行號:
      1.依前一年出口值,按「農作物」、「林業」、「漁業」、「畜牧
        業」四大類別,依下列規定頒獎:
      (1) 「農作物」類:選取十名,其中「蔬菜及其製品」四名;「水
          果及其製品」四名;「花卉」二名。
      (2)「林業」類:選取二名。
      (3) 「漁業」類:選取十名,其中「鰻魚及其製品」二名;「吳郭
          魚與虱目魚及其製品」二名;「水產種苗與觀賞魚」二名;「
          近海漁獲及其製品」二名;「遠洋漁獲及其製品」二名。
      (4) 「畜牧業」類:選取六名,其中「毛豬及其製品」二名;「家
          禽及其製品」二名;「草食動物及其製品」二名。
      2.配合「加強農產品國際行銷方案」中具外銷競爭力或其他具市場
        潛力之產品,得於前四大類別下增列獎勵名額若干名。
 (二) 辦理本會國外促銷計畫之農民團體、財團法人及產業公 (協) 會:
      依整合供貨業者之能力、成果報告、促銷活動期間及後續訂單業績
      、促銷產品外銷實績等執行計畫成果,選取前三名者。
 (三) 國外銷售業者及進口商:依銷售與進口業績、開拓產品新市場貢獻
      、其他配合政府政策對臺灣農產品外銷之貢獻等項目,經農民團體
      、財團法人及產業公 (協) 會等相關單位推薦,並經認定著有貢獻
      者。
      本要點獎勵基準不包括以國外原料為主之加工產品之外銷價值。


五、本要點獎勵之內容如下:
 (一) 績優農產品出口公司、行號獎:依第四點 (一) 之規定選取之出口
      公司、行號,分別頒發獎座乙座,予以獎勵。
 (二) 執行農產品外銷計畫績優獎:第一名至第三名分別頒發獎座各乙座
      ,予以獎勵。
 (三) 國外銷售業者及進口商獎:經相關單位推薦,並經認定著有貢獻者
      ,分別頒發獎座乙座,予以獎勵。


六、獲有前點獎勵之績優農產品出口公司、行號、農民團體、財團法人、
    產業公 (協) 會及國外銷售業者、進口商得享有下列優惠:
 (一) 農產品出口公司、行號優先參加本會補助辦理之國內外展覽或促銷
      活動。
 (二) 農民團體、財團法人及產業公 (協) 會可獲本會優先委託或補助辦
      理國外促銷活動計畫。
 (三) 國外銷售業者及進口商由本會邀請來臺參訪,並補助來回機票及依
      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差旅費。


七、本會為辦理第四點之評鑑業務,得設評鑑小組。


八、評鑑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副
    主任委員兼任,委員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本會有關單位主管及聘請
    學者專家組成之;評鑑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
    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代理之。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評鑑小組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九、評鑑委員應參與各申請單位之相關評鑑工作。
    評鑑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會外學者專家委員參與評鑑時得支領出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