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照顧弱勢農、漁民,鼓勵其子女就讀國內
高中職或大專校院,並減輕其負擔子女就學之經濟壓力,特訂定本要
點。
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農會正會員之農民或漁會甲類會員之
漁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獎勵農漁民子女就學金(以下簡稱本
獎勵就學金):
(一)申請人之子女或孫子女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學、四技、二技、五
專、二專等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二)學生之父母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下簡稱所
得清單)之所得額合計未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申請人為學生
之父或母,且有再婚情形者,以申請人及其配偶所得額合計;學生
之父母均已死亡、失蹤或經法院宣告停止親權者,以祖父母所得額
合計。
(三)學生前一學期操行成績乙等或七十分以上;無操行成績等第或評定
分數者,以獎懲紀錄代替,獎懲紀錄不得有累計小過二次以上之處
分。學校未定獎懲換算基準者,累計警告三次或申誡三次視為小過
一次。
(四)未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但獲得
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之減免私立大專校院
學生學雜費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為學生之祖父母者,應與該學生設於同一戶籍六個月以上。
學生未成年者,申請人應取得該學生之監護權。
第一項申請人於申請後,核撥前喪失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農會正
會員、漁會甲類會員之資格者,不得核撥本獎勵就學金,如有誤發之情
事,應予追回。
三、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學生,不包括下列情形:
(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之學生。
(二)軍警學校之學生。但自費生經提出在學證明或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
者,不在此限。
(三)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專
班、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專班、產學訓合作訓練專班、進修推廣部(
進修學校)單(雙)日班、假日班、學分班之學生。
(四)公費生。
(五)延畢學生。
(六)學士後各學系學生。
本獎勵就學金獎勵就學之學生年齡上限為二十五歲。但依大學規定之
學士學位修業年限逾四年者,以二十五歲加計所逾年限為其獎勵就學
年齡上限。
前項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之實足年齡為準。
四、申請人應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及九月十六日至十月十五日,填
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漁)會申請本獎
勵就學金,並由受理農(漁)會辦理初審;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註明當學期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二)前一學期(重考生檢附最近一學期)之操行成績證明,無操行成績
等第或評定分數者,以獎懲紀錄代替。大一(高一)第一學期學生
檢附高三(國三)第二學期之操行成績證明辦理。
(三)以父母為申請人者,應檢附學生及學生父母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戶口名簿或申請前一個月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四)以祖父母為申請人者,應檢附申請人與該學生之戶口名簿(包括詳
細記事)或申請前一個月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祖
父母與學生父母不同戶者,應另檢附學生父母之國民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戶口名簿或申請前一個月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五)依申請表所列供審核通過撥款入戶使用之申請人存摺影本。
前項第三款之申請人有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再婚情形者,應另檢
附申請人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或申請前一個月
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學生未成年者,申請人應另檢附載有取得該學生
監護權之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申請前一個月戶籍資料證明文
件(包括詳細記事)。學生父母離異或死亡者,應另檢附戶口名簿(
包括詳細記事)或申請前一個月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第一項第四款之學生父母均已死亡或失蹤,以學生父母死亡或失蹤證
明文件替代,並另檢附申請人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口
名簿或申請前一個月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農(漁)會應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驗戶口名簿之請領紀錄,
確認該戶口名簿為最新請領後,影印留存農(漁)會備查,並列印戶
口名簿請領紀錄查詢結果,正本發還申請人。
第一項至第三項文件,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一日起,經本部建
置之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申請並上傳者,免另檢附實體文件;前點第一
項第二款文件,亦同。
五、本獎勵就學金之核撥,以同一學生於同一學期一次為限,每學期發放
金額如下: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四千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六千五百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六千五百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數人就同一學生申請本獎勵就學金且均符合申請條件者,其核撥順序
如下:
(一)父或母;父母同時申請者,以申請在先者優先核撥。
(二)祖父母。
學生因休學、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等原因,再就讀同一年級
同一學期,申請人得申請該學期之獎勵就學金。但同一年級同一學期仍以
補助一次為限。
六、提供不實之資料申領本獎勵就學金,或於事後發現不符請領條件而領取本
獎勵就學金者,本部應以書面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並命其限期返還;屆期
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七、申請人於核撥本獎勵就學金前死亡者,由原申請表所載學生承受其申請,
經審核通過後撥付。
前項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