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四條之一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規劃。
二、農業金融相關法令之研擬、執行及解釋。
三、農業金融機構本分支機構設立、廢止、停業、復業之審核及清理、整
頓之處理事項。
四、農業金融機構業務、財務與人事之管理、監督、檢查、輔導及考核。
五、違反農業金融相關法規之取締、處分及處理。
六、農業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相關資料之蒐集、彙整及分析。
七、農業金融機構之合併及處理。
八、農業融資之規劃、督導及輔導。
九、農貸資金籌措、運用之輔導及利息差額補貼政策之研擬及督導。
十、農業金融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之聯繫、協調及配合措施之策劃及督導
。
十一、農業金融機構與其他農業部門業務聯繫、配合之策劃及輔導。
十二、其他有關農業金融之管理及監督事項。
第 3 條
本局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機要、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
研考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
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三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
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七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
稽核七人至九人,技正一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
職等,其中稽核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六人至十人,職務列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十六人至二十人,技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
,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0 條
本局對外公文,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名義行之。但下列事項,得由本局
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應督導、執行事項。
三、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事項。
第 11 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
第 12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