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劃一各種工程之工
期核算,特訂定本要點。
二、工期分為日曆天、工作天及限期完工等三種。
三、承攬廠商(以下簡稱廠商)於簽訂工程契約後,應依契約約定之期限
內提送工程施工預定進度表,經機關核定後作為進度管控及工期核算
之依據。
如工程規模屬「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務處理要點」第
一類工程時,廠商施工預定進度表應含施工要徑網狀圖、S-Curve 進
度曲線圖及工期計算,作為進度管控及工期核算之依據。
第二章 工期之定義及核算
四、工程契約規定為日曆天者,所有日數均應計入。
五、工程契約規定為工作天者,下列放假日,均應不計入:
(一)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及星期日。但與第二款至第六款所訂放
假日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
(二)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兒童節(四月四日,放假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
、勞動節(五月一日)、國慶日(十月十日)。
(三)勞動節之補假(依勞動部規定);軍人節(九月三日)之放假及補
假(依國防部規定,但以國軍之工程為限)。
(四)農曆除夕及補假、春節及補假、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佈之調整放假日。
(六)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公佈放假者。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且全天確無工人到工地施工者,得免計工作
天:
(一)不得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1.因取得用地、拆遷障礙物、遷移電力、電信、給水灌溉水路等致工
作無法施工者。
2.因機關辦理變更設計、供應之材料或機具未及時運達工地,致全部
工程不能進行者。
3.因工程需暫停工作,以配合機關其他工程或其他單位工程施工者。
4.因機關人員未能如期檢驗、勘驗,致次階段作業不能進行者。
5.其他特殊原因,致全部工作無法施工者。
(二)因氣候因素,須經機關人員認可者:
1.雨天之雨量已達影響正常工作之進行,上午下雨者全天不計工作天
,下午下雨者不計半天工作天。
2.路面工程因雨積水致全部工程不能進行者。
3.建築工程從事室外粉刷、裝修、油漆等因雨潮濕,致全部工程不能
進行者。
4.基礎工程因積水或水患,雖廠商已善盡抽水責任,尚全部工作無法
施工不能進行者。
六、工程契約規定為限期完工者,除有前點第二項第一款之情事,其它日
數均應計入。
七、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工期得由雙方視實
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八、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
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第三章 展延工期
九、契約履約期間,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凡有附表一所列「無法施工原因
」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無法進行,且不得歸責於廠商者,廠商得依
該表「分析計算原則」核算所需展延天數後,填具「工期展延申請表
」(附表二)依契約規定時程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
十、展延工期之計算原則:
(一)計算出影響施工期間之天數。
(二)新增加之工期,於原完工日之次日,開始計算可應增加之期日,作
為本工程之展延工期後之完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