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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友平時考核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保秘字第1121858103號函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農村水保其他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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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係依據工友管理要點第十九點訂定。


二、本要點所稱工友係指技工、駕駛、工友。


三、本署工友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之。


四、本署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嘉獎:
 (一) 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或改進工作方法,有具體事蹟者。
 (二) 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者。
 (三) 協助辦理各項業務競賽或活動,圓滿達成任務,有特殊表現或成績
      優良者。
 (四) 熱心公益,或其它與公務有關之行為,有優良事蹟者。
 (五) 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模範者。
 (六) 對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者。


五、本署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功:
 (一) 工作負責盡職,服務良好,對本署聲譽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二) 協助處理緊急任務或偶發事件,能妥善完成者。
 (三) 對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六、本署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申誡:
 (一) 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者。
 (二) 言行失檢,有損本署聲譽,情節輕微者。
 (三) 對公物未善盡保管責任,損失輕微者。
 (四) 不服從工作指派,情節輕微者。
 (五) 對交辦事項,執行不力,經催促仍遲滯不辦者。
 (六) 上班時間內未經請假擅離工作崗位,或從事不當行為,經查情節較
      輕者。
 (七) 經排定輪值日 (夜) 無故不到勤或擅離崗位或因事無法值勤委請他
      人代值勤時,無正當理由,事前未填報互調 (代) 值日申請單者。
 (八) 無正當理由曠工達四小時,或一個月內累積達一日者。


七、本署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過:
 (一) 代替他人或委託他人不實刷到、退,經查屬實者。
 (二) 懈怠職務,處事失當或言行不檢致影響本署聲譽,情節較重者。
 (三) 對公物未善盡保管責任,損失較重者。
 (四) 不服從工作指派或與長官爭吵,情節較重者。
 (五) 工作不力,貽誤公務,情節較重者。
 (六) 挑撥離間,製造是非或誣控濫告長官、同事,經查屬實者。
 (七) 其他有違善良風俗或影響機關聲譽之行為,經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
      而喻知緩刑或易科罰金者。
 (八)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達一日以上,未達三日,或一個月內累積達二
      日以上,未達六日者。


八、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曠工論:
 (一) 未辦妥請假或休假手續擅離職守者。
 (二) 假期已滿仍未銷假者。


九、工友解僱 (終止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原因、動
    機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十一、一年 (一月至十二月) 內經功過相抵後累計達記功一次以上者,年
      終考核優先考列甲等。


十二、一年 (一月至十二月) 內經功過相抵後累計達申誡一次以上者,年
      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累計達記過二次以上者,年終考核列為丙等
      。


十三、工友平時獎懲由各組、室主管於事實發生後,隨時簽送秘書室彙簽
      請首長核定後發布之。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