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其收費項目及費額規定如下:
一、檢查費:依申請案或繁殖圃核計,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二、檢定費:依所採用檢定方法及所抽檢樣品數核計。採用一般檢定者,
每件樣品收取新臺幣十元;採用生化檢定者,每件樣品收取新臺幣三
十元;採用特殊檢定者,每件樣品收取新臺幣三百元。
前項所稱一般檢定,指以病徵診斷或光學顯微鏡技術等方法檢定者;所稱
生化檢定,指以人工培養、接種、抗血清或化學等方法檢定者;所稱特殊
檢定,指以分子生物分析 (核酸探針、引子、電泳等) 或電子顯微鏡技術
等方法檢定者。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檢查費應於申請時繳納,檢定費應於通知繳費後二週內繳納。
前項通知得以傳真、電子文件或郵遞等方式為之。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