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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防字第0921484270號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防疫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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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其收費項目及費額規定如下:
一、檢查費:依申請案或繁殖圃核計,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二、檢定費:依所採用檢定方法及所抽檢樣品數核計。採用一般檢定者,
    每件樣品收取新臺幣十元;採用生化檢定者,每件樣品收取新臺幣三
    十元;採用特殊檢定者,每件樣品收取新臺幣三百元。
前項所稱一般檢定,指以病徵診斷或光學顯微鏡技術等方法檢定者;所稱
生化檢定,指以人工培養、接種、抗血清或化學等方法檢定者;所稱特殊
檢定,指以分子生物分析 (核酸探針、引子、電泳等) 或電子顯微鏡技術
等方法檢定者。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檢查費應於申請時繳納,檢定費應於通知繳費後二週內繳納。
前項通知得以傳真、電子文件或郵遞等方式為之。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