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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公告燈火漁業管理規範之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0921341011號
法規體系: 漁業目/沿近海漁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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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燈火漁業禁漁區至少以海岸至距岸三浬為範圍,倘超過三浬至十二浬
    間海域設有資源保育設施者,得一併劃為燈火漁業禁漁區。


二  每艘漁船之集魚燈燈光強度上限為一八○千瓦。


三  訂定燈火漁業管理規範時,請依本會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農漁字第
    八九一三四○二二九號函有關「各級漁業主管機關依漁業法第四十四
    條公告之海域漁業資源管理相關事項」之程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