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配合農村酒莊評鑑規範之推動
,針對農村酒莊硬體設施 (備) 之設置及其營運管理情形,施以可資
遵循之標準化評鑑工作,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申請本會「農村酒莊評鑑」之酒製造業者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 依法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酒製造業許可執照。
(二) 依法成立之農民團體或農業企業機構或依本會相關法規登記之農業
產銷班、農場或休閒農場。
三、符合資格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書面資料,向本會指定辦理機構提出申
請:
(一) 酒莊評鑑申請書。
(二) 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影本乙份。
(三) 各種專門技術人員受訓結業證書影本各一份。
(四) 衛生管理、製程作業、品質管制標準書及營運計畫書 (含各式品質
管制實際執行記錄表一份) 。
(五) 取得財政部酒品立案登記之證明文件。
四、指定辦理機構執行評鑑作業應依「農村酒莊評鑑作業流程圖」 (如附
圖) 辦理各項工作。
五、依本作業程序提出之申請案,其資料審查程序如下:
(一)指定辦理機構應於申請案收文日起一週內審查完畢,並將審查結果
通知申請人。
(二)資料審查未通過者,指定辦理機構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
人應於收文一週內備齊資料補正,未能於期限內補正者,可逕自取
消該申請案並結案。
六、依本作業程序提出之申請案,其現場評鑑程序如下:
(一)現場評鑑作業由本會酒莊輔導小組執行。
(二)申請人於酒莊輔導小組進行現場評鑑時,應備妥與「農村酒莊評鑑
」有關之作業程序、生產報表及各項管制標準、記錄報告等書面資
料接受審查。並由申請人說明酒莊營運、廠房配置、製程及品質管
制概況。
(三)現場評鑑依本會公布之農村酒莊評鑑表進行逐項查核及評分,包括
酒莊位置、建築與周圍景觀環境;酒莊內部規劃、設施配置與機器
設備;品質管制;人員資格及受訓情形;營運計畫等主要項目。
(四)由輔導小組召集人或指定代理人報告評鑑結果,並請申請人確認後
簽章。
七、申請案件通過現場評鑑後,由指定辦理機構核對業者所生產之酒品,
全數現場採樣並彌封,統一委送政府認可之檢驗機構,就酒精度、甲
醇、鉛、二氧化硫、揮發性酸、異物、風味等項目進行檢驗,其檢驗
方法及限量標準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及標準辦理。
八、申請「農村酒莊評鑑」之業者,通過現場評鑑及產品抽驗合格後,由
本會認定之。
九、依前點經本會認定之業者,由本會頒發認定證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