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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村酒莊評鑑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0951072341號
法規體系: 農糧目/果樹及花卉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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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配合農村酒莊評鑑規範之推動
    ,針對農村酒莊硬體設施 (備) 之設置及其營運管理情形,施以可資
    遵循之標準化評鑑工作,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申請本會「農村酒莊評鑑」之酒製造業者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 依法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酒製造業許可執照。
 (二) 依法成立之農民團體或農業企業機構或依本會相關法規登記之農業
      產銷班、農場或休閒農場。


三、符合資格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書面資料,向本會指定辦理機構提出申
    請:
 (一) 酒莊評鑑申請書。
 (二) 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影本乙份。
 (三) 各種專門技術人員受訓結業證書影本各一份。
 (四) 衛生管理、製程作業、品質管制標準書及營運計畫書 (含各式品質
      管制實際執行記錄表一份) 。
 (五) 取得財政部酒品立案登記之證明文件。


四、指定辦理機構執行評鑑作業應依「農村酒莊評鑑作業流程圖」 (如附
    圖) 辦理各項工作。


五、依本作業程序提出之申請案,其資料審查程序如下:
(一)指定辦理機構應於申請案收文日起一週內審查完畢,並將審查結果
      通知申請人。
(二)資料審查未通過者,指定辦理機構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
      人應於收文一週內備齊資料補正,未能於期限內補正者,可逕自取
      消該申請案並結案。


六、依本作業程序提出之申請案,其現場評鑑程序如下:
(一)現場評鑑作業由本會酒莊輔導小組執行。
(二)申請人於酒莊輔導小組進行現場評鑑時,應備妥與「農村酒莊評鑑
      」有關之作業程序、生產報表及各項管制標準、記錄報告等書面資
      料接受審查。並由申請人說明酒莊營運、廠房配置、製程及品質管
      制概況。
(三)現場評鑑依本會公布之農村酒莊評鑑表進行逐項查核及評分,包括
      酒莊位置、建築與周圍景觀環境;酒莊內部規劃、設施配置與機器
      設備;品質管制;人員資格及受訓情形;營運計畫等主要項目。
(四)由輔導小組召集人或指定代理人報告評鑑結果,並請申請人確認後
      簽章。


七、申請案件通過現場評鑑後,由指定辦理機構核對業者所生產之酒品,
    全數現場採樣並彌封,統一委送政府認可之檢驗機構,就酒精度、甲
    醇、鉛、二氧化硫、揮發性酸、異物、風味等項目進行檢驗,其檢驗
    方法及限量標準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及標準辦理。


八、申請「農村酒莊評鑑」之業者,通過現場評鑑及產品抽驗合格後,由
    本會認定之。


九、依前點經本會認定之業者,由本會頒發認定證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