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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建立農戶耕地資料與公糧稻穀收購工作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0991095363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糧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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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建立農戶耕地資料與辦理公糧
    稻榖收購工作,以提升行政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建立農戶耕地資料與公糧稻穀收購之考核工作由本會農糧署 (以下簡
    稱農糧署) 督導所屬各區分署 (以下簡稱分署) 辦理。


三、本要點考核對象為分署轄內辦理農戶耕地資料與公糧稻穀收購業務之
    鄉 (鎮、市、區及地區) 農會 (以下簡稱農會) 。


四、分署應於每期稻穀收購結束後一個月內辦妥轄內各農會之農戶耕地資
    料與公糧稻穀收購業務考核工作 (民營委託倉庫併入農會考評) ,並
    將評定結果填列於考核表 (表一) 內。各農會之考核結果應按期別 (
    表二) 及年別 (表三) 編列考核總表。如農會實際收購公糧數量少於
    一百公噸或建檔農戶數少於五十戶者不列入考核。


五、本要點考核項目及評分比率如下:
 (一) 建立農戶之戶籍、耕地之地籍、實際耕作人、耕作紀錄資料占百分
      之十。
 (二) 適時辦理農戶耕地資料更正及加註作業占百分之二十。
 (三) 按時拷貝報送資料異動檔及耕作記錄檔占百分之十。
 (四) 種稻申報作業占百分之二十。
 (五) 公糧稻穀收購與價款核付占百分之十五。
 (六) 業務電腦化作業及報表填送占百分之十五。
 (七) 平常業務及改進措施與防弊占百分之十。
    前項考核項目之分項評分比率如表四。


六、分署對考核成績優良者得依下列程序辦理獎勵:
 (一) 列入考核農會數目在十五 (含) 個以下者,依序分別取三名,第一
      名、第二名及第三名各乙名,在十六 (含) 個以上者,得依序核定
      五名,第一名乙名、第二名及第三名各二名。
 (二) 考列前三名之農會,由分署逕依本要點函請該管縣市政府辦理農會
      考核時予以加分,並通知該農會按附件一所規定之獎勵名額標準對
      有關工作人員分別予以獎勵。
 (三) 農會應將前項受獎勵之農會有關人員 (包括總幹事) 名單,按表五
      報請當地縣市政府辦理並將副本抄送農糧署當地分署。


七、分署應對轄區內辦理本要點工作考列成績較差之農會,函請該管縣市
    政府辦理農會考核時予以扣分,並加強平時查察與輔導,就其缺失或
    有待加強事項提出改進措施,並明確記錄督導與成果 (表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