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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資格審查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0981047266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糧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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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作業程序依據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之。


二  申請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工作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團體或法人 (以
    下簡稱申請機構) ,向本會申請認證,應提出下列文件供輔導小組審
    核:
 (一) 申請機構名稱及辦公室地址、負責人姓名、連絡人姓名、辦公時間
      、連絡電話與傳真號碼及電子郵件位址。
 (二) 團體或法人應提出依法設立之許可或核准文件影本及組織章程,並
      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其宗旨、任務或目的包括推廣有機農業或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相
        關事項。
      2 本會為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一。
 (三) 申請機構內部組織架構及其職掌。
 (四) 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之使用條件及控制證明標章使用之方式。
 (五) 有機農產品驗證業務執行計畫,含策略、程序及監督機制。若有合
      作機構,應說明合作方式。
 (六) 執行驗證業務之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名單、簡歷及接受相關訓練或測
      驗合格之證書或證照。
 (七) 財務狀況、會計制度及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業務之經費來源。
 (八) 有機農產品驗證現況檢討報告。
 (九) 其他有助於本會審核之資料。


三  資格審查作業應依「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資格審查作業流程圖」完成
    下列各項審查:
 (一) 書面審查。
 (二) 申請機構現場查核。
 (三) 生產者現場查核。
 (四) 產品抽驗。


四  書面審查
 (一) 申請機構應檢附規定之書面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由本會進行初
      步審查文件是否齊全。若資料符合相關規定,則受理申請案件,並
      提輔導小組委員會審查。審查通過者,由本會函復申請機構,並通
      知辦理現場查核事宜。
 (二) 申請機構所檢具文件未齊全時,由本會退回申請文件。若資料齊全
      ,但未通過輔導小組委員會審查者,則由本會以書面通知申請機構
      補正資料或駁回申請。駁回申請者,申請機構於通知函發文日起一
      個月後,始可重新另案提出申請。


五  申請機構現場查核
 (一) 經輔導小組書面審查通過之申請機構,由本會通知辦理現場查核事
      宜。現場查核作業由輔導小組委員五至七位委員組成之「查核小組
      」執行,查核項目包括:
      1 生產者名冊,包括姓名、地址及連絡電話,生產或銷售之農產品
        名稱及面積或數量,授與驗證之開始日期。
      2 生產者向驗證機構提出驗證申請時所檢附之文件,包括農地位置
         (地號及足以辨識之鄰近地圖) 及面積、農地土壤重金屬含量及
        水源水質一年內最近一次檢驗報告。
      3 對生產者每年之檢查紀錄,包括生產環境 (含生產用地、倉庫、
        廠房及機器) 、生產過程、產銷紀錄、生產計畫及行銷通路進行
        檢查之紀錄,以及對農產品檢驗紀錄之查核。
      4 證明標章之使用紀錄,包括證明標章之使用者、領用日期、使用
        之有機農產品名稱與數量及銷售管道等。
      5 對於違約、仿冒、申訴、爭議等案件之處理情形紀錄。
      6 訓練、講習資料及相關教育性刊物。
      7 查核其營運概況、人員配置、驗證作業流程及軟硬體設施。
      8 查核小組得就有機農業相關法令與有關生產規範詢問驗證人員,
        以瞭解其執行驗證工作之能力。
      9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項目。
 (二) 申請機構現場查核未通過者,依查核小組提供審查意見,由本會發
      函要求限期改善;申請機構可於改善後隨時申請複核。複核仍未通
      過者,申請機構於通知函發文日起一個月後,始可重新另案提出申
      請,並由書面審查階段重新辦理。


六  生產者現場查核
 (一) 申請機構經現場查核通過者,再由查核小組對其所屬生產者進行抽
      樣檢驗,查核項目如下:
      1 生產者接受政府農業試驗改良場所、農學院校、政府認可機構或
        驗證機構舉辦之有機農業生產技術及驗證規章之教育訓練證明文
        件。
      2 生產用地是否固定且有明確區隔。
      3 生產地土壤、水源是否未遭受污染。
      4 生產地周邊環境是否有污染之虞。
      5 生產用地是否豎立標示牌,標明生產者姓名、地址及連絡電話,
        生產之農產品名稱及面積或數量,驗證機構之名稱、標章圖案、
        地址及連絡電話等資料。
      6 有機農產品之生產過程是否依照本會訂定之各項有機農產品生產
        規範執行。
      7 生產者所需之生產資材購入使用及有機農產品之銷售紀錄等資料
        。
      8 所生產之有機農產品,是否張貼或標示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
      9 有機農產品包裝容器或販售現場,是否標明生產者及驗證機構之
        名稱及連絡電話。
     10 生產者是否與驗證機構訂定使用標章之契約,並明訂雙方權利義
        務及違約處罰條款。
     11 查核小組得就有機農業相關生產規範詢問生產者,瞭解申請機構
        對所屬生產者之教育訓練情形。
     12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項目。
 (二) 生產者經現場查核通過,再由查核小組進行產品之抽樣檢驗。現場
      查核未通過者,依查核小組提供審查意見,由本會發函要求限期改
      善;申請機構可於改善後隨時申請複核。複核仍未通過者,申請機
      構於通知函發文日起一個月後,始可重新另案提出申請,並由書面
      審查階段重新辦理。


七  產品抽驗
    抽樣比率為申請機構所屬生產者總數百分之五範圍內。抽驗產品應送
    本會指定或認可機構進行違禁物質殘留檢驗。產品抽驗不合格者,經
    輔導小組審查通知申請機構及副知其他相關驗證機構,申請機構並應
    即時處理。


八  產品抽驗未通過者,若有正當理由,得於一個月內向本會提出申訴,
    申請複驗。複驗仍未通過者,申請機構於通知函發文日起三個月後,
    始可重新另案提出申請,並由書面審查階段重新辦理。


九  申請機構經查核小組查核通過者,提輔導小組審查通過後,由本會循
    行政程序核定公告。審查未通過者,依輔導小組提供審查意見,由本
    會發函要求限期改善;申請機構可於改善後隨時申請複審。複審仍未
    通過者,申請機構於通知函發文日起三個月後,始可重新另案提出申
    請,並由書面審查階段重新辦理。


一○  申請機構於本會公告為驗證機構後,應依據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
      點及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業務,並接受本會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