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作業程序依據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之。
二 申請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工作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團體或法人 (以
下簡稱申請機構) ,向本會申請認證,應提出下列文件供輔導小組審
核:
(一) 申請機構名稱及辦公室地址、負責人姓名、連絡人姓名、辦公時間
、連絡電話與傳真號碼及電子郵件位址。
(二) 團體或法人應提出依法設立之許可或核准文件影本及組織章程,並
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其宗旨、任務或目的包括推廣有機農業或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相
關事項。
2 本會為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一。
(三) 申請機構內部組織架構及其職掌。
(四) 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之使用條件及控制證明標章使用之方式。
(五) 有機農產品驗證業務執行計畫,含策略、程序及監督機制。若有合
作機構,應說明合作方式。
(六) 執行驗證業務之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名單、簡歷及接受相關訓練或測
驗合格之證書或證照。
(七) 財務狀況、會計制度及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業務之經費來源。
(八) 有機農產品驗證現況檢討報告。
(九) 其他有助於本會審核之資料。
三 資格審查作業應依「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資格審查作業流程圖」完成
下列各項審查:
(一) 書面審查。
(二) 申請機構現場查核。
(三) 生產者現場查核。
(四) 產品抽驗。
四 書面審查
(一) 申請機構應檢附規定之書面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由本會進行初
步審查文件是否齊全。若資料符合相關規定,則受理申請案件,並
提輔導小組委員會審查。審查通過者,由本會函復申請機構,並通
知辦理現場查核事宜。
(二) 申請機構所檢具文件未齊全時,由本會退回申請文件。若資料齊全
,但未通過輔導小組委員會審查者,則由本會以書面通知申請機構
補正資料或駁回申請。駁回申請者,申請機構於通知函發文日起一
個月後,始可重新另案提出申請。
五 申請機構現場查核
(一) 經輔導小組書面審查通過之申請機構,由本會通知辦理現場查核事
宜。現場查核作業由輔導小組委員五至七位委員組成之「查核小組
」執行,查核項目包括:
1 生產者名冊,包括姓名、地址及連絡電話,生產或銷售之農產品
名稱及面積或數量,授與驗證之開始日期。
2 生產者向驗證機構提出驗證申請時所檢附之文件,包括農地位置
(地號及足以辨識之鄰近地圖) 及面積、農地土壤重金屬含量及
水源水質一年內最近一次檢驗報告。
3 對生產者每年之檢查紀錄,包括生產環境 (含生產用地、倉庫、
廠房及機器) 、生產過程、產銷紀錄、生產計畫及行銷通路進行
檢查之紀錄,以及對農產品檢驗紀錄之查核。
4 證明標章之使用紀錄,包括證明標章之使用者、領用日期、使用
之有機農產品名稱與數量及銷售管道等。
5 對於違約、仿冒、申訴、爭議等案件之處理情形紀錄。
6 訓練、講習資料及相關教育性刊物。
7 查核其營運概況、人員配置、驗證作業流程及軟硬體設施。
8 查核小組得就有機農業相關法令與有關生產規範詢問驗證人員,
以瞭解其執行驗證工作之能力。
9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項目。
(二) 申請機構現場查核未通過者,依查核小組提供審查意見,由本會發
函要求限期改善;申請機構可於改善後隨時申請複核。複核仍未通
過者,申請機構於通知函發文日起一個月後,始可重新另案提出申
請,並由書面審查階段重新辦理。
六 生產者現場查核
(一) 申請機構經現場查核通過者,再由查核小組對其所屬生產者進行抽
樣檢驗,查核項目如下:
1 生產者接受政府農業試驗改良場所、農學院校、政府認可機構或
驗證機構舉辦之有機農業生產技術及驗證規章之教育訓練證明文
件。
2 生產用地是否固定且有明確區隔。
3 生產地土壤、水源是否未遭受污染。
4 生產地周邊環境是否有污染之虞。
5 生產用地是否豎立標示牌,標明生產者姓名、地址及連絡電話,
生產之農產品名稱及面積或數量,驗證機構之名稱、標章圖案、
地址及連絡電話等資料。
6 有機農產品之生產過程是否依照本會訂定之各項有機農產品生產
規範執行。
7 生產者所需之生產資材購入使用及有機農產品之銷售紀錄等資料
。
8 所生產之有機農產品,是否張貼或標示有機農產品證明標章。
9 有機農產品包裝容器或販售現場,是否標明生產者及驗證機構之
名稱及連絡電話。
10 生產者是否與驗證機構訂定使用標章之契約,並明訂雙方權利義
務及違約處罰條款。
11 查核小組得就有機農業相關生產規範詢問生產者,瞭解申請機構
對所屬生產者之教育訓練情形。
12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項目。
(二) 生產者經現場查核通過,再由查核小組進行產品之抽樣檢驗。現場
查核未通過者,依查核小組提供審查意見,由本會發函要求限期改
善;申請機構可於改善後隨時申請複核。複核仍未通過者,申請機
構於通知函發文日起一個月後,始可重新另案提出申請,並由書面
審查階段重新辦理。
七 產品抽驗
抽樣比率為申請機構所屬生產者總數百分之五範圍內。抽驗產品應送
本會指定或認可機構進行違禁物質殘留檢驗。產品抽驗不合格者,經
輔導小組審查通知申請機構及副知其他相關驗證機構,申請機構並應
即時處理。
八 產品抽驗未通過者,若有正當理由,得於一個月內向本會提出申訴,
申請複驗。複驗仍未通過者,申請機構於通知函發文日起三個月後,
始可重新另案提出申請,並由書面審查階段重新辦理。
九 申請機構經查核小組查核通過者,提輔導小組審查通過後,由本會循
行政程序核定公告。審查未通過者,依輔導小組提供審查意見,由本
會發函要求限期改善;申請機構可於改善後隨時申請複審。複審仍未
通過者,申請機構於通知函發文日起三個月後,始可重新另案提出申
請,並由書面審查階段重新辦理。
一○ 申請機構於本會公告為驗證機構後,應依據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
點及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業務,並接受本會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