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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2: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我國本(九十)年已依規定時限通報捕獲南方黑鮪,惟尚未申辦產地漁業證明書或將魚貨通關資料辦理核銷之漁船應行遵守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0921330800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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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凡已於本 (九十) 年度依規定時限通報捕獲南方黑鮪,尚未向本會漁
    業署 (南部辦公室) 申請核發「南方黑鮪產地漁業證明書」之漁船,
    應儘速赴模里西斯路易士港或南非開普敦港將該批漁獲轉運,並向本
    會漁業署駐模里西斯或開普敦漁業專員辦理簽證,始得依規定申領產
    證。


二  本 (九十) 年已依規定時限通報捕獲南方黑鮪之漁船船主或公司代表
    人應於魚貨輸銷外國通關後一個月內,將輸入國檢定單位所核發之輸
    入資料送鮪魚公會轉報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核銷。


三  凡未於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第一點規定辦理者,本會漁業署 (南
    部辦公室) 不予核發該批魚貨「南方黑鮪產地漁業證明書」。


四  違反第二點規定者,除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七款規定核處外,取消
    漁船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一年。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