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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督導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農保管字第1121865722號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坡地管理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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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目的)
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執行督導工程
    施工品質及進度,特設工程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
    點。


(督導範圍)
二、本小組督導工程之範圍如下:
(一)本署暨所屬各分署辦理之工程。
(二)本署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工程。
        以上工程執行機關(單位),統稱為工程主辦機關(單位),本
    署為計畫主辦機關。


(小組之組成)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施工督導事宜,由署長指派副署長一
    人兼任之,置副召集人二人,協助召集人綜理工程施工督導事宜,由
    本署副總工程司及坡地管理組組長兼任之。除外聘委員依本署工程類
    別,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外,其餘委員
    由署長就本署及所屬各分署具下列資格之人員遴選之:
(一)依法取得土木、水利、測量、環境工程、結構、大地、水土保持技
      師或建築師證書者。
(二)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並取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品管受訓合格人
      員。
(三)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並需五年以上相當實務經驗者。  
      前項外聘委員未能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專家名單中覓
    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署長核定。
        有特殊情形或參加比賽之工程,其外聘委員得逕由本小組另行指
    派具有相關工程專業知識或參賽經驗豐富者擔任之。
        本署委託或補助地方政府之工程,授權由各分署另組督導小組辦
    理督導工程進度及品質管理事宜。


(幕僚作業)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本署現職人員
    遴選報請署長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行政事務。


(督導重點)
五、本小組督導工程之施工品質及進度,其督導重點如下:
(一)工程主辦機關(單位)之施工品質稽查紀錄、監造計畫之審核紀錄
      、廠商施工計畫暨品質計畫之核定、缺失改善追蹤之執行、施工進
      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
(二)監造單位之監造範圍、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作業
      程序、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抽查之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
      錄管理系統等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
      監督之執行情形。
(三)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施工進度管理、
      趕工計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之執行情形等。
(四)品管制度執行之落實度、施工期限及重大事件之掌握度、施工障礙
      之排除與對策之合宜性。


(督導比例)
六、工程督導小組應定期辦理工程督導,其督導之件數及對象如下:
(一)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
      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督導。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以四十件以上為原則;
      當年度執行工程工程標案未達四十件者,則全數督導。
(三)標案金額達本署工務處理要點規定第一類(查核金額)以上工程列
      為必定督導工程。
        前項督導得採不預先通知方式,以反映施工現況。


(委員指派)
七、本小組督導工程時,由本小組委員中遴選二名以上委員,執行督導任
    務。


(督導作業程序)
八、本小組督導工程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提選督導工程
    1.發包金額低於設計發包工程費六成五以下者。
    2.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建議者。
    3.其他(有全民督工電話檢舉者或承包商於其他單位施工品質不良者
      等)。
(二)督導行程通知
      本署應檢附「工程施工品質督導行程表(表EC01-1-1)(詳附件一
      ),將督導工程名稱、日期及委員等資料,以正式公函通知各工程
      主辦機關(單位)及委員。
(三)督導項目:
    1.工程主辦機關(單位)應於督導前預先填妥「工程督導簡要報告(
      表EC02-1)(詳附件二)四份,並於督導時繳交督導委員。
    2.工地檢查
   (1)查驗構造物表面各項尺寸及平順度等。
   (2)施工品質檢驗,必要時得含混凝土鑽心取樣抗壓試驗、鑽孔檢測
        是否含塊石及穿透檢測基礎構造物厚度。
   (3)檢視工地各項勞安及環境保護措施。
    3.品管文件檢視
      依第五點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八點規定,
      並視工程規模及性質提供相關品管文件供查。
    4.工地檢查及品管文件檢視順序,可依實際需要於督導時決定之。
(四)督導結果座談會
      督導作業完成後,應邀集工程主辦機關(單位)、監造單位及承包
      商有關人員於適當地點召開督導結果座談會。
(五)督導結果之處理
    1.委員應依「工程督導小組委員督導紀錄表」(表EC03-1)(詳附件
      三)填寫及評分,工作人員填註「工程督導小組工程品質督導紀錄
      表」(表EC04-1)(詳附件四)。
    2.「工程督導小組工程品質督導紀錄表」(表EC04-1)於七個工作天
      內簽報核定後,函知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如有改善事項應限期
      改善;工程主辦機關(單位)應依「工程施工督導改善對策與追蹤
      表」(表EC05-1)(詳附件五)及「缺失改善照片表」(表EC06-1
      )(詳附件六)等格式填報改正結果,同時列管追蹤。
    3.如有重大缺失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4.本小組應將督導結果及處理情形登錄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定
      之資訊網路系統列管追蹤,並得隨時派員複查。
(六)工程主辦機關(單位)改善結果報本署審查
    1.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填報改善結果送本署,依計畫別由本署各計
      畫承辦組自行審查,合格者解除列管;審查不合格者將審查意見函
      復工程主辦機關(單位),繼續改善至合格為止。
    2.列管追蹤依計畫別由本署各計畫承辦組負責。
(七)彙製施工督導執行結果月報表
      本署每月十日前應填報「工程督導小組施工督導執行結果月報表」
      (表EC07-1)(詳附件七)陳報農業部。


(工程主辦機關(單位)配合事項)
九、本小組辦理督導時,工程主辦機關(單位)、監造單位及廠商應予配
    合,必要時得通知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
    、拆驗或鑑定。其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工程契約規定辦
    理;若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之履約規定相符
    者,該費用由工程主辦機關(單位)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
    廠商負擔。


(督導成績)
十、督導成績評定、成績丙等之規定及處置如下:
(一)以各督導委員評分加總平均計算之;督導成績評定為九十分以上者
      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上揭總和平均結果有小數時,採
      四捨五入進位方式,以整數計算之。
      上揭總和平均結果有小數時,採四捨五入進位方式,以整數計算之
      。
(二)本小組督導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
    1.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2.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3.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4.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5.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6.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
(三)前項各款規定涉及相關試驗之判定標準,依照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
      等相關法令或契約規定之設計標準辦理;試驗結果為不合格時,原
      督導成績已評定為七十分以上者,應改列丙等,其成績以六十九分
      計。
(四)第二款混凝土構造物如抗壓強度試驗結果判定為不合格時,得準用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由廠商申請
      複檢一次,並由工程主辦機關執行複檢工作。
(五)督導成績列為丙等者,工程主辦機關除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依
      個案缺失情節檢討人員之責任歸屬後,採取下列之處置:
    1.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
      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移送司法機關。
    2.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政府
      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3.通知監造單位撤換派駐現場人員。
    4.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檢討與改進)
十一、本小組於必要性時,得隨時召開工程督導小組會議,以檢討分析執
      行成效,研擬改進措施,並提報本署主管會報通過後據以實施。


(督導委員酬勞)
十二、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付出席
      費及差旅費。


(行文方式)
十三、本小組督導結果、決定或決議事項,應簽報核定後,以本署名義函
      知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及相關單位辦理。


(經費支應)
十四、本小組之經費由本署年度相關工程計畫支應。


(敘  獎)
十五、本小組有關人員表現優良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敘獎。


(書表附件)
十六、本小組所用書表如下:
(一)工程施工品質督導行程表(表EC01-1-1)
(二)工程督導簡要報告(表EC02-1)
(三)工程督導小組委員督導紀錄表(表EC03-1)
(四)工程督導小組工程品質督導紀錄表(表EC04-1)
(五)工程施工督導改善對策與追蹤表(表EC05-1)
(六)缺失改善照片表(表EC06-1)
(七)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督導小組施工督導執行結果月報表(表
      EC07-1)
(八)封面(制式封面)


十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