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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沿近海漁業類黑鮪漁業證明書核發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0931341863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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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資源管理及因應國際漁業組織
    實施黑鮪魚之貿易認證制度,爰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九款訂定本
    作業要點。


二  沿近海漁業類黑鮪漁業證明書 (ICCAT BLUEFIN TUNA STATISTICAL
    DOCUMENT)  (以下簡稱黑鮪漁業證明書) 之核發:
 (一) 在我國經濟海域作業,漁船船籍或定置網類屬台灣省者,由本會漁
       業署辦理;屬高雄市者,由本會漁業署 (南部辦公室) 辦理。
 (二) 黑鮪漁業證明書得委託有關區漁會代發。


三  黑鮪漁業證明書 (格式如附件一) 之有效期限為六個月,其應載明格
    式內容及需填列之各欄資料,詳如附件二填寫說明。


四  為確實查核黑鮪產地,漁業從業人、漁業通訊電台、區漁會應採取下
    列步驟:
 (一) 從事定置網類漁業者,必須於捕獲黑鮪時,依順序編號,於「作業
      紀錄簿」中記錄捕獲時間及海域經緯度,並即時以電話或電傳向擬
      交易之區漁會報備。區漁會接到定置網類漁業者電話或電傳後,即
      將該等資料登錄於「定置網類捕獲黑鮪通報紀錄表」,並將資料電
      傳至其當地漁業主管機關及魚市場。
 (二) 為特定漁業捕獲者,必須於捕獲黑鮪時,依順序編號,於「漁撈日
      誌」中記錄捕獲時間及海域經緯度,並即時向擬進港之漁業通訊電
      台通報。漁業通訊電台接獲漁船通報後,即將該等資料登錄於「漁
      船捕獲黑鮪通報紀錄表」,並敘明該船之船籍,將資料電傳至當地
      漁業主管機關及預定進入港口之當地魚市場。


五  核發黑鮪漁業證明書單位,得要求漁船提供船位回報紀錄或作業情形
    紀錄表等相關文件。


六  申請黑鮪漁業證明書,以經政府核准之國內出進口廠商為限,申請時
    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為定置網類漁業捕獲者:
      1 黑鮪漁業證明書申請書乙份 (格式如附件三)
      2 捕獲黑鮪之定置網類其定置漁業權漁業執照影本。
      3 區漁會所登錄定置網類捕獲該批黑鮪之「定置網類捕獲黑鮪通報
        紀錄表」 (格式如附件四) 。
      4 魚市場交易資料。
 (二) 為特定漁業捕獲者:
      1 黑鮪漁業證明書申請書乙份 (格式如附件三)
      2 漁船向漁業通訊電台通報捕獲該批黑鮪之「漁船捕獲黑鮪通報紀
        錄表」 (格式如附件五) 。
      3 魚市場交易資料。


七  申請核發黑鮪漁業證明書,應檢附之文件,倘查有實際捕獲量與黑鮪
    通報紀錄不符者,或其他不實情形者,除依漁業法規定核處外,不予
    核發黑鮪漁業證明書。


八  區漁會受理代發黑鮪漁業證明書原始案件,應專案列管,併同製作之
    黑鮪日交易一覽表 (格式如附件六) ,於次月五日以前備函送委託單
    位核備。


九  魚貨完成通關輸銷後二個月內,出進口廠商,應檢附海關出口報單副
    本,及售魚銷案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七) ) 向原黑鮪漁業證明書之核
    發單位辦理核銷,原受託代發黑鮪漁業證明書之區漁會應按月統計送
    本會漁業署,未依規定完成核銷者,該出進口廠商後續之魚貨物不予
    核發黑鮪漁業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