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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成品農藥委託加工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0971484199號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防疫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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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農藥生產業者於該成品農藥加工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得委託具有加工同一
劑型成品農藥能力之農藥生產業者加工農藥。
前項委託加工以委託一家為限。


第 3 條
申請成品農藥委託加工,應由委託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核准,並辦理農藥標示之變更:
一、委託人持有之成品農藥加工許可證影本一份。
二、受託人持有之同一劑型成品農藥加工許可證影本一份。
三、委託加工契約書影本一份。
四、農藥標示樣張二份。


第 4 條
經核准委託加工之成品農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產品品質責任應由委
託人負責。


第 5 條
經核准委託加工期間有終止或解除委託加工契約之情事者,委託人應於事
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委託加工之核准,並辦理農
藥標示之變更。


第 6 條
委託加工契約期間屆滿或有前條所定情事,嗣後需繼續或另行委託加工時
,委託人應重新申請核准。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