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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工程驗收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0980030258號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建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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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監督輔導農田水利會辦理各
    項工程之驗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農田水利會辦理各項工程驗收,除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外,悉依本
    注意事項處理。


三  工程分類按「農田水利會工務處理要點」之分類辦理。


四  驗收作業依程序分為施工中之查驗、部分驗收、竣工後之初驗、驗收
    及不合格部分之再驗。


五、驗收作業完成期限如下:
(一)查驗及部分驗收應於施工過程中辦理。
(二)初驗:監造單位應於工程竣工後七日內彙整竣工圖表、驗收單、工
      程結算明細表、施工照片、混凝土品質評估資料及填方壓實密度試
      驗表等資料報驗,業務單位於收受全部資料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完成
      (含初驗紀錄),如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簽請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准。於初驗合格後五日內將驗收相關資料併初驗紀錄報請驗
      收。
(三)驗收:業務單位應於初驗合格後二十日內辦理完成,並作成驗收紀
      錄,如有特殊情形必需延期者,應簽請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四)再驗:初驗或驗收不合格應改善部分其所需時間,由主驗人員視實
      際需要決定,並於改善完妥後十日內辦理完成。
(五)農田水利會辦理之第三類工程,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於
      工程竣工後直接辦理驗收,並應於業務單位收受全部驗收相關資料
      後三十日內辦理完成,並作成驗收紀錄。


六、各類工程驗收程序如下:
(一)初驗及驗收均由農田水利會辦理,並由主計室及輔導室派員監驗,
      管理或使用單位派員會驗。第一類工程之驗收應於驗收五日前檢附
      驗收單(附結算表)、竣工圖表及初驗報告等相關資料報請農委會
      派員監驗。
(二)初驗或驗收不合格部分應限期改善並列入紀錄,由農田水利會自行
      再驗,第一類工程再驗結果(連圖及相關資料)報農委會備查,第
      二類及第三類工程由農田水利會核定。
(三)驗收合格後農田水利會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第一類工程驗收結
      果案報農委會備查(備查聯)。
(四)特殊工程之驗收,如無該項特殊技術人員時,得委託專業人員或機
      構派員協助之。
(五)工程經費如有他機關配合負擔者,應邀請他機關派員會驗。


七、驗收前之準備工作如下:
(一)工程驗收除技術規範及施工補充說明書另有規定外,各構造物施工
      數量及尺寸必需符合設計要求。
(二)工程隱蔽及不能明視等部位構造體(如基腳深度、厚度及基樁打設
      等),完工後不易拆驗者,應於施工中辦理分段查驗(尺寸、規格
      及品質)並攝影留存,提供驗收人員參考。
(三)監造單位於工程完工前應對構造體逐一實地丈量並與契約書表規定
      條文及設計圖核對,如在圖表上未明示,而契約書、技術規範或施
      工補充說明書上有規定事項,如棄(取)土場之整理、臨時運輸道
      路之恢復原狀、原水路及交通施設之修補等尤須特別留意處理。為
      使初驗及驗收執行工作易於辨識,應在堤防、護岸、灌排圳路及其
      他各項構造物上,註記實丈樁號,或每十支掛籠或每十排混凝土塊
      ,註記支數或排數及實測已完工各樁號(唯堤防上埋設有堤防里程
      樁者則不必註記)。各構造物高程,經核對相符後,應附工程驗收
      單(附工程結算明細表)、竣工圖表、結算驗收證明書、竣工高程
      實測成果表、混凝土品質評估表、填方壓實密度試驗表、各剖面施
      工中及施工相片等報請初驗,若監造單位丈量檢查結果發現與契約
      圖說不符時,應即請廠商限期改善修復。


八、初驗人員應執行事項如下:
(一)事前應詳閱契約圖說,並查督導報告、各項試驗資料表及各剖面施
      工相片等(施工中基礎或隱蔽部分、分段查驗紀錄表、混凝土品質
      評估資料及填方壓實密度試驗表)作為執行驗收之參考。上開文件
      、初驗所需挖驗及測量器具,應由廠商備妥。
(二)查勘工程工地所設臨時水準基點之高度(測量設計或施工時應在竣
      工平面圖上註明)。
(三)核對堤線、灌排(圳路)及各項構造物中心點(位置),如堤防高
      度(含沈陷高度)、長度、堤頂寬度、坡度及土堤植草之間距與存
      活情形。
(四)土堤之心土與表土土質不同時,應在適當距離(原則每一百公尺)
      抽挖乙處查驗堤表土厚度。
(五)鉛絲蛇籠工:除查驗其位置(樁號)、長度、數量及高程等外,並
      檢查籠孔之規格、裝籠石之大小、飽滿情形、中間隔網之個數、籠
      門固定情形及各剖面各種結果。
(六)混凝土護坦工:檢查其工程位置(樁號)、數量、尺寸、混凝土塊
      連接結束筋(或空隙填石)及施工高程等項目。
(七)混凝土護坡工及混凝土內面工:檢查其位置(樁號)、長度、坡度
      、坡長(至回填線)、厚度、鋪墊石子厚度及透水孔等項目,原則
      上規定每一百或二百公尺(視工程性質作決定)抽挖乙處,堤防工
      程長度在一千公尺以內者原則上規定每一百公尺抽挖乙處。
(八)砌(鋪)石工:檢查其位置(樁號)、長度、坡度、坡長(至回填
      線)、厚度、塊石料徑尺寸、砌石之接合、石質、填隙小石子及填
      隙混凝土等項目。砌石后鋪墊石子或鋪墊混凝土者,原則上規定每
      一百或二百公尺(視工程性質作決定)抽挖乙處,查驗其厚度及內
      層規格。
(九)水門及其他構造物:詳細丈量並核對各剖面之尺寸、設計圖及補充
      說明書,如水門之捲揚機應試驗其操作靈活情形、密合度及油漆塗
      油均勻情形,倒虹吸管應做漏水試驗等。
(十)特殊工程:動力、抽水機、機電、電子、五金等獨立或附屬於土木
      建築之特殊儀器等工程應由該項技術人員就該工程補充說明書、有
      關資料圖說及規格性能查驗,如無該項特殊技術人員時,可於驗收
      時,邀請有關機關專門人員或檢驗單位之人員協驗,其他如新引進
      之工程技術、材料等應檢附政府檢驗單位查驗合格之有關證明文件
      。
(十一)隧道工程:除依第九款方法參考辦理外,混凝土襯砌前之支保工
        及將襯砌混凝土厚度尺寸,由農田水利會於施工中派員辦理分段
        查驗作成紀錄並攝影留存,提供驗收人員作參考。
(十二)建築工程:驗收人員得參照前十一款所定事項辦理。
(十三)綠美化工程:檢(查)驗植栽品種、位置、數量、規格及存活率
        。
(十四)凡經初驗人員挖驗及查驗之處,應將尺寸及位置等註明於竣工圖
        表上並作成工程初驗紀錄詳載驗收情形及驗收意見。
(十五)初驗人員發現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之處,應予具體明確
        指示,並限期改善同時列入紀錄,通知廠商依限改善完成後,再
        由初驗人員親自再驗認可核章後,經由業務單位將初驗紀錄、竣
        工圖表、工程驗收單(附工程結算明細表)及結算驗收證明書等
        報請派員驗收。


九、驗收人員應執行事項如下:
(一)除執行與初驗人員應執行事項相同外,應作成驗收紀錄陳核。工程
      施工照片、督導報告、混凝土品質控制評估資料、填方壓實密度試
      驗表及有關證明文件由監造單位提供驗收人員參考,並由廠商備妥
      丈量、測驗及拆驗等之器具俾便使用。
(二)結算驗收證明書應於驗收合格後十五日內填具。但有特殊情形必須
      延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  驗收處理原則如下:
   (一) 查驗暨初驗採全面檢查方式辦理。
   (二) 驗收採抽查方式辦理。
   (三) 驗收不合格部分應限期改善,拆除重做,退貨或換貨並列入紀錄
        ,逾期改善者,依契約逾期罰款規定每逾一日認罰結算金額千分
        之一,最高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二十,如逾期部分天數尚在原
        契約工期內者,不予罰款。
   (四)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
        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檢討不必拆換者,或拆換確有困難者,
        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
        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金額、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
        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第一類工程報農委會核准,
        第二、三類工程由農田水利會自行辦理。
   (五) 工程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
        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並作成紀錄供驗收之用,並得
        就該部分起算保固期間。
   (六) 查驗或驗收 (含初驗) 不合格,情節重大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一一  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如下:
   (一) 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
        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二) 監驗人員:監視驗收程序。
   (三) 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
        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之處置 (為接管或使用單位人員) 。
   (四) 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 (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
        人員或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


一二  驗收人員應以客觀、公正立場執行任務,不得徇私、匿報或虛報或
      執行偏差或未盡職責,倘有下列情事發生應追究責任並依情節輕重
      議處有關人員:
   (一) 工程初驗發現與竣工圖表等不符者。
   (二) 工程驗收發現與竣工圖表等不符者。
   (三) 工程驗收發現與竣工圖表不符,通知改善後再驗時仍有不符者。
   (四) 未及時辦理竣工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於驗收時必需補辦者
        。
   (五) 驗收發生需驗收扣款情事者。


一三  直轄市主管機關得訂定農田水利會工程驗收注意事項,未訂定前得
      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