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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工務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0980030255號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建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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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監督輔導農田水利會辦理各
    項工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農田水利會接受農委會補助辦理之工程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
    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受農委會監督;接受其
    他機關補助或委託代辦之工程,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三、農田水利會辦理政府補助之工程,應依第四點至第十七點規定辦理,
    並依採購金額分為下列三類:
(一)第一類工程:工程採購金額在查核金額(含)以上者。
(二)第二類工程:工程採購金額未達查核金額並在查核金額五分之一(
      含)以上者。
(三)第三類工程:工程採購金額未達查核金額五分之一者。


四、工程設計審核及預算書編列程序如下: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工程:工程設計原則及設計初稿應送農委會審核後
      ,農田水利會依審核意見編製預算,並自行審定預算書。
(二)第三類工程:除年度計畫核定時,特別註明之特殊工程,其設計原
      則及設計初稿應送農委會審核外,其餘各項工程若與年度計畫核定
      原則相符者,設計初稿及預算書由農田水利會自行審定;設計原則
      若有變動者,設計初稿應送農委會審核後,農田水利會依審核意見
      編製預算,並自行審定預算書。


五、工程發包處理程序如下:
(一)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
      要點」辦理。
(二)各類工程之招標方式、廠商資格、等標期、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等
      ,由規劃及設計單位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訂定,併密封預算書
      及底價核定單交招標單位辦理招標作業。
(三)第一類工程:農田水利會依法定程序辦理招標,並請主計室及有關
      單位派員監辦,於開標五日前應檢送採購資料、招標文件及相關文
      件函請農委會派員監辦。
(四)第二類及第三類工程:農田水利會依法定程序辦理招標,並請主計
      室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五)緊急暨搶修(險)工程之作業規定另定之。


六、工程決標後即與廠商訂立契約,第一類及第二類工程應將契約書副本
    及開工報告報農委會備查。


七、補助款支存與會計事務依補助機關規定辦理。


八、工程執行中每半個月應將各類工程半月進度表報農委會備查。進度落
    後工程並應註明原因及改進措施。


九、工程執行中農田水利會應經常派員赴工地督導,以確保施工品質。督
    導項目包含三級品管文件檢查、材料抽(檢)驗、抽驗施工品質等,
    並留存紀錄以備查核。農委會得隨時派員赴工地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
    作。


十、工程之營造保險及災害處理如下:
(一)工程金額在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或完工日期超過每年四月底之工
      程,應投保工程營造保險。
(二)工程金額未達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且完工日期在每年四月底以前之
      工程,可免投保工程營造保險,按工程契約之災害處理條款規定辦
      理。但較具受災性之工程,農田水利會得自行斟酌決定。


十一、工程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除依「農田水利會辦理工程變更設
      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辦理外,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第一類工程應報農委會核定;第二類工程由農田水利會自行核定
        並報農委會備查;第三類工程由農田水利會自行核定。如修正施
        工預算或變更設計後經費超出核定金額時,應籌妥財源後辦理。
  (二)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後,如有新增項目新單價時其契約增減
        金額在一成以上或修正後總金額達查核金額者,由農田水利會與
        原廠商辦理議價,第一類工程報請農委會監辦,並請主計室及有
        關單位派員監辦。契約增減金額一成以下者,由農田水利會與原
        廠商議價,並請主計室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各類工程新增單價
        於議價成立後應編製修正施工預算書並依規定程序辦理。


十二、各類工程經發包或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後,由於經費增減致使
      工程類別變動,其工務處理程序按變動後之類別辦理。
      第三類工程因經費增加調為第一類或第二類工程時應將設計預算書
      、契約書副本及開工報告等書件併同修正施工預算(變更設計)書
      按處理程序辦理。
      第一類或第類工程調為第三類工程時,其開標紀錄表或修正施工預
      算(變更設計)書按原類別之處理程序辦理後,再依第三類工程辦
      理。


十三、各類工程辦理展延工期時,應於竣工期限前依農委會訂定之「農田
      水利會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辦理,其核定程序如下:
  (一)第一類工程:應報農委會核定。
  (二)第二類及第三類工程:由農田水利會自行核定。


十四、工程終止或解除契約,由農田水利會自行核定,並報農委會備查。


十五、工程驗收依「農田水利會工程驗收注意事項」辦理。


十六、各類工程應於驗收手續完妥尾款撥付後十五日內辦妥決算,第一類
      工程應將決算書報農委會核定,第二類及第三類工程決算書由農田
      水利會自行核定。
      各工程已撥付之補助款,如有結餘應繳回農委會。


十七、工程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其工務處理程序依第三類工程辦理
      。


十八、農田水利會自有財源辦理之農田水利工程依下列原則處理之:
  (一)除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以下工程,農田水利會得自行訂定招標辦法
        ,報農委會備查外,其餘之招標程序比照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二)查核金額五分之三以上(含)工程,設計原則及設計初稿送農委
        會審核後,依審核意見編製預算書並自行審定發包。修正施工預
        算或變更設計者,設計原則應報農委會同意後辦理,所有書類於
        決算時一併報農委會備查。
  (三)未達查核金額五分之三之工程,設計原則及預算書由農田水利會
        自行審定發包。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者,亦同。


十九、直轄市主管機關得訂定農田水利會工務處理要點,未訂定前得準用
      本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