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輸出原屬我國籍漁船 (C.C.C 號列 8902.00.10.10-9) ,申請人
除應依據漁業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申領貨品出口同意書,方可辦理
通關手續。
(一) 經中華民國相關權責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簽證之輸入國同意該船
設籍之證明文件正、影本各乙份。
(二) 經中華民國相關權責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簽證之輸入國漁業主管
機關出具該國將負起善盡管理該船之責任,以遵守相關國際漁業管
理組織管理措施之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二、申請輸出國內新建造完成之外國籍漁船 (C.C.C 號列8902.00.10.10-
9) ,其申請人以合法之造船廠為限,並依漁業法第八條規定,檢附
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辦貨品出口同意書,方可辦理通關手續。
(一) 貨品出口同意書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 。
(二) 造船廠開具之建造證明影本乙份。
(三) 漁船全側及局部漁撈設施之 5×7 照片各二張。
(四) 經中華民國相關權責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簽證之輸入國同意該船
設籍之證明文件或船舶國籍證書正、影本各乙份。
(五) 輸入國核發之漁業執照或經中華民國相關權責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
處簽證之輸入國漁業主管機關出具該國將負起善盡管理該船之責任
,以遵守相關國際漁業管理組織管理措施之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三、第一點及第二點要求檢附之文件如非中 (英) 文本,請併附經法院或
民間公證人公證之中譯本乙份。
四、凡申請延繩釣及圍網漁船輸出至國際漁業組織所制裁之國家者,不予
核發貨品出口同意書。
五、依本要點核發之貨品出口同意書,其有效期限為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