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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秈種公糧標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151185697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稻作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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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陳庫存公糧及供應市場秈種稻米需求,
    特訂定本要點。


二、標售秈種公糧作業由本部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所屬各區分署(
    以下簡稱分署)辦理。


三、標售種類、年期別、型態、數量、底價、品質規格、提貨地點、包裝
    、投標廠商資格等事項,分署應於標售前於其資訊網路及門首公告,
    並副知農糧署。


四、投標廠商應完成糧商登記,但僅登記加工(磨製麵粉)單項業務種類
    者,不得參與投標。


五、標售型態以糙米為限,其品質規格應符合本部撥售公糧稻米驗收作業
    須知第四點附表二規定之秈種糙米品質驗收標準,包裝袋以淨重三十
    公斤PP編織袋或噸袋為原則。
    公糧噸袋包裝需付押金,每隻新臺幣三百五十元,於貨品提訖兩週內
    送還至指定倉庫後退回押金,逾期未送還者沒入押金;自備噸袋包裝
    者免付押金。


六、標售底價之訂定以分署於公告(不含公告週)前二週之第一個工作天
    起查有連續七天臺灣地區各該種類秈稻穀平均價格,除以其平均碾糙
    率為基準價格,倘公告前十四天均無該類稻穀價格,得依公告前最近
    之七天價格為基準價格或於公告前進行訪價,在不低於同品項進口價
    格前提下,得參考該價格作為基準價格,並依下列方式計算參考價格
    :
(一)硬秈種糙米不分期別,按基準價格計算。
(二)軟秈種糙米依期別不同分別計算:
      1.當期米按基準價格計算。
      2.前一期米按基準價格百分之九十五計算。
      3.前二期米按基準價格百分之九十計算。
      4.前三期米按基準價格百分之八十五計算。
      5.前四期米及以前各期米按基準價格百分之八十計算。
    各種類秈稻穀倘以低溫儲存者,其參考價格應按基準價格加計百分之
    五。
    分署得視品質及市場需求情形,在前項各款參考價格增減百分之五範
    圍內核定標售底價。


七、廠商標購數量每批不得少於三十公噸,但公告數量低於三十公噸者,
    不在此限。
    分署為籌措倉容,評估需出清零星庫存,避免不敷加工成本,稻穀數
    量在二十公噸以下,得按標售底價訂定方式,核定每噸售價,逕洽廠
    商價購。


八、標售作業以每二週辦理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增減之。


九、廠商投標前須繳交押標金,押標金之計算為公告之標售底價乘以投標
    數量乘以百分之五,簽約後得轉充為貨款。


十、開標後,每公噸投標價格高於公告標售底價者進入決標程序。決標時
    ,以每公噸投標價格最高者,按該投標價格與數量決標,其餘再按次
    高標之價格及其數量依序決標,至該標全數售完為止。
    二家(含)以上投標廠商之投標價格相同,而可分配之數量少於其投
    標數量總和時,按各廠商投標數量比例分配出售,不受第七點之限制
    。
    開標、決標結果,併同底價之計算內容應送農糧署備查。


十一、有關簽約、繳款、提貨、違約罰則及其他事項於投標須知或合約訂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