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陳庫存公糧及供應市場秈種稻米需求,
特訂定本要點。
二、標售秈種公糧作業由本部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所屬各區分署(
以下簡稱分署)辦理。
三、標售種類、年期別、型態、數量、底價、品質規格、提貨地點、包裝
、投標廠商資格等事項,分署應於標售前於其資訊網路及門首公告,
並副知農糧署。
四、投標廠商應完成糧商登記,但僅登記加工(磨製麵粉)單項業務種類
者,不得參與投標。
五、標售型態以糙米為限,其品質規格應符合本部撥售公糧稻米驗收作業
須知第四點附表二規定之秈種糙米品質驗收標準,包裝袋以淨重三十
公斤PP編織袋或噸袋為原則。
公糧噸袋包裝需付押金,每隻新臺幣三百五十元,於貨品提訖兩週內
送還至指定倉庫後退回押金,逾期未送還者沒入押金;自備噸袋包裝
者免付押金。
六、標售底價之訂定以分署於公告(不含公告週)前二週之第一個工作天
起查有連續七天臺灣地區各該種類秈稻穀平均價格,除以其平均碾糙
率為基準價格,倘公告前十四天均無該類稻穀價格,得依公告前最近
之七天價格為基準價格或於公告前進行訪價,在不低於同品項進口價
格前提下,得參考該價格作為基準價格,並依下列方式計算參考價格
:
(一)硬秈種糙米不分期別,按基準價格計算。
(二)軟秈種糙米依期別不同分別計算:
1.當期米按基準價格計算。
2.前一期米按基準價格百分之九十五計算。
3.前二期米按基準價格百分之九十計算。
4.前三期米按基準價格百分之八十五計算。
5.前四期米及以前各期米按基準價格百分之八十計算。
各種類秈稻穀倘以低溫儲存者,其參考價格應按基準價格加計百分之
五。
分署得視品質及市場需求情形,在前項各款參考價格增減百分之五範
圍內核定標售底價。
七、廠商標購數量每批不得少於三十公噸,但公告數量低於三十公噸者,
不在此限。
分署為籌措倉容,評估需出清零星庫存,避免不敷加工成本,稻穀數
量在二十公噸以下,得按標售底價訂定方式,核定每噸售價,逕洽廠
商價購。
八、標售作業以每二週辦理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增減之。
九、廠商投標前須繳交押標金,押標金之計算為公告之標售底價乘以投標
數量乘以百分之五,簽約後得轉充為貨款。
十、開標後,每公噸投標價格高於公告標售底價者進入決標程序。決標時
,以每公噸投標價格最高者,按該投標價格與數量決標,其餘再按次
高標之價格及其數量依序決標,至該標全數售完為止。
二家(含)以上投標廠商之投標價格相同,而可分配之數量少於其投
標數量總和時,按各廠商投標數量比例分配出售,不受第七點之限制
。
開標、決標結果,併同底價之計算內容應送農糧署備查。
十一、有關簽約、繳款、提貨、違約罰則及其他事項於投標須知或合約訂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