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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農稽字第0910075353號
法規體系: 秘書目/庶務管理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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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依據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二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設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 (以
    下簡稱本小組) ,並為本小組之有效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稽核監督範圍如下:
 (一) 本會及所屬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二) 本會及所屬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
 (三) 本會及所屬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但補助金額未達採購
      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不在此限。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稽核監督事宜,置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
    集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置稽核委員六至十人,除由主任委員就本會
    及所屬機關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外,亦得聘請本會以外
    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專家學者擔任。
    為協助本小組稽核工作,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承召集人之
    命,處理本小組幕僚作業。置稽查人員十二至二十人,協助稽核工作
    ,均由本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
    前二項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延請會外人員協助辦理本會採購稽核監督
    業務時,得依規定酌支交通費。


四、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應公正行使職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假稽核監督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採購。
 (二) 接受不當饋贈或接待。
 (三) 代採購機關訂定底價、審查投標文作、評選廠商或其他類似情形。
 (四) 藉稽核監督之便,蒐集與稽核監督無關之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
      求。
 (五) 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所獲資訊或資料。
 (六) 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時間、地點及對象。
 (七) 未經召集人指派,自行辦理稽核監督。
 (八) 從事足以影響稽核委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
      務或活動。


五、本小組稽核案件來源如下:
 (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查經檢舉之異常採購案件。
 (二) 監審機關函查之異常採購案件。
 (三) 媒體報導或民眾、廠商檢舉,有具體事證之異採購案件。
 (四) 主任委員交查案件。
 (五) 民意代表質詢關切之異常採購案件。
 (六) 本小組主動自上網之招決標資訊發覺之異常採購案件。
 (七) 本會、所屬各機關及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等之年度採購案中隨機抽
      檢案件。


六、本小組稽核案件得依採購案件性質,分為工程、資訊及一般財物勞務
    等三類,各類得由召集人指派一位以上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稽核委員
    應於稽核後將稽核結果提本小組會議報告。稽核委員執行稽核作業,
    得指定稽查人員協助辦理之。


七、稽核案件原則採一般書核面核,查核採購作業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之
    規定;惟對異常案件則得採專案方式稽核。


八、稽核委員辦理一般稽核、專案稽核或因案情需要所做現場稽核時,得
    向受稽核單位調閱有關資料受稽核單位不得拒絕並應配合辦理。但法
    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九、稽核工程採購案件,應撰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工程
    採購』稽核監督報告表」;稽核資訊及一般財物勞務採購案件,應撰
    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資訊及一般採購』稽核監督報
    告表」,其格式如附表一及表二。


十、經本小組稽核結果認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
    理外,應函知受稽核單位採行改正措施;其情節重大者,得另通知受
    稽核單位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
    理。


十一、幕僚單位應將稽核執行情形製成月報表,每月定期簽報召集人核定
      後,送主管機關及審計單位備查。


十二、本要點之訂定或修正,經簽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