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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漁船船主僱用外籍船員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0911321131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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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計畫目的:
    因應大陸暫停對臺派出漁工措施,補充漁業勞力不足,分散船員來源
    ,確保漁業永續經營。



二  獎勵對象:
    依就業服務法有關規定,僱用外籍船員之漁船船主。



三  獎勵僱用外籍漁船船員名額:
    自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經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核發外籍船員證者
     (以新僱者為限) ,依本會漁業署「漁業管理資訊系統」擷取外籍船
    員證核發順序一千名,額滿為止,並由本會漁業署函知區漁會轉知漁
    船船主辦理申請手續。



四  獎勵標準:
    凡經通知符合獎勵對象之漁船船主,於下列期間僱用外籍船員,其獎
    勵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 第一階段: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每名每月獎勵三千
      六百元。
 (二) 第二階段: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至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每名每
      月獎勵三千二百元。
 (三) 第三階段: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每名每月獎勵二
      千八百元。
    漁船船主依本計畫所僱用之外籍船員,於前開各階段期間屆滿前與其
    中止僱用關係者,當月之獎勵金,按當月日數比例計算核發。



五  申請時間:
 (一) 第一階段: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 第二階段: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止。
 (三) 第三階段:九十二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
    未於各階段申請時間辦理者,視同放棄資格。



六  申請獎勵金程序及應附文件:
    經通知符合獎勵對象之漁船船主檢附下列文件,向所轄區漁會提出申
    請。
 (一) 申請書二份 (格式如附件一) 。
 (二) 領據一份 (格式如附件二) 。
 (三) 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帳號應清晰可見) 。
 (四) 獎勵僱用外籍船員期間繳納就業安定費收據影本二份。



七  資格審核及獎勵金核發程序:
    各區漁會依前點規定受理後,應繕造「獎勵僱用外籍船員漁船清冊」
     (如附件三) ,連同申請書及就業安定費收據影本,送交當地直轄市
    、縣 (市) 政府查核雇主所申報之外籍船員受僱情況 (利用漁業管理
    資訊系統查對該等外籍船員是否已領取外籍船員證及證件是否仍有效
    ) ,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查核完成後將申請書及清冊函送本會
    漁業署審核符合規定者,由漁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撥付獎勵金。



八  前述相關書件如有偽造、變造或記載不實者,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如已領取獎勵金並應退還。



九  本計畫得隨時增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