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有效利用地區農業資源,結合
地方觀光休閒產業及文化特色,發展農村釀酒產業,輔導農村酒莊穩
健經營,特訂定本要點。
二 農村酒莊指利用地區農產原料,釀製具特色之酒品,並結合地方觀光
休閒產業及文化特色,營造具自然環境與農村景觀之釀酒莊園。
三 本會輔導農村酒莊事項如下:
(一) 釀酒技術相關事宜。
(二) 酒莊營運相關事宜。
(三) 酒品評鑑及推廣相關事宜。
(四) 其他酒莊輔導之相關事宜。
四 依本要點提出申請輔導者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 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
(二) 依法成立之農民團體或農業企業機構、依本會相關法規登記之農業
產銷班、農場或休閒農場。
五 申請人申請農村酒莊輔導應先行評估下列事項:
(一) 擬釀酒類市場之現況、趨勢與需求、技術及品質之競爭優勢。
(二) 釀酒原料來源、品種及特色。
(三) 釀酒規模。
(四) 酒莊之財務規劃及其投資效益分析。
(五) 整體營運方式,與休閒、觀光及文化等事業結合營運之規劃。
(六) 酒莊土地權屬及分區種類確可供釀酒用途。
(七) 酒莊設置地點之交通狀況、鄰近地區自然與人文景觀資源等酒莊之
影響。
(八) 酒莊設置之預期效益。
六 申請農村酒莊輔導應檢具下列資料函送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就該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轄區發展農村釀
酒產業之整體規劃初步審查 (如附件一) ,再轉送本會審查:
(一) 設置農村酒莊之營運企劃書 (格式說明如附件二) 。
(二) 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影本。
(三) 申請者成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七 主管機關審查農村酒莊輔導申請案件,應依據釀酒原料之條件、釀酒
技術之取得、釀酒設備與釀酒規模之適切、產品之市場潛力、地區發
展農村釀酒產業整體性之配合規劃等項目,作通盤考量,選擇合適輔
導對象。
八 依本要點提出申請輔導之案件,其釀酒原料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釀酒原料須具備地方農村產業特色。
(二) 釀酒原料品種須為適合加工釀酒,造酒品質穩定,且原料供應量不
虞匱乏者。
(三) 釀酒原料之栽培,須循栽培管理制度及作物安全用藥規定。
九 申請農村酒莊輔導經本會審查列為受輔導對象,得依本會計畫提審程
序向本會申請有關之輔導計畫。
一○ 經本會核准農村酒莊相關輔導之計畫,有下列情形者,停止予以輔
導或取消其受輔導對象:
(一) 違反菸酒管理相關規定而被撤銷酒製造業許可執照者。
(二) 使用非國內出產之釀酒原料者。
(三) 其他違反本會輔導農村酒莊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經本會列為受輔導對象,尚未提出相關輔導計畫者,如有前項情形
亦得取消其受輔導對象。
一一 為辦理農村酒莊之審查與輔導,本會得邀集相關產、官、學、研等
專家組成農村酒莊輔導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一二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設置農村酒莊之營運企劃書之評審。
(二) 釀酒技術之研究及訓練計畫之審查及諮詢。
(三) 酒莊營運技術講習計畫之審查及諮詢。
(四) 酒品評鑑及推廣計畫之審查及諮詢。
(五) 其他輔導農村酒莊之相關事宜。
一三 本小組置委員若干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相關領域之產、官、學、
研專業人士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一四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農村釀酒業務單位
主管兼任之;本小組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召集人因故不
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一五 本小組審查農村酒莊輔導申請,除審查書面資料外,必要時得實地
調查。
一六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