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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及其繼承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3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78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78)台內社字第698850號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會輔導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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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會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農會法修正施行前,農會已收之股金應於本辦法發布後移充事業資金,其
存儲運用應依農會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後,原有會員繳納股金名冊改為會員繳納事業資金
名冊。


第 4 條
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後,會員出會或退會時,得申請退還;同戶其他人
申請入會時,得申請繼承或移轉。


第 5 條
前條事業資金之退還,應以原繳金額為限。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