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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農產物流中心設立評審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0971039161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糧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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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因應農產運銷通路環境改變,
    及農產物流中心設置的需要,成立農產物流中心評審小組 (以下簡稱
    本小組)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評審台灣地區相關縣市政府所提出之「區域型農產物流中心」設置
      規劃申請案。
 (二) 評審具發展成為農產物流中心條件之個案。
 (三)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名:
 (一) 學者專家六人。
 (二) 本會國際處一人。
 (三) 本會農糧署二人。
 (四) 本會區域改良場二人。
    本小組以本會農糧署副署長擔任小組召集人。


四、本小組視農產物流中心規劃申請送審案件的多寡,採不定期方式召開
    評審會議。必要時得於召開會議前,邀請委員分批赴現場先行了解實
    況。申請單位並應於評審會議時,先向小組委員提出簡報,供為評審
    參考。


五、本小組參考下列指標為評審依據:
 (一) 經營組織 (含經營理念、專業人力) 。
 (二) 立地條件 (含交通網路、土地取得與投資方式及土地面積) 。
 (三) 相關軟硬體配置與投資情形。
 (四) 經營計畫 (含經營之業務項目及各品項集中、均衡、分散之作業流
      程與效率評估及三年營運之成本效益分析與競爭優勢比較) 。
 (五) 市場同異業競爭情形。
 (六) 貨源與下游通路之規劃。


六、本小組之評審依評審表所列評估項目予以評分,評分平均未達七○分
    者,不予列入排序 (詳如評審表所示) 。


七、受評單位對於評審結果如有異議,得申請複審,並以一次為限。


八、本小組之委員需針對每一份規劃申請書填寫一份評估審查意見表。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會外委員得支給出席費,並衡酌實際狀況
    ,依規定支給必要之往返交通費。


十、本小組由本會農糧署運銷加工組擔任行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