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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家畜保險專案補助申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120042200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畜牧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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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執行家畜保險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特訂
    定本要點。



二、家畜保險之保險人、再保險人於同一年度內個別險種之自留損失率達
    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者,得依家畜保險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專案補助
    。
    前項自留損失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保險人自留損失率 =(理賠金額÷滿期保險費)×100%
 (二)再保險人自留損失率 =【 理賠金額 ÷(滿期保險費 - 已支付之
       再保佣金)】× 100%



三、專案補助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自留損失率為百分之八十五至百分之一百者:百分之八十五以上部
       分之理賠金額,給予全額補助。
 (二)自留損失率為百分之一百以上者:百分之八十五至百分之一百部分
       之理賠金額,給予全額補助;超過百分之一百部分之理賠金額,給
       予百分之六十補助。



四、保險人、再保險人申請專案補助,應於次年一月起至四月底前送全國
    或省級之再保險人彙整,並經其家畜保險事業資金管理委員會初審後
    ,於二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複審。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複審,得組成
    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通過之補助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次年度計畫編列預算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