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
第 3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一般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依飼料管理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
一條第一項申請檢驗、發給製造許可登記證(以下簡稱製造登記證)
或輸入許可登記證(以下簡稱輸入登記證),或依第十條第二項及第
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審查、換發、補發製造登記證或輸入登記證
。
二、申請基因改造科技或分子生物技術飼料添加物許可:含有以基因改造
科技或分子生物技術產生之胜肽或蛋白質,且從未於國內供家畜、家
禽、水產動物食用之飼料添加物,其依飼料管理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
十一條第一項申請檢驗、發給製造登記證或輸入登記證,或依第十條
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審查、換發、補發製造登記證或
輸入登記證。
三、申請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依飼料管理法第十一條之一第
一項或第二項申請許可、核准,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審查、安
全性評估、查驗、核發、換發或補發證明文件。
第 4 條
申請一般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專家審查:每件二千元。
二、發給製造或輸入登記證:每件二千元。
三、展延、變更、換發、補發製造或輸入登記證:每件一千元。
第 5 條
申請一般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其維生素成分檢驗分析,依下列規定收
費:
一、脂溶性維生素:包括維生素A、D、E、K,每種四千二百元。
二、水溶性維生素:包括維生素B1、B2、B6、B12、C、菸鹼酸、氯化膽鹼
、泛酸鈣、生物素、葉酸,每種四千五百元。
第 6 條
申請一般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其酵素成分檢驗分析,依下列規定收費
:
一、澱粉分解酵素:二千五百元。
二、蛋白質分解酵素:二千五百元。
三、脂肪分解酵素:二千五百元。
四、纖維分解酵素:二千五百元。
五、木聚醣分解酵素:二千五百元。
六、葡聚醣分解酵素:二千五百元。
第 7 條
申請一般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其下列成分之檢驗分析,依下列規定收
費:
一、澱粉:一千七百元。
二、乳酸菌總菌數:二千三百元。
三、單一乳酸菌菌種鑑定:二千五百元。
四、飼料油脂之水分:五百元。
五、夾雜物或不溶物:二千五百元。
六、總脂肪酸:二千元。
七、不皂化物:一千八百元。
八、過氧化價:七百元。
九、游離脂肪酸:七百元。
第 8 條
申請基因改造科技或分子生物技術飼料添加物許可,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審查、安全性評估及發給製造或輸入登記證:每件二十五萬元。
二、檢驗:每件二十二萬元。
三、展延、變更、換發、補發製造或輸入登記證:每件六千元。
第 9 條
申請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除第二項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收費:
一、審查、安全性評估及發給許可證明文件:每件二十五萬元。
二、基因改造動物或植物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檢驗:每件四十萬元。
三、基因改造微生物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檢驗:每件二十二萬元。
四、展延、變更、換發、補發證明文件:每件六千元。
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基因改造之黃豆及玉米
查驗登記審查費鑑別檢驗費收費表收費,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於飼料管理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所定辦法(以下簡稱基因改造辦法)
發布施行前,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申請(以下簡
稱查驗登記),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給許可文件(以下簡稱基因改造
許可文件)。
二、於基因改造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申請查驗登記,且於基因改造辦法發
布施行後,取得基因改造許可證明文件。
第 10 條
依飼料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核發飼料販賣登記證,每件收費四百元。
變更、換發、補發前項飼料販賣登記證,每件收費四百元。
第 11 條
申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為審查需要,派員赴國外飼料或飼料添加物
製造廠檢查,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基準收費。
第 12 條
申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自由銷售證明,每件正本收費八百元,副本收費一
百元。
第 13 條
第四條至前條以外之項目,已列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飼料化驗
項目及收費標準者,依該規定收費;未列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申請
人另行約定金額收費。
第 1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