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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赴北太平洋海域魷釣、棒受網漁船及運搬船請領作業證明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21339707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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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保障漁船作業安全及維持漁區
    秩序,依據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赴北太平洋作業之魷釣、棒受網漁船及運搬船出港後,除不得違
    規侵入他國經濟海域外,船主須對我國與日本達成經濟水域協議而訂
    定之相關規定必須完整通知船長,並與船長確實遵守,且由船主及船
    長開立切結書。



三  申請赴北太平洋作業之魷釣、棒受網漁船及運搬船,在申領作業證明
    書前,需先投保 (P&I)  污染及碰撞責任險並提供保單,以憑辦理。



四  申請赴北太平洋作業之魷釣、棒受網漁船及運搬船,在申領作業證明
    書前,必須安裝漁船監控系統 (具有船位自動回報及漁獲資料回報功
    能) 及填妥船長簽名授權書 (如附件) 並經測試能自動回報。



五  漁船出海期間,漁船監控系統必須全程維持正常運作,且必須每天透
    過衛星,將船位及漁獲資料於本會漁業署指定時間自動傳回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一次。



六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違反第五點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七款規
    定核處外,其漁船漁獲資料未傳回者,不予核發漁獲返台簽證。



七  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船每年漁季作業期間 (取得作業證明書出港至作
    業結束返港) 漁船透過漁船監控系統,自動回報船位紀錄中斷日數累
    計達二十日或蓄意進入他國經濟水域作業者,不得申領次年作業證明
    書。



八  違反第二點侵入他國經濟水域致遭扣押等違規情節重大者,得依漁業
    法第十條撤銷其兼營棒受網漁業經營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