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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赴西南大西洋海域魷釣漁船及運搬船請領作業證明書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61336212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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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每年漁季欲赴西南大西洋海域作業之魷釣漁船及運搬船,應經本會漁
    業署 (南部辦公室) 核准赴國外基地及西南大西洋作業後,同時申領
    西南大西洋魷釣漁船及運搬船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 (以下簡稱作業證
    明書) 由高雄出港。


二  凡申請赴西南大西洋作業之魷釣漁船,在申領作業證明書前,必須安
    裝漁船監控系統 (具有船位自動回報及漁獲資料回報功能) 填妥船長
    簽名授權書 (如附件) 並經測試能自動回報。


三  漁船出海期間,漁船監控系統必須全程維持正常運作,且必須每天透
    過衛星,將船位及漁獲資料於本會漁業署指定時間自動傳回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一次。


四  凡經核准取得作業證明書赴西南大西洋海域作業之魷釣漁船,於漁季
    結束後仍停留國外整補待次年漁季繼續在西南大西洋作業,經報核准
    者,得免返國,但仍應由所屬公司指派代表向本會漁業署 (南部辦公
    室) 申領次年作業證明書,或向我駐開普敦辦事處漁業專員簽發次年
    作業證明書後,始得出港作業。


五  魷釣漁船在國外停留整補期間,不得出海從事非本次核准其它漁業活
    動。


六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違反第三點規定者,除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七
    款規定核處外,期漁船漁獲資料未傳回者,不予核發漁獲返台免稅證
    明。每年漁季作業期間 (取得作業證明書出港翌日至作業結束返港) 
    漁船透過漁船監控系統,自動回報船位紀錄中斷日數累計達二十日以
    上者,於漁季結束後不得停留國外申領次年作業證明書。


七  本會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八九) 農漁字第八九一三三○四九五號公告
    之「赴西南大西洋海域魷釣漁船及運搬船請領作業證明書相關規定」
    自公告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