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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漁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漁船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業執照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01330535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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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漁船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業執照,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魷釣漁船自即日起得申請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業之新漁業執照。
二  魷釣漁船以外漁船即日起申請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業,除原領漁業執
    照到期,且自本令發布日前三年 (八十八年至九十年三年內) 有一年
    是項漁業實績者,准予期滿換照外,不再核發該漁業之新執照。
三  漁船於申請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業之新漁業執照時,需安裝具備可正
    常操作之秋刀魚棒受網漁具 (包括集魚燈、網具、揚網設備、吸魚等
    ) 設備,始可核發該項漁業執照。
四  本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八九) 農漁字第八九一三二○八○七號
    公告,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